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06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聂义明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聂义明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谢谢主办方的邀请,给予这么宝贵的学习和交流机会,同时也很高兴回到母校继续学习。我向大会论坛汇报三点学习体会。
第一个观点,刑事案件是分案、并案还是另案处理,会对案件的最终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结果产生巨大影响。我将结合两个我亲自办理的案件,向大会汇报我的感受。第一个案件是我刚在辽宁锦州办理的一起国家监委指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个案子是夫妻两人都构成共同受贿,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在法院庭前沟通中,法官也表达了意见,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在该共同受贿案的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辩护人对第一、第二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对主从犯关系非常关注,慎重提示书记员要把辩护人的发问,把一些细节都记录下来。我昨天刚得知,法院最终认定其配偶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我提及此案,是为说明:若检察机关对该案分开起诉,或法院对该案分案审理,恐怕就没有法庭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没有这么发问、没有区分主从犯的机会了。这个案件第二被告很有可能就按照检察院十年以上共同受贿罪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可见分案与否对案件处理结果很重要。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集资诈骗案件,这是一个另案处理的案子,该案中主犯另案处理,其他审理的十余名公司高管及员工中,有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前期案件审结后,主犯才到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这就是另案处理,实际上判14年的被告人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为什么他没判无期呢?我想可能就是另案处理,前期案件审结后,涉案参与人、投资人的舆情和维稳压力已经大大减少了,再去审理此案的法官就没有这么大压力了,可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的影响。向大家汇报这两个案件可明确:并罚、分案还是另案,确实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
第二个观点,我们律师要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什么情况主张并案,什么情况主张分案?如果我的当事人在共同犯罪里地位很轻,已经认罪认罚,罪责很小,我要向检察官及法官提出分案申请,我的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也不会陷入长期庭审中。但是,如果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从律师角度来讲,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到庭对质、直接言词的发问机会,对案件定罪量刑罪责确定有非常重大的影响,辩护律师应坚决主张要并案审理,不能进行分案。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根据“是否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定罪量刑公正具有重大影响”,来决定主张分案或并案。
第三个观点,很多案子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本应并案审理的案件,却被办案机关分案处理,这时辩护律师从辩护策略上应当怎么办呢?如果你向办案机关提出要并案,但是他们依然决定分案处理,我们肯定要服从审判组织的决定,这种情况下要积极申请调阅被分出去的案卷,若仅复制案卷无法满足辩护需求,可与同案犯的辩护律师沟通,委托其会见当事人并就特定事项制作调查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合议庭。如果说他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要向合议庭说明,甚至我们可以申请法官利用职权去提审被分案的同案犯,等等,方法是有很多的,因案而异,只要我们有积极的心态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是有的。
以上是我的汇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