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沙龙回顾丨杜薇:认罪认罚中控辩协商的实践现状与当前存在的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13

编者按

 

2023年6月9日下午,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法治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届“安徽刑事司法沙龙”暨安徽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授牌仪式,在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届沙龙邀请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杜薇主任、第二检察部李革明主任作主题发言,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刘少军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江副教授,以及王亚林、马磊、谭淼、毛立新等知名刑事律师参加与谈研讨。

 

以下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杜薇主任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杜薇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今天我非常荣幸和安徽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学者,还有律师界的朋友们谈一谈认罪认罚及控辩协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安徽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现状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推行,至今我省的认罪认罚工作发展可以概括为“量的提升”与“质的优化”。

 

首先是“量的提升”。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适用率在逐渐提高,从百分之十几到去年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以上。这个适用率在全国来看是适中的,安徽既不冒进也不落后,适用率较为稳定。有不到15%左右的刑事案件是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15%左右的案件,对各位刑事辩护律师的挑战应该更高。这些案件涉及的常见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是涉众型的多人多起的集资诈骗类案件。85%左右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这几乎涵盖了普通刑事犯罪的大部分罪名。像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名等,罪名适用度较广泛。

 

 其次是“质的优化”。“质的优化”体现在哪里?体现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上,体现在律师在审前程序的参与度,体现在控辩协商。检察机关首先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时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然后慢慢发展到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那么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就涉及到审前公诉方和辩护方的磋商过程,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还包括被害人。检察官如果要主导诉前的这么一个过程,就体现出协商与沟通。现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安徽省所有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比例,大概在92%到96%之间。同时,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采纳率,从目前情况来看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从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采纳率来说,这个比例还是相当不错的,达到了90%以上。

 

 从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来看,量和质的双提升能够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后的效果。

 

 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的有几个因素要考量,第一个点就是上诉率。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无论是公检法还是辩护方,都要依法依规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在安徽的情况是在逐年下降的。从效果来看,认罪认罚以后不上诉,或者上诉的意愿减少,能体现出我们在适用认罚从宽制度过程当中的价值导向,以及各方对理念的认同与趋同化的趋势。第二点就是认罪认罚以后,被害方的权利的保障及被害方对整个案件走向的看法。存在被害方的这些案件,像故意伤害,尤其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包括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这些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以后,如果在诉前有很好的调解,尤其是一些辩护人能在诉前调解的过程当中再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那么被害方对认罪认罚的结果是认可的。这就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当前控辩协商存在的问题

 

 第一点就是协商不充分的问题。审前协商是否充分,有几个方面的表现。控辩双方对认罪认罚的过程、认罪认罚的事实,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表现,这些方面是不是全部认可才能适用认罪认罚?首先,部分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参与度不高,积极性不高。其次,值班律师的作者如何发挥问题,需要细化值班律师的作用,夯实责任。第三,控辩双方协商中观点的差异会造成对协商后果的影响。第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行为进行辩解,辩解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能适用认罪认罚?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认罪认罚后关于量刑,尤其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后双方的接受度的问题。很多的案件最终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量刑建议,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其实是做了很多研究的。但是因为我们公诉人习惯于定罪,对于量刑的本领,还处在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学习、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所以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我认为是控辩双方在审前协商中最核心的一个部分。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标准,辩护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些看法。或许是因为自己的观点可能不一定被检察机关接受,或许是受限于案件的一些情况,或者说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我们有15%的案件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一些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被法院接纳,这些情况都是客观存在,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研究。

 

在辩方接受量刑建议的案件当中,也有部分案件的证据存在问题。即使这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不能保证它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认罚了也有可能有无罪案件的出现,有证据不足案件的出现,这些情况我们也在反思。因此,无论适用何种程序的案件,都要接受证据裁判规则的检验,要以证据为核心。

 

三、几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要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程序适用中,不能一味追求适用比率,追求价值目标和价值导向应该是“依法准确适用”。一个案件只有准确把握犯罪事实,适用证据裁判原则,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才能保证认罪认罚案件的效果。这是第一点,我们要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依法规范准确适用认罪认罚。

 

 第二点建议,就是在认罪认罚过程当中,要全面贯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不自愿、不平等,没有充分协商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它经不起时间、历史和事实的考验。即便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在审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一旦证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一些其他的客观情况,这个认罪认罚协议也有可能被反悔。一旦认罪认罚的协议被反悔,这个案件很可能就会重新走入另外一个程序,造成了司法的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点建议,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过程要注意上诉率的问题。我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就是为了解决司法资源浪费的相关问题。上诉率的问题如果过高,或者如果不能够合理解决上诉率过高的问题,就说明我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的效果仍是不满意的。这个问题其实还是要和自愿的原则相结合。

 

谢谢各位,我就谈这么多,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