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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论坛回顾丨梁雅丽:刑事分案处理制度实践问题与完善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0-31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梁雅丽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刑事分案处理制度作为共同犯罪审理的例外情形,旨在平衡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却在司法实践中偏离初衷,衍生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情,剖析制度困境、根源及完善方向。

 

一、案情概况

 

我曾办理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另案处理案件,牵涉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案件采用分案处理,涉案人员由不同机关分别立案,引发了证据质证难、量刑失衡等问题。

 

二、分案处理的制度初衷与实践异化

 

(一)制度初衷

 

共同犯罪审理以并案为基本原则,分案作为例外,需兼顾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其制度初衷在于:一是避免已到案嫌疑人因共犯未到案久押不决,保障及时审判权;二是减少案件积压,提升诉讼效率;三是分离特殊主体,解决管辖冲突。

 

(二)实践异化

 

当前分案处理逐渐偏离初衷,办案灵活性成为首要考量,甚至异化为办案机关规避程序约束的工具。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其突破程序正义边界,出现滥用倾向,引发诸多突出问题。

 

三、突出问题

 

(一)口供补强规则被架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仅有被告人供述不得定罪,但部分机关通过分案将共犯转化为“证人”,使“供述”变“证言”以形成形式印证。然而“证人”仍为利害关系人,其言词证据与被告人供述具有同源性,无法形成独立证据链,违背庭审实质化要求。
 

(二)被追诉人权利受损

 

对质权是保障陈述可靠性的关键,但法律未细化“必要时”传唤分案被告人的标准,该项裁量权完全归于法院。分案处理本就加剧案件事实认定的碎片化,叠加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偏低的现状,直接导致被追诉人的对质权被剥夺;同时,分案后不同案件的讯问笔录难以在庭审中有效质证,甚至存在非法收集的证据被滥用的风险,而被追诉人自身既无分案申请权、异议权,也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三)前案判决产生预断效力
 

分案后“先案”事实常被直接作为“后案”依据。民事领域预决效力存疑,刑事领域相关规定缺乏《刑事诉讼法》支撑,被质疑为自我授权,侵蚀后案法官独立裁判权,构成突袭裁判。
 

(四)量刑失衡

 

并案审理可全面厘清罪责,分案则破坏证据连贯性与共犯关系完整性,加之沟通不畅,易模糊罪责差异。尤其职务犯罪中,部分机关通过分案对行贿人减免处罚以换取指证,违背“行贿受贿一起查”要求,削弱反腐公信力。

 

四、问题根源

 

(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

 

《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共同犯罪分案,2014年《指导意见》仅规范侦查阶段、概念模糊且无最高法参与;《监察法实施条例》未明确分案规则,导致职务犯罪分案随意性大。

 

(二)监督机制虚化失效

 

分案审批仅需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缺乏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兼具办案与监督身份,监督形同“自批自审”;法院对前案证据无实质审查,对分案异议仅形式回应。

 

(三)司法实践惯性偏差
 

司法机关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权利”,将分案视为破题工具,忽视程序损害;倾向内部协调分案争议,对前案判决存权威依赖,直接援引结论削弱后案公正性。
 

五、完善路径
 

(一)健全规范
 

借《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分案内涵与适用情形,多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流程;列举法定情形(如共犯在逃),以“法定+酌定”标准限定适用,坚持同案同审为原则。
 

(二)强化监督
 

赋予法院分案实质审查权;侦诉环节建内外联动机制,推行分案事前报批与理由说明,事后完善跟踪纠错;文书载明分案理由,保障当事人权利。

 

(三)保障权利

 

赋予被追诉人分案并案申请、异议权,将错误分案致损列为上诉理由;分案中被告人对陈述有异议的,法庭须传唤对质;严格限制前案预决效力,质疑原审事实需重新举证。

 

刑事分案处理制度的核心是平衡效率与公正,唯有明晰边界、强化制衡与救济,才能推动其回归程序正义本源,筑牢司法公正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