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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张平:刑辩律师执业伦理探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09

  摘要

  刑辩律师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执业过程中,刑辩律师不仅需要熟知复杂的法律条文,还需要面对各种伦理挑战。刑辩律师不仅需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刑辩律师不尊重法律,以身试法,不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等违背刑辩律师执业伦理的问题。本文拟提出几个现实中涉及刑辩律师执业伦理的案例,揭露里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探讨刑辩律师的执业伦理,以期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刑辩律师;执业伦理;司法正义;忠诚

张平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引言

  刑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在现实生活中本就容易饱受普通民众争议,近年来,不少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背执业伦理的行为更是将刑辩律师推至风口浪尖。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顾一切,成为所谓的“死磕派”律师?还是应当与公检法一起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实际案例举例

  (一)广东律师唆使强奸案被害人递交虚假说明

  2015年3月,广东一李姓律师代理一起强奸案时,私下将事先写好的,且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在各种劝说下让被害人签字,其主要内容为“当时双方处于醉酒状态,根据种种条件分析当晚双方应该没有发生性关系”,随后李律师将该《情况说明》递交给公安机关,殊不知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双方确实发生过性关系。随后李律师又准备了一份《郑重说明》,内容大意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又劝说被害人签字。在本案中,李律师在明知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最后公诉机关以妨害作证罪对李律师提起公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杭州刑辩律师“临阵倒戈”成为“第二公诉人”

  2020年10月16日,一位林姓律师在朋友圈发了一份辩护词,似乎在炫耀自己的高尚,还是为了炒作目的,这个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该份辩护词通篇指控被告人,充当了“第二公诉人”角色。“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这样大义凛然,指责被告人的话,往往是出现在各类社会媒体的报道中,没想到却破天荒的出现在该案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一时间引起业内热议。

  (三)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愤然退庭

  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人党律师,因其在庭前会议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被法院全部驳回,继而申请管辖权异议要求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的意见也不予采纳,在庭审时,愤然退庭表示抗议。

  (四)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为争揽案件做结果承诺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媒体广告的形式,对外宣传诉讼包赢,不赢不收费,以此来博取客户的信任,从而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高额的律师费。但最终该律所多名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案例一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的责任是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边有一个大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本文举的第一个案例,虽说辩护人确系极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却通过捏造事实的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我想这不仅违背了刑辩律师的执业纪律,也违背了刑辩律师的执业伦理。

  而案例二中,该刑辩律师颇有炒作之嫌,这种刑辩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不顾当事人“死活”的辩护词是极其不负责任、不敬业、有违法律规定、执业道德伦理和司法公正的。刑辩律师基本职能要求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只能实施有利于被告人的行为,实施任何有损于被告人或者认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加重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与律师的辩护职能背道而施的[1]。“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只有刑辩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的“对抗”,才能让作为居中者的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案例三中,党律师退庭这一行为,看似是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抗议,实则直接影响到被告的辩护权,因为以这种方式提出抗议是否有效,能否达到最终的目的是充满不确定性的,若草率退庭只会影响到被告人后续辩护权的行使。以退庭的方式抗议,可能本质上也是一种违反程序的行为,以违反程序的行为去捍卫公正这是有问题的,作为律师应当以合法的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通过退庭这一行为,可能可以给法庭施压,迫使法庭能够更加中立地去处理案件,但此举也一样有损法庭尊严,不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案例四中,律师对案件结果作承诺这是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律师为了争揽案件而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即使有前述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规定,也依然阻止不了该类情况的发生。因此,想要减少该种情况,不仅需要严格的法律规定,也应该提升执业律师的职业操守,如此才能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执业伦理的定义

  那么根据上述案例,笔者认为的执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诚信尽责、勤勉执业,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是刑辩律师执业伦理的第一要求。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要尊重法律秩序、维护司法权威,若作为法律工作者都不尊重法律秩序,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呢,刑辩律师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执业伦理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尊重法庭这两件事情上,绝对不是冲突对立的,二者之间一定会有一个平衡点,但寻找这个平衡点不仅需要辩护律师严格遵守执业伦理,也需要赋予刑辩律师更公平的法律地位,保障刑辩律师的基本权利,这样或许才能更好地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

  (一)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有些辩护人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让被告人可以获取更轻的刑罚从而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唆使被告人编造供述、伪造证据,或者以威逼利诱的手段劝说被害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如此的行为不仅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有可能使得辩护人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该类型的案件虽然刑辩律师是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却通过违法的途径来实施,这不仅有违执业伦理,还触犯法律底线。

  (二)违反忠诚义务

  现实中有不少不专业的刑辩律师,或者说有些不负责任的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认真阅卷,分析案情,“跑马灯”似的走流程,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更有甚者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不仅通篇认可公诉机关的控告,辩护人自身也加入了控告的阵营,如此的行为是极为恶劣且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不合理的方式抗议

  实践中有许多刑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认为自己合法的要求不被支持,或者认为法庭作出的决议有失公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辩护权,故而愤然退庭,以此来抗议。但是该种方式是否真的有利于当事人是值得商榷的,至少贸然退庭的行为会导致辩护人与法庭的关系紧张,不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伤害的还是司法正义。

  (四)对案件做结果承诺

  常见的承诺有“保证胜诉”、“保证赔偿金额”、“保证案件的解决时间”,但是任何案件的结果都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有许多,比如说证据、法官的专业水平、司法环境等等,若律师为了争揽案件而对客户做结果承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若案件结果不如客户预期,轻则使客户失去对你的信任,从而失去这个客户,重则有可能会遭到投诉、行业处罚甚至行政处罚。

  五、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刑辩律师忠诚义务

  刑辩律师的忠诚义务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忠于当事人和忠于法庭,这二者并不是相冲突的,对于律师而言,忠诚于委托人和忠诚于法庭并非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且应当兼容的。[2]

  首先,律师本职工作应当是积极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协会和各高校应加强对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尊重法律、保护当事人权益、诚信尽责等价值观。可以通过培训、讲座、风险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其次就是忠诚于法律。刑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司法,对正义心怀敬畏,不得随心所欲, 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尊严[3]。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应该要尊重法律、尊重法庭、维护司法权威,构建一个良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不仅需要刑辩律师的努力,公检法也应该给予刑辩律师足够的尊重,互相理解。

  (二)保障刑辩律师的地位和权利

  应提高刑辩律师的地位和权利,使其在司法系统中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众所周知,刑辩律师与公权力对抗,虽然我国刑事案件存在着“控、辩、审三方”,但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往往都无法得到保障,经常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看守所的会见制度与相关设施,严格保障刑辩律师的会见权。在阅卷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阅卷场所,并提供复印打印等便利条件,落实电子卷宗系统,可以大大提高阅卷效率。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应该从立法层面赋予刑辩律师该权利,从而使得刑辩律师可以更好地参与至庭审的对抗之中。同时,应保障刑辩律师的人身安全和职业权益,减少其因执业而遭受的报复和压力。

  六、结语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4]刑辩律师的执业伦理是其履行职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既不能当“死磕派”辩护律师,更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面对存在的刑辩律师违反执业伦理的问题,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落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提高辩护律师的执业地位等措施,可以促进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辩护能力的提升,从而促成良性的“控、辩、审”的司法环境,更好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参考文献:

  [1]鄢云峰。论辩护律师的诉讼职位和职能。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2):50。

  [2]蔡元培。当事人中心主义与法庭中心主义的调和: 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4):202。

  [3]谭世贵。律师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2:30。

  [4]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下)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