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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论坛回顾丨石家慧: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合并与分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0-31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家慧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石家慧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谢谢本次会议的邀请,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今天学习了一天,获益匪浅,在此简要介绍一下德国的相关制度,供各位专家学者参考。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个制度叫程序分离与合并,与今天讨论的主题很类似,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可以看出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体系里的位置非常靠前。

首先介绍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关联性案件的定义。一是一人犯多案以及共犯,属关联性案件。此外还有一种程序性分离,比如说没收程序,也是涉案财产程序。在德国,如果定罪量刑不太复杂,但相应的涉案财产程序非常繁琐,则会先对定罪量刑进行宣判,再通过相应的程序对涉案财产进行另案处理。起诉阶段,由检察官全权决定关联性案件是并案还是分案起诉。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检察官、被告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并案或分案申请,法官也可以出于自己的职权决定并案或分案。法官作出决定后,被告人或者检察官除非认为这个决定是非常肆意和任意的,原则上对此决定不可申诉。

 

法院系统中,程序分离与合并由案件涉及的共同上一级管辖法院来决定。比如两个案子,一个起诉到了基层法院,一个起诉到了州中院,这时由州高院作出这两个案子要不要合并的决定。即由所有案件管辖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作出是否并案或分案的决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分案审理的理由一般包括诉讼效率、案件的不同进度(如仅部分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到案情况不同(部分被告人在逃或者是重病没办法出席庭审)、辩护利益冲突等因素。例如在共同抢劫案件中,A认罪了,B没有认罪,C未到案,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会决定分案起诉。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报告的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