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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高文龙:《刑诉法》修订,应当建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8

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合伙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大修(以下简称“《刑诉法》修订”)是刑事法律界当下最热门的话题,甚至没有之一。论坛会议争相研讨,学者律师纷纷著文,百花齐放,蔚为壮观。在我看来,此次《刑诉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建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2016年,在一次《冤错案件平反的现实困境与出路》研讨会上,我就提出,应当以聂树斌案平反为契机,建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如今,再次提出这个建议,属于旧话重说,而非拾人牙慧。

 

 

目前法院系统审查申诉再审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过去将近四分之一个世纪。这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司法实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意见》确立的原则,也应当与时俱进,做出调整,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更好的让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从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开始申诉,表面上看,符合就近、便宜原则,可以迅速、方便查阅案件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首先,虽然做出终审判决的部门和进行申诉审查的部门并不一致,但大家毕竟都是同事,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有的可能私交还不错。让申诉审查部门的法官决定再审同事刚刚做出的终审判决,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里,未免强人所难。如此一来,第一道申诉程序就会流于形式,当事人又失去了一次宝贵的伸冤、说理的机会。

 

我最近办理的一起申诉案件,2024年11月7日提交申诉材料,2024年11月25日就做出了驳回申诉决定,效率之高,令人叹为观止。《驳回申诉通知书》说,该案在二审期间开过三次庭,详细听取了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因此驳回申诉。但实际上,这个案件在第一次开庭时,由于在没有征得上诉人和辩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庭检察员便视频参加庭审,辩护人提出抗议,并申请法官回避,庭审仅仅持续了一个小时便草草结束。第二次开庭时,审判长当庭宣布,第一次庭审作废,从头再来。然而,第二次开庭,也仅仅就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审理,并未涉及实质内容。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只是第三次开庭。何来经过三次开庭、详细听取上诉人和辩护人意见一说?这个草率的驳回申诉的决定,充分反映了从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开始申诉这一规定的缺陷。

 

其次,有的申诉案件,虽然申诉审查环节没有人情世故,但判决结果是由审委会做出,为了保全面子,无论申诉人如何哭天抢地,无论案件错的多么离谱,无论有多少人呼吁案件应当再审平反,法院都会固执己见,坚定不移的在错误的道路上昂首阔步的前行,让申诉人一次次陷入绝望而置之不理,使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却毫不在意。

 

再次,有的案件年深日久,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当年做出终审判决的法官已经身居高位,对申诉审查部门和法官具有莫大影响力。试问,哪个负责申诉审查的法官敢做出再审决定,又有哪个负责再审的法官敢说原来的案件判错了?如果他们为了维护领导权威驳回申诉,也还可以。这样的话,申诉人就可以拿着驳回申诉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就怕他们既不决定再审立案,也不驳回申诉,让程序就此停止,申诉人无法继续向上申诉,空耗时光,逐渐老去,直至病死,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所以,“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一规定极不合理,应该纠正。最好的办法,就是借《刑诉法》修订之机,以法律的名义,建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十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为落实这一决定做了大量调研,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如今,十年过去了,时机已然成熟,期盼更加热切,《刑诉法》修订,也再次提上议程,有必要借此机会,修改现行规定,确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于2017年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的制度。该《规定》承认,司法实践中,有的申诉案件,存在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情形,存在有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这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实践的清醒认识和客观总结,是非常宝贵的、规范化的司法经验。可惜的是,《规定》设定了很多条件,不能普遍适用,也不能约束审判机关,导致实践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为了更好地审查、处理申诉案件,《刑诉法》修订时,有必要将《规定》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改特殊为普遍,以便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行使。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申诉将近20年,毫无进展,一旦离开原审法院,很快平冤昭雪;还有的案件,虽然历时20多年,经过数次二审,但是由于不能走出原审法院,最终依然维持原判。这些事实都告诉我们,申诉案件,必须建立异地审查制度,摆脱原审法院的影响,否则难有成效。

 

我国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初衷就是不相信司法工作人员能公正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这样的立法理念,应该延伸到申诉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私?指望任何人(机关)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都是不切实际的,都是奢侈的道德要求。只有建立明确的制度,将评价自己的决定是否正确的权力从一开始就交给别人,才能正确处理申诉请求,有效纠正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