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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3-18

胡佼松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日,我所胡佼松律师担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孙某某被杀害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核准了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毛某某、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告慰了死者,抚慰了家属。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夫妇系被害人孙某某公婆,平素与孙某某关系不睦、矛盾很深。2021年5月,毛某某、王某某的儿子毛某某1被留置。同年6月,孙某某得知其丈夫毛某某1有外遇并在外育有双胞胎,遂多次要求毛某某、王某某将名下部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并以宣扬毛家丑事、向纪委举报毛家财产来源不明等相要挟。毛某某认为孙某某性格偏激,说到就能做到,孙某某的行为严重威胁了毛某某家人在家族中的声名、地位,遂对孙某某产生杀人灭口恶念。

 

 被告人毛某某制定了两套杀害孙某某的计划,一是假装同意将房产过户给毛某某1、孙某某女儿,在骗孙某某开车拉着其去城里办理房产过户途中,用绳子勒住孙某某脖颈造成车祸二人同归于尽;二是趁孙某某来其镇上老家商议房产过户的时候将孙某某勒死。毛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商议,在外杀死孙某某由毛某某顶罪,在家里杀死孙某某由王某某顶罪。后毛某某将羊角锤、锯子等工具放在单肩包里,准备作案时使用。

 

 毛某某之后便以谈事为由约被害人孙某某从市区到镇上老家毛某某老宅。2021年6月29日晚,孙某某如约来到毛某某老宅,毛某某、王某某按计划将孙某某引至东屋,毛某某通过聊天吸引孙某某注意力,王某某取来事先系好活扣的绳子从后方套到孙某某脖子上,毛某某、王某某边与孙某某厮打边奋力拉紧绳子,毛某某后来接过王某某手中绳子继续勒紧绳子直至孙某某死亡。之后,毛某某、王某某清理了作案现场,王某某将作案用的绳索烧毁。当晚二人商议由王某某一人顶罪,并编造了谎言对抗侦查机关调查。6月30日上午7时24分许,毛某某拨打110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生前颈项部遭受条状物体勒压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代理过程:毛某某按照与王某某商议拨打110报警后,山东某县级市公安局在2021年6月30日当日以“王某某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1年7月4日,某县级市公安局以“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决定对王某某监视居住。这之后,公安局民警在对毛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其称孙某某是被王某某掐死的,但其未参与作案;公安局民警在医院对王某某进行讯问时,王某某拒绝配合调查。毛某某一直“逍遥法外”至2021年12月6日。

 

 2021年12月6日,公安局以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传唤毛某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第二天,2021年12月7日公安局决定对毛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1月4日,公安局以王某某、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符合逮捕条件,也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某、毛某某。2022年1月11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某、毛某某。公安局又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决定对王某某、毛某某监视居住。

 

 通过之前的电话咨询、预约,2022年2月18日被害人近亲属来到尚权律师事务所,就委托胡佼松律师作为被害人近亲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一审法院阶段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当天,胡佼松律师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案件。

 

 2022年2月下旬,胡佼松律师跟随被害人近亲属去了案发现场,实地了解了案发现场附近几条街监控等情况。公安局和检察机关均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由于毛某某和王某某的“不供述”,所以案件一直无法“侦破”,也无法对毛某某、王某某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可以说,从2021年6月29日案发以来,毛某某和王某某一直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案发现场的客观证据以及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下,在案客观证据是能够认定毛某某、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上述案件迟迟没有进展,被害人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不断逐级向某地级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反映,某地级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也派出工作组介入,但最后也是遗憾告知未“侦破”案件。2022年5月底,某县级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毛某某涉嫌包庇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胡佼松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研究全部案卷材料,咨询、请教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学专家,胡佼松律师认为该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毛某某、王某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胡佼松律师形成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意见递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首先应当提级到地级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次在案有充分的客观证据指向、锁定毛某某参与杀害被害人孙某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毛某某,最后由于王某某的“虚假供述”,还应继续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脖颈处有无掐痕和环状索沟中是否含有麻绳等作案工具的物质。

 

 期间,被害人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也将案件的情况反映到公安部。2022年6月底,该案被提级移送到地级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7月中旬,被害人近亲属几乎在“绝望”中等待到公安部的通知,公安部派了十几人的工作组前往指导案件侦查。紧接着,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某县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某地级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并将案件指定到其他的公安分局管辖,案件侦破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22年8月上旬,某公安分局以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对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毛某某、王某某被某地级市检察机关逮捕。

 

 2022年9月上旬,某地级市检察机关以毛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2023年2月中旬、3月上旬,经过两次“艰难”开庭审理后,法院全部采纳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定:毛某某、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毛某某、王某某不具有自首等任何减轻或从轻情节;毛某某、王某某属于有预谋杀害被害人孙某某,不属于“激情杀人”;毛某某、王某某属于共同犯罪,同属于主犯;被害人孙某某也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毛某某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毛某某、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