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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 | 我所胡佼松、胡锐谨律师受邀参与第二期天鹅湖刑辩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26

编者按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受重视程度已经超越任何一个程序。该制度很大程度上确实符合了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同时让一些刑事案件当事人确实享受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待遇,实现了协商性司法,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将此前只有人民法院宣判以后才能得知的量刑结果,实际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审判机关在大多数案件中均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这就导致在认罪认罚协商结果暂时不理想的情况下,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心理上会受到很大的冲击,而辩护律师则必须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的时候,也要适时给予当事人最合理的建议,这种不确定性极大的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压力。在此背景下,2024年4月21日下午,第二期天鹅湖刑辩论坛在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认罪认罚下刑事辩护的进退抉择,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辩护策略。

 

 天鹅湖刑辩论坛是由合肥市十多家律师刑事业务部门共同发起,旨在为律师提供刑事业务交流、分享、成长的平台,以期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共同创新,不断扩大在业内的认同感和影响力,首站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办,第二期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办,本次论坛汇集了来自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等合肥多家知名律所的优秀刑辩律师,共聚一堂,不说空话、只讲干货、分享实务经验。整个论坛从下午13时30分持续至19时,5个多小时,与会人员沉浸式学习、分享、交流。

 

 本次论坛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杰律师主持,会议伊始,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京师·塞浦路斯海外合作办公室主任、京师·希腊海外合作办公室主任朱政律师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辞。朱政主任代表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随后,朱政主任简要介绍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和合肥分所的相关情况,合肥分所自2017年成立以来,已发展成为一家大规模、综合性的分所,目前有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160余人,成立以来京师合肥秉承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专业化作为立所基石,积极鼓励律师组建专业化团队,强化专业核心竞争力和业务能力,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只有相互交流,方可获取新知,通过彼此分享,才可互通有无,大家共同进步,才能共同推动刑事辩护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希望各位律届同仁能够在京师合肥畅所欲言,分享成功经验,发表独到见解,硕果压枝,干货满满。随后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监事长,有着多年法院刑庭工作经验的薛跃文为本次论坛做专业致辞。薛跃文律师在致辞中表达了律届同仁结伴而行,交流共享,为刑辩赋能,以匠人精神,共筑刑辩专业品牌的执着追求。薛跃文律师简要介绍了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6大工作平台、10大研究中心及京师律师近年来所办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许金龙案、聂树斌案、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张志超案、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等。薛跃文律师提出,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做“两基本、一没有”,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量刑建议被告人基本能够接受,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没有争议。薛跃文律师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提出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关注的问题,如认罪认罚与不起诉、数罪并罚情况下的认罪认罚与缓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时如何进行辩护、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对没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进行辩护、认罪认罚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辩护、二审中认罪认罚如何进行辩护等。

 

 

主 题 发 言

 

随后正式进入主题发言环节,20名发言嘉宾结合自身经办案例,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分享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辩工作的理解与感悟。

 

发言人:胡佼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结合执业以来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提出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获取有罪供述、案件适用范围、适用认罪认罚的启动、量刑建议的协商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只能进、不能退。胡佼松律师总结在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具体存在有的司法机关不遵守《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程序规定;在一些涉众、涉黑恶案件中,有的司法机关通过再降低量刑建议来鼓励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供述案件事实”;更有甚者,对于当庭提出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或者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被告人,有的司法机关提出要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据此,胡佼松律师从实务角度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遵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定;第二,在涉众型案件中,办案机关应杜绝通过兑现量刑奖励而阻止被告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做法;第三,对于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办案机关不得从重处罚。

 

发言人:胡锐谨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律师事务所法医物证技术部主任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法医物证技术部主任胡锐谨律师通过两个认罪认罚后在审判阶段调整量刑的案例,介绍了比较分析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在两个案例中,起诉书认定同案犯的犯罪情节较轻,对应的量刑建议轻缓,而委托人的情节重量刑建议也重。但通过从证据分析及法律适用角度开展辩护,修正了起诉书中对同案犯关键量刑事实的认定,修正后同案犯的量刑情节基本和委托人相当。根据量刑均衡的原则,基于同案被告人间相近的量刑情节,量刑建议也不应有太大差距,否则就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两个案例启示在部分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中,除了要关注委托人本人的量刑情节外,也要关注同案尤其是量刑轻缓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部分案件可从同案被告人处找到调整量刑的突破口。

 

 

发言人:行江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合肥市律协刑委会主任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合肥市律协刑委会主任行江律师认为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后,对我们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不是代理案件越来越简单了,而是越来越难了。有的时候我们对认罪认罚量刑规则理解不足。对于同一案件,检察院与辩护律师对于怎么减、减多少等方面,认识有不同的差异。如我们现在认罪认罚中什么是量刑起点,量刑起点是一个点还是一个幅度?确定的是不是准确?另外,目前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是23个罪名。那问题来了,483个罪名,除了23还有这么多的罪名,量刑并不是很精准。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不能充分“协商”,当然有法律规定问题,也有人员素质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我认为目前还不是特别重视。有的案件让检察官、律师助理进行协商;法官不通知律师直接变更检察院与被告人达成的协商意见;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必须被告人和检察院签订量刑建议书才算认罪认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充分重视。

 

发言人:单玉成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工业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工业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单玉成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分别为抗争成功、选择性妥协的两起案例,用“认罪认罚、抗争、妥协”三个关键词,阐述了四个方面的观点:一是对抗与妥协,是辩护工作永恒的主题;抗争是战略能力,妥协是战术能力。二是在认罪认罚背景下,尤其需要律师具备抗争的能力以及妥协的智慧。三是抗争与妥协,要在个案中进行利弊衡量,辩护律师只有根据个案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帮助当事人进行利弊权衡、选择抗争或妥协,而不宜先入为主。四是客户的偏好与律师能力的适配。当事人有的极具抗争精神,无法忍受不公,不计代价维权;有的善良、温和,认为吃小亏是福,不愿意和司法机关抗争。律师要服务好客户,不能只会对抗、只善于沟通与协调;只有善于抗争、适度妥协的律师,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不辱使命。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被大幅推进的情况下,律师具有坚定的抗争精神、扎实的抗争能力,可能尤为重要。

 

发言人:李小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小芹律师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下,大部分刑事案件失去了对抗性,刑辩律师的价值被虚化,这是所有刑辩律师面临的困惑。但刑辩律师的魅力恰恰体现在刑事对抗上,体现在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和部分认罪认罚不牢靠的案件的抗辩中。对认罪认罚不牢靠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这种复合型辩护模式可以给被告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律师真正的价值,是辩护而不是陪护;律师存在的意义,是实质性抗辩而不是程序性见证。认罪认罚背景下,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尤为重要,沟通中要把握检察官的从业心理,适时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深入研究量刑规范化规定,才能对刑期作更精细化辩护。坚持庭审中心主义,在庭审中展现其专业价值和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能力。

 

发言人:郭二伟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肥市律协刑委会成员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市律协刑委会成员,有着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验的郭二伟律师指出能否准确预判案件结果,是律师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也是认罪认罚程序中作出正确抉择的前提。作为辩护人,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应该大胆坚持,绝不轻易妥协,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坚定的立场是动摇裁判者内心确信的重要因素。

 

发言人:黄新伟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黄新伟律师分享了四起自己亲办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在审判阶段检察官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重新调整较重的量刑建议,可人民法院认为重新调整后的量刑建议虽然适当,但是被告人不愿意在审判阶段重新签署具结书就是不认罚,不认可检察院重新调整的量刑建议,再次给被告人加重处罚。第二个案例是参加黑社会案件,被告人涉嫌五个罪名,多次沟通认罪认罚但最终没有签署具结书,辩护人精准计算五罪并罚的期限,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数罪并罚四年四个月。第三个案例是认罪认罚过程中控辩双方认可的罪名及量刑如何避免审判机关的变更加重。第四个案例是之前认罪认罚的案件经申诉改判无罪,如何防范无罪案件认罪认罚风险。黄新伟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确实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操作误区,而辩护人期待的诉讼繁简分流、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没有如期到来,案件证据标准及证明标准的降低却是显然易见的。认罪认罚制度有时对当事人也是一种考验,也对辩护律师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罪认罚是手段,让被告人真心的服判息诉才是根本目的。

 

发言人:孙宝华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着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的孙宝华律师分享了自己办理的四起较为有代表性的认罪认罚中对抗或者妥协案例,分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大巴持刀抢劫案、非法采矿案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处境,与当事人做好沟通,分别选择抗争或者妥协的方式获取最终的理想结果,孙宝华律师指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审时度势,穷尽各种手段,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

 

发言人:黄伟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刑事部负责人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刑事部负责人,有着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的黄伟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后,这项制度对律师的辩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我们带来新的契机和挑战。在侦查阶段,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积极推动以取保候审和不批捕为结果的认罪认罚,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建议并告知其可能的后果和风险,由其作出决定。谨慎建议存疑案件、疑难复杂以及新型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无法通过分析证据对一些嫌疑人有疑问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等作出判断。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犯罪案件,案例相对比较少,定罪也会存有争议,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一定要谨慎作出认罪认罚的建议。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全面梳理证据,制定辩护意见,与当事人进行利弊全面分析,对量刑要有初步的判断,是否认罪认罚由当事人决定,律师做好记录,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可能。同时对于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显错误的,说服当事人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管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审判阶段还是应当坚持全面辩护原则,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还是应当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辩护,不能因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只做公诉机关认可的量刑辩护,二审阶段签署认罪认罚也可减低刑期。

 

发言人:陈斌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陈斌律师认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法院突破《量刑建议书》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刑事实务中的一大痛点。这一痛点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损害当事人的预期诉讼利益,同时,让嫌疑人自感被欺骗;第二,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院系司法机关,加盖检察院印章的《量刑建议书》不被采信,必然让嫌疑人对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第三,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行。既然《量刑建议书》有不被采信的可能,那么,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书时必然有所忌惮,从而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推行。建议对策:第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个案不属于“量刑明显不当”进行详细说理;第二,二审中,以《刑诉法》238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第三,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或地方司法文件,对“量刑明显不当”做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防止司法擅断。

 

发言人:龙云华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有着多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曾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的龙云华律师认为,认罪认罚是近年来国家推行的一项法定从宽处罚制度,其宗旨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刑辩律师来说,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给当事人争取到不捕、不诉,以及从轻处罚的有利效果。龙云华律师从什么情况下可以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后,律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以及当事人认罪认罚被判决以后是否可以上诉这三个方面,结合相应的案例,分析了怎样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辩护律师一定要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真分析法律法规,区分不同案件情况,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前提,就是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在充分阅卷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得出不可能无罪的结论,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就可以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反之,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发言人:杨春荣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前资深公安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有着多年公安工作经验的杨春荣律师指出充分沟通、是否认罪认罚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选择,而不是义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仅要认罪,还在认罚,前提是自愿。侦查阶段因不能阅卷,但是律师可依法向办案单位了解基本案情、会见、调查取证并检索类似判例,从而最大限度获取案件信息。刑辩律师是自愿认罪认罚的推动者,是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的积极参与者,不做单纯的“见证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核实案件情况,分析指控证据并参与“量刑协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坚守“认罪认罚是法定权利,量刑协商要据理力争”。“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仍可以根据全案证据、事实、法律,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制约和限制。律师见证认罪认罚签字仅仅起到见证作用,目的在于证明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不代表律师对具结书认定的罪名、量刑的认可,更不代表具结书对辩护律师存在约束力。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发言人:吴强强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委会主任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委会主任,有过多年公安法制工作经历的吴强强律师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下好的辩护结果从来都不是求情求出来的,需要的是不断的抗争。随后,他从自己亲办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进一步阐述了如何将斗争贯穿于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在制定辩护策略方面,他与当事人商议采取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方案,并确定如一审判决结果不佳,二审即不再认罪认罚,坚决做无罪辩护。这一策略也为法官留有了一定余地,通过庭审后的多次沟通,最终法官同意给予缓刑并办理取保候审。

 

发言人:李珍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侵财犯罪辩护业务部主任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侵财犯罪辩护业务部主任,同时也有过多年公安法制工作经历的李珍律师结合自己亲办的两个代表性案例,分享下了她对于认罪认罚后罪轻辩护的一个思路,以及碰到检察院量刑过高的案件是否应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两块内容。一个案件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后才委托,希望做罪轻辩护的一个案件,本案中,通过阅卷、仔细的阅卷,抓住案件中的矛盾点,即明明是从犯,公检却将一个主犯的代号,混同为我们的当事人。后面庭前多次沟通,让法官在刚刚接触案件时,就对当事人的定性产生疑问,再在庭审中向法官展示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最终将这混同的主犯代号从我当事人的身上拨除,取得从犯的定性获得缓刑。另一起案件,也是从犯被检察院定性为主犯,并作出5年的量刑建议。遇到这样的量刑,我综合判断下签与不签的可能性后果,在与当事人商议后,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判决结果认可我当事人从犯的身份,并对其从轻处理,在没有能力退赃的情况下,判决我当事人4年有期徒刑,比检察院之前的量刑少一年。李珍律师认为,不管案件是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辩护的最终落脚点还是案件本质。公安办案要深挖犯罪线索,刑辩律师也是如此,要从案卷材料中、当事人的会见过程,深挖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处理。对于检察院认定事实有重大异议、量刑过高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用走程序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所谓的从轻处罚,却被框死在认罪认罚框架里,在庭审中不敢辩护、放弃了应有的辩护权。有时,搏一搏反而会有不一样的后果。

 

发言人:杨东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东律师认为执业过程中,很多案件认罪认罚过程中均存在妥协。去年遇到两个极其相近的虚开发票罪案件,第一个案件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第二个案件判7个月,没有缓刑,实报实销。这个我和当事人权衡利弊后都妥协了,因为相同数额的案件判2-7年的案例也多,各地标准很难统一,权衡当事人羁押的时间以及被逮捕的事实,妥协实报实销是最优解。在事实、定性、证据没有异议的情形下,抗争是为了争取较好的结果去妥协。当然,有些案件如果事实、证据有异议,对定性有重大影响,辩护认应当从专业角度向当事人释明风险,积极努力去抗争。之前自己办的一个案件,吴某骗取被害人郑某进行投资。公诉机关起诉时,跟嫌疑人沟通,认罪认罚给予5年6个月刑期。那么我当时给嫌疑人算了一下,宣告刑大概在4年6个月到5年3个月。跟公诉人沟通未果后,当事人和我均没有做认罪认罚。法院阶段,我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做了无罪辩护,在被告人不认罪及无退赔等从轻情节情形下,一审判了3年11个月。可以窥见有些案件确实积极努力的争取确实可能比签认罪认罚的结果要好。那么认罪认罚下,案件如果办理,我的感受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辩护律师要学会在妥协中抗争,抗争中妥协。对于争议确实比较大的案件,要勇于抗争。

 

发言人:姜靖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靖律师认为,认罪认罚就是在对抗中协商,协商中对抗,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进一步压缩。要想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第一是要辩护进一步提前,尽早的给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第二是辩护要进一步精准化,尤其是量刑精准化;第三是要及时掌握最新的政策动向;第四是要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合理的制定辩护方案。

 

发言人:刘俊辰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俊辰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下刑辩的进退抉择问题就像是中国古人喜欢研究的生与死的问题,虽然生与死表面上看是对立面,但是当我们打开古人对死的研究后会发现所有对死的研究都是为了生或者更好的生,具体到今天的主题,我们研究退其实也是为了进。随后,他从自己亲办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进退的取舍与理解,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始终不同意在量刑建议中作出可以适用缓刑的表述,最终与当事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在同案另外23人均认罪认罚的基础上(23人的量刑建议均未作可以适用缓刑表述),未做认罪认罚,通过庭审后的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官同意给予全案24人缓刑。

 

发言人:李二虎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有着多年公安刑侦、法制工作经历李二虎律师结合自己近期办理的几起“贷款”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从认罪认罚制度的进退抉择角度谈了几点自己的办案认识和心得体会,首先他认为面对本身也系“贷款型”帮信罪受害者的情况下,自身可以先认错,再认罪,表诚恳,获信任,博同情,再图辩解。辩护人则可坚持无罪辩护的原则,与嫌疑人打好配合,可使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两条线同行。其次,李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沟通时尽可能“示弱性”沟通,充分尊重检法办案人员,以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够被听进并采纳,而不是滔滔不绝,“强词夺理”。最后,李律师则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对抗应该是法律层面的对抗,而非辩护态度和情绪对抗;妥协应该系情绪态度层面的妥协以及基于实质更利于当事人法律判断的妥协,而非法律认知的妥协。

 

发言人:陈立扬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陈立扬律师结合自己个人做的一些案件,阐述了他对于认罪认罚的一些理解和思考,是在难以追求无罪的时候,确实去考量这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时候通过法律的研究,类案的对比,包括结合在案的一些证据自身的一个经验。其实辩护律师有的时候是可以预判案件走向,在极大概率是有罪时,那么律师在和这个嫌疑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认为是可以选择认罪认罚的。本质上还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这个刑罚,争取到了好结果。

 

如果所有的从轻情节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确认过了,那么基本没有博弈的空间了。可以预见在审判阶段可能无法进行更有效的辩护了。那么我认为可以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罚具结书来获得一个比较理想的一个刑期。同时可以增加在认罪认罚时谈判的一些筹码,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再进行一个退赃退赔、指出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的违法、对于一些处罚罚金类的案件主动提出多缴纳罚金来,以其降低缴个刑期。在适当的时候比如在审查起诉阅卷的这个初期,依据在案证据向检察院提出较为激进的辩护意见,可以引起检察院的一些重视,审视整个案件本身证据里面可能存在的一些瑕疵,一定程度上给辩护人创造一定的后退空间,我认为可以增加认罪认罚时这个谈判的一个成功概率。

 

发言人:谷宗智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所刑事部联合负责人

 

随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所刑事部联合负责人谷宗智律师为本次论坛做全场点评,谷宗智律师表示本次论坛办会选题精准,刑事辩护领域里的认罪认罚是近几年常谈常新的热点重点也是难点问题。其难点在于实践当中,认罪认罚的使用乱象时有发生且褒贬不一,且这一制度与多领域交织,甚至说实体与程序交织。因此本次论坛的主题选择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听取了前面20位嘉宾的发言后,想就这一专题提出两个方面的看法,第一,我们不能脱离或偏离当前的司法困境和社会背景来谈论认罪认罚制度及其实践。第二,刑辩律师不能知难而退,而要迎难而上,要坚守法治初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认罪认罚制度在法律层面没有变更、修改且正在实施的情况下,在有限的空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将辩护量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据理力争,争取好的量刑建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给当事人分析清楚,权衡利弊,做好打攻坚战的准备,进行有效辩护,进攻性辩护,若当事人已认罪认罚,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然可以独立进行无罪辩护。刑辩律师要有法治情怀,敢于担当,想岁月静好,那就不要做刑辩律师。

 

全 场 总 结

 

发言人:关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天鹅湖刑辩论坛发起联络人

 

最后,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鹅湖刑辩论坛发起联络人关勇律师为本次论坛做全场总结,关勇律师在总结中表示“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感谢各位律师的精彩、无私分享,相信大家都有同感,就是受益匪浅、豁然开朗!律师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刑辩律师尤甚,刑辩律师同时又是一个孤独的行业,相信每一位刑辩律师或者团队在处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法律关系中都或多或少有这种深深的孤独感,所以,我们才有了天鹅湖刑辩论坛这么一个秉承着“平等、开放、专业、互助”的交流沟通、学习提高的刑辩律师平台。感谢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论坛的精心组织和无私付出,天鹅湖刑辩论坛一路走来,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和鼎力支持,同时,也对承办首期天鹅湖刑辩论坛的天禾所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我们大家的天鹅湖刑辩论坛越来越好!本期天鹅湖刑辩论坛已经圆满完成。

 

随后,举行了天鹅湖刑辩论坛的交接仪式,在论坛发起联络人关勇律师的主持下,薛跃文律师代表第二期论坛主办方京师合肥所将天鹅湖刑辩论坛的会标移交给第三期举办方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磊律师手中,陈磊律师表示今天非常有幸聆听省内刑辩大咖的精彩分享受益匪浅,将全力支持通闻刑事团队办好第三期天鹅湖刑辩论坛活动,欢迎大家来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指导和交流。

 

至此,第二期天鹅湖刑辩论坛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