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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常占芳副主任、陈百珍科长莅临我所调研指导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3-25

2024年3月21日下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常占芳、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陈百珍等一行莅临尚权律师事务所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尚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白雪、合伙人张雨、尚权厦门分所主任于天淼、张兴梅、梁超、李继、包晓璇等多位律师参与调研和交流。

 

     毛立新主任陪同常占芳副主任和陈百珍科长参观了尚权所办公区、党建文化区、模拟法庭、历程墙等,并简要介绍了我所自成立以来的公益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成果。

 

调研会上,陈百珍科长阐述了本次调研的主题,希望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等方面听取尚权律师的建议,共同讨论、探索解决方案,为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建言献策。

 

赵天红教授结合自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实践经验提出,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案时间紧张。建议对各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严格要求以提高案件质量;完善案件不同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衔接问题;对青年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培训时增加“应对突发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律师顺利开展辩护工作等。

 

张雨律师对于“法律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家属取得联系”这一问题在“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添加“受援人有委托律师的,法律援助自动终止”等相关内容。提倡法律援助中心筛选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并组织律师学习。

 

梁超律师提出,法律援助律师在二审案件的办理中难以获取电子卷宗,并建议法律援助中心协调监所机关合理简化法律援助律师的预约会见流程。梁超律师认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权与受委托的律师一样也应当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于天淼律师提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促进律师尽早介入法律援助案件以保证律师办案时间和质量;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确认是否接受法律援助;一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同时需要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等建议。

 

张兴梅律师也提到在自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过受援人家属又委托律师的情况,在程序上、辩护人地位上都有一定的问题。同时建议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个案需求,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律师有获取庭审笔录的权利。

 

包晓璇律师建议法律援助中心协调监所机关简化法律援助律师会见手续;建议刑事诉讼法明确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办案终结时有对辩护人的书面告知义务。

 

李继律师针对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的情况结合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在被拒绝的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的情况下,如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毛立新主任总结了上述律师提出的重点问题,从法理的角度、综合国外实务经验,在多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意见。他提出在嫌疑人/被告人两次书面拒绝法律援助后,不应当强制给予法律援助,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希望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支持。同时,毛立新主任强调,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达到“优秀”的标准,而不是仅追求“合格”。

 

常占芳副主任、陈百珍科长对座谈律师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对尚权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对尚权律师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

 

毛立新主任表示,下一步尚权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要求,认真研究和落实有关规定,在办案质量、结案存档等各个环节做到严格规范,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