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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曹飞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措施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3-18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各个国家的联合治理,而联合国作为国际合作平台,其组织签订的国际公约可以成为各国合作的法律基础,为司法协作提供法律依据。本文通过梳理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分析相关公约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措施。

    

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针对出国留学生、海外务工人员、跨国旅游人员实施的诈骗案件屡有发生,一些诈骗套路换上新装再登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票务代理”诈骗。利用跨境人员出行时间紧张、忙碌焦虑的现状,不法分子打着快速、方便、走捷径购票的幌子进行诈骗,或通过使用与当事人近乎完全相同的头像和账户名伪装成“高仿号”,联系在网络平台上与当事人互动密切的好友,利用当事人由于时差联系不上好友的时机,称自己需要加急出票、只能使用银行付款为由请好友帮忙代付,以骗取钱财。

    

“涉嫌犯罪”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际物流公司、驻外使领馆甚至公检法工作人员,恐吓当事人邮寄的包裹“涉嫌非法”被拦截,并以“涉嫌洗钱”“已列入签证黑名单”“将被驱逐出境”“涉嫌卷入案件”等一系列话术欺骗当事人将钱款转移到“安全账户”;或以不能泄露案情为名要求当事人不能与外界联系,借机联系其家属,谎称当事人被绑架,索要高额赎金。

    

“私换外汇”诈骗。有些当事人在缴纳房租、学费时选择找熟人或网友兑换外币,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与他们进行联系,一旦收到钱后会立刻将当事人拉黑。当事人不仅损失了钱财,还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洗钱、逃税、不法融资等犯罪活动,从受害者变成罪犯。

    

“招聘代购”诈骗。利用当事人想挣外快、对新技术不了解等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微信、抖音等发布“招聘代购”等消息,并让当事人通过网站充值电子货币、购买各种充值卡、游戏卡或使用伪造金融信用卡购物等,获取充值信息后,迅速将当事人拉黑,导致其投诉无门,追讨无果。

    

“网络婚恋”诈骗。不法分子往往包装成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士,如商人、医生等,寻找目标女性,在短期接触后即表达出强烈爱意,并与她长期保持密切联系,数月后才索要钱财,一般自称在外遇到困难,如需要缴纳海关罚款、支付手术费、被拖欠货款等,不立即解决后果将非常严重,以此骗取钱财。此类案件多涉及跨国诈骗团伙,侦破难度较大。

    

“假冒网络服务商”诈骗。不法分子冒充网络公司或其他网络服务商,通过“修复”电话或网络连接故障,远程登录居民电脑后,植入恶意软件,窃取个人财产信息;以打折兜售电信服务等方式,索要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伪造证件进行诈骗。

    

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

    

联合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公约中。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属于多边条约,截至2018年10月,有189个缔约国,中国、美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为主要缔约国。从《公约》的条款设置与制度安排来看,其与当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密切相关。

    

《公约》第1条明确其宗旨是促进各国合作,以便于更有效地预防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第2条对“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了明确界定,即组织成员众多(三人以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存在以及具有组织结构。第3条则对“跨国犯罪”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没收、扣押以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进行规定。除此之外,第18条与第19条分别对司法协助、联合调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体而言,《公约》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治理跨国犯罪进行了相关规定:在实体方面,《公约》对有组织犯罪集团、跨国犯罪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程序方面,对司法协助、侦查、起诉、追赃等所应遵守的原则及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为成员国联合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与制度措施。

    

从犯罪行为主体来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主体多为犯罪集团,其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而建立,内部层级分工明确,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形成产业链式的诈骗模式,且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稳定存在,在境外实施诈骗。因此,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结构形式、犯罪类型完全符合《公约》所规定的适用条件。故《公约》对各成员国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仅凭单独的力量就可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协同作战。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不同,因此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实践操作层面存在差异,为了加强各国间的司法合作,2017年,俄罗斯向联合国大会提议建立《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公约》,并且给出了草案案文。2019年11月,俄罗斯、白俄罗斯、柬埔寨、中国、伊朗、缅甸、尼加拉瓜、叙利亚和委内瑞拉等9国发起旨在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的提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后,正式启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公约的起草进程。为此,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起草该公约,2022年2月28日至3月11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特设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谈判会议在纽约举行,预计需要至少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该国际公约的草案。2024年1月,特设委员会在纽约举行闭幕会议,对公约草案进行最终修订并将草案提交给联合国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第1条,其宗旨是:(a)促进和加强措施,预防和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网络犯罪),同时保护信息和通信技术用户免遭此类犯罪之害;(b)促进、便利和加强在预防和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网络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c)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缔约国之间的技术援助,对国家机关进行预防和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网络犯罪)进行能力建设,特别是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加强和促进信息、专门知识、经验和良好做法的交流。

    

此外,《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第2章刑事定罪第12条(与计算机有关的)(与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的)诈骗规定,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借助网络的)(数字)手段以下列方法在国内或跨境实施的活动:(a)通过虚假陈述进行诈骗;(b)通过不披露信息进行诈骗;(c)通过滥用职位进行诈骗。

    

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飞速发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危害性极大,要坚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防管控”一体推进,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曹飞跃,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