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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传捷报:李某抢劫案被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后,经重审判处死缓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5-17

2022年5月10日,我所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刑核84502791号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东李某抢劫死刑复核一案,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因此裁定不予核准二审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1月11日,李某抢劫案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5月15日,我所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22)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重审由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鹏、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主办,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岚协办。

 

 

 

张宇鹏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接案经过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

 

 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

 

 该项目发起后不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即收到了李某抢劫死刑复核一案的援助申请表。随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会同各方专家对该案进行了研讨,一致同意将该案纳入“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并指派律师张宇鹏、徐翰清、杨岚三人共同办理该案。

 

 将该案纳入“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后,张宇鹏律师和李某家属取得联系,签订了委托手续。随后,赶往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律师手续、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

 

 2021年7月19日,张宇鹏律师、徐翰清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律师意见,与合议庭法官当面交流,充分论证了本案的疑点,并建议合议庭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8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张宇鹏律师继续接受家属委托,为李某抢劫案发回重审阶段提供公益辩护。

 

二、案件简介及诉讼程序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余某携带刀具伺机抢劫,见被害人赵某(化名)家门未关,便进入被害人赵某家,趁赵某洗澡之机杀害赵某,后二人分别逃离现场。李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抓获。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同案人余某未归案,对二人的地位、作用不宜作具体区别......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便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8450279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8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办案经过

 

 2022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8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6月7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2年8月16日,张宇鹏律师继续接受李某家属委托,担任本案发回重审阶段辩护人,并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2022年11月8日,实习律师崔珊珊前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本案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随后,律师团队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比对和重新梳理。

 

 律师团队结合重审一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和关注重点,经多次探讨、反复研析,形成最终辩护意见。

 

 2023年1月10日,张宇鹏律师前往揭西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李某,核实案件细节、确认辩护思路。

 

 2023年1月11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抢劫案,张宇鹏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2023年5月15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小结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剥夺的是人宝贵的生命。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我国同样如此。

 

 一方面,我们不能完全保证司法判决不出现错误,判处了死刑则意味着这一错误无法补救,而迟来的正义就是个伪命题。本案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本案系李某与余某共同实施,余某至今未到案。从李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等情况看,不能排除余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能性。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两名以上被告人共同抢劫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现有证据下,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案发后的表现等情况看,李某明显作用较小。《指导意见》还规定,“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根据上述规定,在不排除李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的前提下,就不宜对李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免出现无法挽回的错误。

 

 另一方面,处决死刑犯对于其亲人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对其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李某在案发后一直在逃,四处打工,多年后也娶妻生子。过去的经历,却如梦魇一般挥之不去,一直折磨着李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某到案后,能够坦然面对自己的过往,如实供述了和余某犯罪的全过程。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对其判处死刑也应极为慎重。留有余地的判决,可以让李某和他的妻子、孩子都还有机会,享受我们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真正的家庭的温暖。

 

 正是以上种种原因,我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重审判处李某死缓,相信是审判机关考虑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人道主义等多重因素的结果。毕竟,李某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给社会治安造成了较大危害,给被害人家属的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理应予以严惩。希望李某能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好好改造,早日与妻儿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