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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办案要分是非曲直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2-18

《第二十条》带给我们是想要获得公平正义,那么办案一定要分是非曲直。

 

不分是非曲直,以结果定案,以表面证据定案,以惯例定案,以压力大小来定案,都会背离公正,让人无法接受、无法信服。即使给了当事人一个宽缓的处理,当事人及其家人还是无法咽下苦果。

 

为什么?

 

因为这颠倒了是非,因为这不公平。

 

再轻缓的刑罚所带来的不公平,仍然是不公平,这是性质问题,而不是量的问题。

 

那么怎么能够分清是非曲直?

 

那就是首先要看案件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难就难在“到底”这两个字。

 

很多案子看起来的样子和真正的样子是不一样的。

 

看起来是一个持刀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但如果是正当防卫就是完全无罪,这就是天壤之别。

 

但两者有时候从外观上确实容易混淆,因都有伤害的行为和结果,关键是起因是怎么回事,具体的过程到底是怎么回事,必须搞清楚。

 

但有时候并不容易搞清楚,有些人就是不想让你搞清楚。

 

比如电影中刘文经的家人把刀藏起来,让你找不到,就让人不能马上相信王永强的辩解。不是刀藏起来了,看到刀的人也受到威胁不敢出来作证,即使找到证人,证人也说刘文经他们可是惹不起啊。还有同村的村民也是慑于刘文经家人的势力而不敢说什么。甚至王永强的妻子也被多次威胁要求篡改证言,甚至不惜绑架王永强的女儿以威胁王永强的妻子。

 

这样一来,王永强所辩成其妻子被多次强奸的事实,因为无人作证而无法马上成立。一旦要是他的妻子签了所谓的书面证言,就更是要证明之前强奸其实均为自愿。那就让王永强关于因为强奸而引起的反抗更加缺少防卫性质,变成某种狡辩。

 

这样的事实清楚么,这样的犯罪原因清晰么,如果要证明的犯罪原因过于复杂,并且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怎么办?

 

我们是不是就是要按表面的证据来定案,只是在量刑的时候来找平?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们还叫分清是非了吗?

 

而且王永强已经表示认罪,很有可能不做无罪辩解,也不会提出上诉,那么这个案件是不是顺利的审结,然后画上句号。

 

如果这样的话,也许法律上可以自圆其说,但我们的良心上会不会痛?

 

1.犯罪为什么会发生?

 

其实检察官吕玲玲不是在刀已经找到,强奸案件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才认为这个案件有问题的。

 

她的怀疑来自于本能,来自于对案件为什么会发生的追问。

 

王永强为什么要杀刘文经?

 

他俩的武力值根本就不对等,他俩的势力、体力也不对等。

 

王永强平时老实巴交,可以说是家徒四壁,为了给女儿治病不惜借了高利贷。

 

他的高利贷就是从刘文经的借的,这一点很清楚,这也是他们之间能够证明的关系。

 

那么他们之前还有什么关系和冤仇?

 

根据王永强的辩解,刘文经多次强奸自己的妻子,并声称以此抵销少量债务。

 

这个目前其他村民还没有作证,王永强的妻子也一度找不到了,因为尚属推测。

 

但是这个推测并非完全没有印证的证据存在,就在王永强的院子里有一张撕碎的离婚协议书。

 

根据王永强的辩解,这是刘文经提供,要逼迫其签署,其没有签署一怒之下所撕碎的。

 

这个证据应该已经获取了。这个证据应该能够部分印证王永强的辩解,也就是刘文经除了与其存在高利贷的关系,还存在对其婚姻关系的侵犯。按照王永强的说法就是,通过强奸,再逼迫离婚,将强奸合法化、日常化。

 

还有王永强一定辩解了,刘文经在强奸的时候是将自己拴在门口的链子上的,这个链子原来应该是拴狗用的,那么可以通过这个链子提取到王永强的生物痕迹,从而证明王永强确实曾经被拴在这个曾经拴狗的链子上。

 

而拴住王永强的目的是什么?

 

按照王永强的说法是刘文经强奸,让王永强看门,这个情景很残酷,但是也没有更加合理的解释将王永强拴在链子上的目的。

 

刀虽然没有找到,证明有刀的证人其实也没有找到,但是王永强辩解刘文经此前曾经用这把刀把他家的狗杀了。

 

把狗杀了的事实大概率可以得到证实,因为有买狗的来源,有拴狗的链子,甚至在拴狗的链子附近,甚至就是链子上找到狗的血迹,从而证明这个狗确实是被杀了。

 

是不是刘文经杀的,可能不一定能够完全证实,但因为此前这些证据,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也就是说综合目前的证据,即使在刀和证人没有找到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初步的证实刘文经对王永强的妻子有性侵犯的意图,并且对王永强本人直接经过拴在铁链子上的侵犯,而此行为与之前的杀狗行为一样都是为了其性侵犯创造便利和条件。

 

虽然还不能完全证明,但这个犯罪原因很难排除。

 

作为一些办案直觉的人,有些正义感的人,不可能完全忽视这些犯罪起因的证据。

 

可是就是有人会选择视而不见。

 

这里边有多种原因:

 

一是我们学习的教科书式案例往往比较抽象,往往省略了原因,也就是只有行为而没有原因,从而让我们对原因习惯性忽视。产生一种只问行为不问原因的法律思维习惯。

 

二是刑法行为往往也只是对犯罪行为特征的描述,也不会阐述原因。如果要说原因就必须联系总则。习惯于查法条办案的人,往往只查分则不查总则,这就导致会忽视原因对整个案件性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是现实中的犯罪原因有时很难查清,有些因为涉及隐私,当事人也不愿意说,宁愿承认自己有罪,也不愿意说出犯罪的原因。因此很多时候,在起诉书和判决书,都用琐事来代指双方所产生的纠纷。不出意外的话,王永强如果提起公诉的话,也可能在起诉书中表述为:因琐事,引发双发互殴,后持剪刀多次扎刺…

 

四是即使犯罪原因没有查清,一般也不影响定罪,只是对量刑略有影响。以结果归责的司法习惯具有很大的惯性,因此在嫌疑人确实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且产生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往往定罪不成问题。

 

五是正当防卫被苛刻的加以限定。对方拿刀砍你,你才能拿刀砍他,这被理解为紧迫性。或者刘文经正在强奸,你对他进行防卫。但按照王永强自己的辩解,在刘文经实施强奸的时候,其是拴在铁链子上的。这就意味对刘文经几乎防卫不了。

 

基于这些原因,很多人办案就没有那么纠结于原因,过于纠结于原因的人反而会被认为是另类,是较劲,是效率不高。

 

但是如果不能真正查明的犯罪的原因,正当防卫所面对的不法侵害的不法性就无从证明。

 

因此,查明案件的具体原因、真正原因,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也是办好任何一个案件的前提。

 

这也是找刀为什么在电影中如此重要的原因?

 

找到刀就能证明当时的紧迫性和防卫的正当性,也可以证明刘文经暴力的一贯性。

 

而王永强的妻子为什么要跳楼?

 

一方面她不想葬送自己和一家人的清白,另一方面她从直觉上明白,强奸作为反抗的一个起因也具有相当的正当性。

 

虽然王永强的妻子没有学过法律,她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直觉,也认为犯罪起因对犯罪性质是具有重要影响的。

 

2.犯罪是怎么发生的?

 

犯罪的起因重要,犯罪的过程也同样重要。

 

王永强能定正当防卫的关键一点就是他不是上来就拿剪子扎。

 

我们清晰的在监控录像里看见,王永强先是扑倒刘文经,但是却不是刘文经的对手,被刘文经狠命的踢了几脚后。然后刘文经就奔车里去了。

 

王永强辩解说刘文经声称要拿刀砍死他,而且他确实前几天用砍刀把他家的狗杀了,因此他断定刘文经有刀,而且感到刘文经真的有可能砍死自己。

 

从刘文经反复强奸王永强妻子,并将其拴在链子上这一点来看,这一断定并不为过。

 

在慌乱之中,王永强回到院子拿了一个剪蒜辫子的剪刀,跑过去对刘文经进行扎刺。从伤检情况来看,刀数虽然多,但普遍不深,也没有心脏、头颈等致命部位。

 

可见这个行为还是在刻意的控制,并未追求一刀或者几刀毙命的效果。

 

这只是犯罪的核心行为,或者说关键情节,但我们必须纵观全案过程才能看清事实。

 

当天的案件事实是,刘文经又一次来到王永强的家里并将王永强拴在链子上。

 

随后,刘文经进屋对王永强的妻子进行强奸,王永强就在屋子外边能够听到妻子被殴打和强暴的呻吟声。

 

刘文经强奸完毕,从屋子里大摇大摆的出来,然后就拿了那个之前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让王永强,王永强不签字并将协议书撕掉。此时,刘文经又提出了以后强奸王永强妻子一次算是抵偿二百元债务,王永强每次都被拴着看门,又抵偿一百元债务。这就进一步羞辱和刺激王永强。

 

刘文经将拴链子的钥匙扔给王永强,并不着急走,竟然在院门口抽起了烟。

 

此时,王永强妻子出来,质问王永强,并宣称自己生不如死。

 

王永强一怒之下冲出院子,此时将刘文经摔倒在地,进而引发刚才描述的核心行为。

 

从更加长的时间跨度来看,其实在多次反复的强奸来看,刘文经也都是王永强拴在链子上,又进屋强奸其妻子。

 

也就是刚才说的这个过程其实是反复的上演,而且正如刘文经所表达的,这个过程还将继续。

 

在这个大的暴力循环上来看,拘禁王永强、强奸王永强妻子将成为一种没有尽头的循环。

 

之前的暴力还不断升级,其中还不容易买来一只看门的狗,其实主要是为了防刘文经的,也被刘文经杀掉了。

 

在这种大的暴力循环背景下,因为王永强这一扑,导致刘文经暴力行为将再次升级,此时按照王永强的理解,刘文经砍死自己绝不是一句气话。

 

刘文经的暴力行为持续了这么长时间,在村子里无人问无人管,拘禁、虐待、杀狗、强暴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

 

这一方面证明了刘文经的暴力和势力之大,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刘文经根本就没有把王永强一家的尊严、自由、贞操乃至生命当回事。

 

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其实不仅是一个局部性的紧迫,也就是拿刀砍自己的问题,其实王永强预感到自己早就成了绊脚石,刘文经很有可能欲除之而后快。

 

只有理解了整个过程的持续暴力性,才能理解当时王永强所面对的紧迫性,他其实本能所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安危,而是自己没了自己的妻儿也完了。

 

他不仅是为了当下的暴力而防卫,也是为了将来持续的暴力而防卫。

 

3.法律上怎么说?良心上能不能过得去?

 

在听证会上有专家说,王永强在实施扎刺行为时,刘文经的犯罪行为已经终了,所以王永强根本不算防卫行为,这是一码归一码。

 

曾经一度检察官韩明也是这样认为的,以为以往的案例都是这么判的。

 

但是张贵生的案子让韩明的良心发痛,他无法面对张贵生的女儿。

 

韩明的儿子也遭遇到同样的困境,让他从想低头到不想低头。

 

明明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非要息事宁人,让正当者认错,那么是非就分不清楚了。

 

韩明给张贵生做了一个三段论的解释,将一个完整的行为才分成三段,从而静态的来看待最后持灭火器打人这个环节,从而试图去说服张贵生这个行为就是伤害行为。

 

但是韩明自己在回忆这段往事的时候,他自己也说这是一个介于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案件。

 

也就是认定正当防卫也有道理,认定故意伤害也有道理,结果就选择认定为故意伤害。

 

当时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无法接受。

 

事实上,韩明自己在心里并非没有纠结,但原来这么多人都是这么办,这是一个巨大的惯性,想要改变这个巨大惯性很难。

 

而他想要平平安安的,他不想惹人不高兴,他不想挑战权威和惯例。

 

但是他确实会感到良心上的不安。

 

如果真的有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良心说不过去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

 

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

 

就像吕玲玲那样,她说这个案子不一样。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因此,我们应该慎之又慎。

 

法律上说得过去,良心上说不过去,那就意味着什么?

 

是不是法律存在滞后性,其既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现实法治的需要?

 

是不是法律的本意没有错,只是以往的理解适用过于保守,人为设置门槛,导致条款一直无法适用,就像当初的刑法第二十条一样?

 

是不是我们忽视了常情常情常理,让法律的适用背离了伦理基础,产生了机械执法的问题?

 

是不是我们过度揣摩了案外因素,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原则?

 

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反躬自省,不断与朴素的正义感相校正,即使可能与惯例不一致。

 

如果法治想要进步就必然需要不断更新理念、不断突破惯例。

 

法律的逻辑与良知产生冲突的时候,可能正是我们需要向前一步的时候。

 

只有我们分清是非曲直,我们才有能力不断向前。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