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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李钰琛:冲突与平衡——律师庭外言论的多元价值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03

  摘要

  律师庭外言论的纷争背后实际是多元价值的冲突。律师庭外言论蕴含着言论自由价值、辩护权保障价值的积极价值,也暗含着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律师庭外言论的价值冲突表现在积极与消极价值背后主体关系的对抗与紧张状态,影响了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且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律师庭外言论边界的模糊与价值选择机制的缺乏是冲突产生的原因。为此,应当明确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并构建相应的价值选择机制以调和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价值冲突。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多元价值;言论自由;价值冲突

 

李钰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媒体技术的发展不断拓展着信息传递与言论传播的疆域。微信、微博、贴吧、论坛是自媒体时代颇具影响力的几种形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逐渐成为这一特殊时代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1]一些热点案件借由上述形式引发了全民的高度关注。律师借由媒体发表的庭外言论是案件关注度提升的重要影响因素。从“李天一案”到“药家鑫案”,从“王振华案”到“劳荣枝案”,律师庭外言论都在案件广泛传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引发实务与学术界的热议。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进路是从律师庭外言论的概念界定出发,分析庭外言论与普通言论的区别,进一步得出庭外言论所具有的风险与特殊性,并结合域内外法律规范提出相关规制措施。[2]还有一种研究进路则是将律师庭外言论聚焦至庭外辩护言论,通过论证得出庭外辩护言论是辩护权的延伸,具有正当性。但论者仍然认为庭外辩护言论是有边界的,需要根据情况构建具体的规则。[3]

  上述研究都遵循了一种规范分析的路径。然而,笔者认为律师庭外言论的争议背后反映的是一种多元的价值冲突,目前的研究中鲜有从价值冲突切入展开研究的著述。因此,笔者本文拟从一种价值冲突的视角出发,分析律师庭外言论背后蕴藏的多种价值及其冲突表现,寻找到一种价值调和的路径。

  二、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多元价值

  价值一般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也被称为有用性。[4]律师庭外言论对于不同主体而言有着不同的功能,因此在实践中产生出了多种价值的分野。具体而言,律师庭外言论衍生真理揭示价值、辩护权保障的积极价值与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

  (一)言论自由派生的真理揭示价值

  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律师庭外言论首先所具有的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价值。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也称为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其是指主体将某种所见、所知或所闻以某种形式呈现于外的自由。[5]在联合国发布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3条确认了律师所享有的言论自由。[6]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亦言明了公民所具有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明确了律师发言所享有的特定的豁免权。律师通过媒体披露案件情况或发表相关的评论性意见正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不难看出,律师的言论实质上与一般公民的言论一样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都具有言论自由的一般价值。

  然而,由于律师庭外言论在发表主体、内容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律师庭外言论在言论自由的概念项下又多了一层普通公民言论所不具有的价值,即真理揭示价值。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说的那样:“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正确的,那我们就失去了一个获得正确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7]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正是为真理的浮现与彰显提供了必要的环境。律师庭外言论的发布主体一般是涉案律师,其能获得较之于公众更加丰富的案件信息,同时再加上律师在专业上的优势地位,其言论更加容易传播。同时,在实践中律师发布庭外言论一般是为了补偿在庭内权利的“缺失”或揭示公权力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违法现象,因此具有一种监督性与补偿性。[8]在这几种性质的共同作用下,律师庭外言论具有了不同于普通言论的真理揭示价值。这是律师庭外言论在言论自由价值下所派生出的独特的第二性价值。

  (二)辩护权延伸的积极价值

  常规上看,律师庭外言论很大一部分属于律师庭外辩护的言论。其本质上是律师通过媒体发布一些在程序或实体上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一些案件情况,以此起到对控方的指控事实进行防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这种律师庭外言论实质上具有辩护权保障的积极价值。在“侦查中心主义”的痼疾依存在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审结前,侦查机关仍然会禁不住诱惑,采用公开逮捕、对涉案侦查人员公开嘉奖、披露案件信息等方式不断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印象,并以此影响公众判断并给法院施压。[9]药家鑫案、保姆莫某纵火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家庭信息、个人背景等信息都被侦查机关借助媒体展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在指控机关将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判断从刑事程序内扩展到程序之外的时候,我们并不能期待作为辩护权行使的重要主体的律师面对此种情形置之不理。因此,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场域并不仅仅局限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之中,在庭外发表维护当事人的言论也应当被视为辩护权在庭外的自然延伸。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庭外言论的发表具有辩护权行使的积极价值,发挥着与公权力的对抗功能。

  (三)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

  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律师庭外言论仅是一种为争取诉讼有利结局的诉讼手段或策略,其并不会产出太多积极价值,反而容易带来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2013年“李天一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就利用自媒体平台,泄露当事人隐私,传播案件相关视频,在微博平台发布判决书,而被告人代理律师则发布了涉及被害人“陪酒女”以及被害人敲诈勒索目的的言论。在这个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都借助媒体平台,为自己的当事人“站台”、“呼号”。[10]李昌奎案件的参审法官则表示,希望任何人不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司法,这是一种对法治最大的伤害。[11]根据相关的实证调研数据,绝大多数的法官也认为公众对于刑事裁判的认同程度与当事人及律师的炒作密不可分,这容易使得刑事裁判出现偏颇。[12]律师庭外言论在我国司法独立程度尚不足以抵挡舆论的洪流的情况下,对于裁判者而言,极易带来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

  三、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多元价值冲突

  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不同主体由于其所处位置或角度的不同,对于律师庭外言论的满足其需要的属性有着各异的判断,由此产生出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多重价值。这些价值常常以冲突的形态呈现在人们面前。那么在实践中,律师庭外言论背后到底呈现出了怎样的价值冲突?为何会形成这样冲突的局面?

  (一)多元价值冲突的外在表征

  2023年4月25日,北京律协的一份《立案通知》引发人们热议。通知显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函,反映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这份函件的核心观点认为,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一案辩护人过程中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有违规炒作案件以及诋毁办案机关等违规行为。[13]而在收到该通知后不久,吴丹红律师随即在媒体平台上发表《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的申辩》对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予以驳斥。首先吴律师对于江西省高院对其言论的“炒作”“诋毁”的定性以及公权力机关在案件未决前的通报行为持有异议,其次吴律师认为其发布的言论并未损害司法公正,反而是辩护权的正常行使。[14]从吴丹红律师与江西省高院这次的“风波”中我们或许能够窥见律师庭外言论的多元价值冲突的一种表象:也即律师庭外言论中的真理揭示、辩护权延伸的积极价值与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之间形成的一种对抗与紧张关系。其具体表现为司法机关与律师在案件尚未审结前的剑拔弩张的对抗状态。这种冲突关系不仅会影响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以及案件本身的走向,甚至容易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联结关系的割裂,消解辩护的效果,而且不利于法律职业的繁荣与发展。

  (二)多元价值冲突的机理透视

  上述案例中给我们观察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多元价值冲突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窗口。然而,只有弄清律师庭外言论背后价值冲突形成的机理或原因才能为平衡价值冲突寻找路径。笔者认为多元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合法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不明,第二是缺乏在发生价值冲突时的价值调和机制。

  首先是合法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不明导致不同主体的认识分歧。在吴丹红律师与江西高院的言语博弈中,“炒作”“诋毁”等词频频出现。江西高院认为吴律师的庭外言论具有诋毁与炒作的违法性质,而吴律师的回应则意在说明其庭外言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上述分歧折射出的是律师庭外言论的合法性边界的模糊性。对于律师庭外言论而言,模棱两可的立法语义极易导致各方主体对其认识的不一致,从而导致冲突的产生。

  其次,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缺乏相应的价值调和机制。在吴律师与江西高院这个事例中,在两者出现价值分歧与冲突之后,我们看到在制度与理论的层面并未对这种价值冲突提供任何的解决方案。相反,两者的价值冲突与分歧反而因为放任而不断扩大,使得公众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出了一种负面印象,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四、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多元价值平衡

  律师庭外言论中蕴含了真理揭示、辩护权保障的积极价值,同时也暗含着妨害司法公正的消极价值。这些价值由于律师庭外言论轮廓与边界的模糊以及缺乏相应的调和机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律师职业共同体内部中律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对抗状态。为了平衡由律师庭外言论多元价值,防止冲突产生、抑制冲突扩大,必须明晰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同时在技术上确立律师庭外言论的价值选择与排序机制。

  (一)明晰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

  我国《律师法》的第三十七条仅说明了律师庭内言论的边界与范围,尚未涉及到庭外言论,而第三十八条也仅从保密义务的角度阐明庭外言论的反向边界。2021年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第四条对于“炒作”案件的言论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判断依据局限于“误导性言论”“推测性言论”等大而化之的词语,从危害后果的用语上看,也仅是一种模糊的“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语焉不详。只有在该规定的第九条才明确指出了律师在发表评论性意见时,应当“核查信息的真实性”的这一正面标准。从国内现有的规范观之,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确实处在一种模糊且似是而非的状态。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之,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一种“允许+底线”的立法模式,即总体上允许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但需要恪守一些底线性的原则,比如美国的“重大损害实质可能”标准[15],西班牙的“言论真实”标准,意大利的“无误导、不诋毁”的标准。[16]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控辩实力不均的实际情况,我国可借鉴上述域外的立法技术,采取“原则+例外”的规制模式。原则上应确认律师庭外言论的合法性,并通过规定例外情形的方式来进一步明晰律师庭外言论的边际。例外情形的确定应当以真实性与秘密性原则为根基,如果律师发表的言论中含有虚构、歪曲、泄密等违背真实案件情况与侵犯秘密性原则的情形,则应当限制其言论的发表。像“炒作”“误导”等情形的判断也应当以真实性与秘密性原则为依据,不宜随意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限制。

  (二)确立律师庭外言论中的价值调和机制

  社会生活是多元且复杂的。各个主体由于其所处的阶级、阶层地位的不同,必然有着多元化的价值需求,这种多元化的价值需求必定会带来价值的冲突与对抗。[17]律师庭外言论背后的价值冲突困境正是社会多元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由于在制度与学理上价值调和机制的缺乏,使得律师庭外言论的价值冲突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因此,需要构建契合律师庭外言论价值冲突的调和机制,以此克服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言之,需建立多元价值冲突时的选择机制。法律价值选择机制的建立一般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科学合理的选择标准格外重要。[18]在考虑选择标准时,首先应当遵循体系原则,用联系的观点看待律师庭外言论中的多元价值,将言论自由、辩护权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价值放置在一个体系中进行考察,而非割裂看待。第二,立法在进行律师庭外言论的价值取舍时需遵照适度原则。根据社会的发展,确定律师庭外言论各种价值的比例大小,使得各个价值能够互相支撑,各得其所。最后,法律对于律师庭外言论的价值选择机制是一种僵持下的决断与折衷式的选择。[19]对这种选择机制必须结合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文化语境以及司法与制度环境加以构建。

  结语

  律师庭外言论所引发争议与对抗的背后实质是律师庭外言论所蕴藏的多元价值产生的冲突。律师庭外言论蕴含真理揭示、辩护权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但这三种价值在实践中冲突频现。此种现象的根源在与律师庭外言论边界的模糊及相关价值调和机制的缺乏。因此明确律师庭外言论的边际并辅之以合理的价值选择机制或许是调和中国律师庭外言论背后价值冲突的良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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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

  [6]程秋味、李宝岳:关于律师作用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J].政法论坛,1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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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J].政法论坛,2017(2).

  [10]侯登华、杨博:论自媒体对司法权力运作的影响及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2016(10).

  [11]李昌奎案办案法官:再审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EB/OL]. http://news.sohu.com/20110803/n31530752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7日.

  [12]张国全:律师慎言义务研究[J].法律适用,2020(7).

  [13]劳荣枝的辩护律师,被立案调查[EB/OL].载微信公众号“南风窗”,2023年4月26日.

  [14]吴丹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的申辩[EB/OL].载微信公众号“问律”,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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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易延友、马勤: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J].苏州大学学报,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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