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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王勃:涉黑案件中辨认笔录质证的不常见思路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3

王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辨认笔录是涉黑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为了指控被告人,办案机关或许会找来根本不相关的人,通过办案人员的指认做虚假的辨认笔录。在证人与被害人普遍不出庭的背景下,律师只能针对书面的辨认笔录寻找蛛丝马迹。本文分享一种不常见的识别虚假辨认的思路,供大家办理涉黑案件时参考。

 

一、思路的由来

 

这个思路要追溯到我办理的一起旧案。本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全程记录了嫌疑人进行辨认时的异常情况。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铺垫的情况下,递给嫌疑人三页笔录,让嫌疑人从第一页看到最后一页,然后逐页签字。第一页的辨认笔录如下图:

 

 

视频中的嫌疑人看着已经用打印体标注好的“2号女子”,再按照侦查人员的指挥,在第一页的左下角签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然后翻到第二页,面对12张待辨认的照片,嫌疑人在2号照片上按手印,在下方签字“我确认2号女子就是xxx”。至此,辨认笔录制作完成。视频还显示,辨认过程确实有见证人,但见证人一句话也没说,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

 

本次辨认过程的异常显而易见:辨认笔录的首页已经打印好第几号是要辨认的人,辨认人一下子就看到了答案。这已经不是暗示的程度了,是彻底的明示。这样的辨认有何真实性可言呢?

 

一份正常的辨认笔录,是在“2号女子”序号“2”的地方空着不填,待辨认人在第二页完成辨认后,回头在第一页补充填写。这样可以避免“剧透”。

 

但需要注意:是不是辨认笔录的首页一出现打印体的序号,辨认就是虚假的呢?当然不能这么讲,因为也存在先给辨认人看照片,再根据辨认过程打印辨认笔录的情况。所以,不能只根据辨认笔录首页是打印体,就直接得出辨认过程是虚假的这一结论。

 

除非,它能够和其它的材料与线索结合起来。

 

二、利用大量证据寻找规律

 

涉黑案件中会出现大量被害人辨认被告人,或者同案被告人之间互相辨认的情况,形成大量的辨认笔录。这些无关的辨认笔录就是我们需要的材料与线索,可以辅助我们达成证明目标。

 

在我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需要质证的目标辨认笔录是由被害人做出的。其中一起个案,我代理的被告人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被害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己根本没有参与,但被害人却辨认出了被告人,其他指向被告人的证据均来自被害人一个人的陈述。换言之,所有指向被告人的有罪证据全都来自于被害人一人,几乎属于彻底的孤证,不应认定案件事实。但我还是担心,裁判者会认为既然被害人能够辨认出被告人,那么他所陈述的内容就不是虚假的。鉴于此,我把本案的质证重点放在了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上。

 

遗憾的是,除了首页出现的辨认序号是打印体之外,这份辨认笔录在形式上没有什么毛病,只能围绕着打印体的序号做文章。我首先想到的是,能否证明在案的大部分辨认笔录的序号都是非打印体,只有这份辨认笔录是打印体?或者被告人之间的辨认笔录序号都是非打印体,只有被害人的都是打印体?

 

因为如果统计结果出现了明显的相关性,律师就可以在质证的时候讲:全案的辨认笔录绝大多数都是非打印体,只到本案被害人这里是打印体;或者同案的被告人互相辨认时都是非打印体(因为他们要出庭,辨认笔录造假风险高),而被害人辨认的笔录都是打印体。因此,这份辨认笔录存在虚假指认的可能性很高。

 

这就是我想分享的针对这类型辨认笔录的质证思路:既然不能单独利用一份笔录完成质证,就在更大的范围寻找线索,完善论证。这样,律师的质证才称得上有理有据,质证的结论才称得上真正的“合理怀疑”。

 

为此,我们对在案辨认笔录进行梳理:统计50多份辨认笔录的卷宗位置、辨认人身份及类型、被辨认人身份及类型、在阅卷笔录中的位置,以及首页序号是打印体还是非打印体。希望从中发现规律。

 

但结果令人失望,序号中的非打印体与打印体的比例与分布并未呈现出任何规律:在数量上,打印体和非打印体均未表现出“一边倒”的迹象;在分布上,也没有出现期待中的打印体主要出现在被告人,非打印体主要出现在被害人的情况。

 

统计的结果让我一度放弃了这个质证思路。这就仿佛出海的渔民,费了半天劲把网抛下去,结果捞上来的全是垃圾。当然,这种情况在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如果每次努力都能成功,刑事辩护也太容易了。

 

三、庭审的变化为质证带来新的思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涉黑案件法庭调查的发问与质证环节,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

 

在发问环节,一名律师针对个案的辨认笔录向两位同案被告发问:既然你从来不认识我的当事人,为什么你能在辨认笔录中认出他来?两位同案被告均回答,自己的辨认笔录是在公安的指认下进行的,是虚假辨认。

 

在质证环节,另一位律师在另一起个案的质证意见中,也提出被害人对自己当事人的辨认是虚假的。理由是这个被害人已经在笔录里明确说过自己不记得对方长什么样子了,结果马上又辨认出来,辨认一定有问题。同时,通过比对其它的证据,可以发现辨认笔录记载的见证人可能是公安内部的人,这进一步增加了虚假辨认的可能性。

 

得益于前期对全案辨认笔录的统计,我很快查到上述三份辨认笔录首页序号的字体情况。不出所料,全部都是打印的。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个案的三份辨认笔录在庭前会议被移送。在质证中,我指出辨认人居然辨认出了一定不会出现在现场的三个人,明显不可能;三份辨认笔录都没有见证人的签字,辨认有极大可能是虚假的。同样的,这三份问题辨认笔录首页的序号也都是打印的。

 

经过庭审的这一系列变化,我的质证素材已经积累到了6份——6份明显虚假的、存在指认痕迹的辨认笔录,它们应当手写的序号全部都是打印体。这个共同点还不能说明问题吗?而现在我要质证的目标辨认笔录恰好也符合这个规律。结论:它很有可能也是公安指认下产生的虚假笔录。

 

当然,从逻辑上讲,这个论证过程是归纳推理,属于或然推理的一种。它无法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即使这6份辨认笔录都是虚假的,但不代表和它们具有相同特征的第7份辨认笔录一定也是虚假的,只能说虚假的可能性很大。但即使如此,归纳推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被广泛使用,因为它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法官也会使用或然的归纳推理,比如当法官要硬着头皮采信属于孤证的证人证言时,往往会说:“因为这个证人讲述的ABCD事实都是可信的,所以即使待证事实E是孤证,它也应该是可信的”。这样的推理如果由裁判者做出,很难称得上严谨。但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辩方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提出“合理怀疑”的时候使用归纳推理是可行的。

 

四、构建新的事实完成质证

 

最终的质证意见如下: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多份由办案人员指认的虚假笔录,而被害人的两份辨认笔录出现的问题与前述虚假笔录如出一辙,存在严重的指认嫌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部分内容为前述6份虚假辨认笔录存在问题与共同特征的详细阐述,约600字……

 

那么整个涉黑案件有没有辨认笔录首页不是打印的,而是手写的序号呢?有的。事实上全案大部分的辨认笔录,都是在第一页通过手写的方式表明被辨认出来的人是第几号的。(此处举出若干例子)。可以看出,手写序号才是正常辨认过程:办案人员首先把第一页打出来,空着序号,根据辨认人的辨认结果,让他自己在第一页填写。这样辨认人在看到第一页的时候就不会被“剧透”,这才是正常合理的辨认过程。

 

本案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前述有问题的辨认笔录一样,都是机打的首页序号。被害人对A的辨认笔录如下:辨认人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审视一遍,然后指出:1号女子就是要辨认的人。此处的“1号”是机器打印的,并非手写体。而A在法庭发问环节已经明确说明,自己根本不认识被害人,本起事件不指控A。被害人在不认识A的情况下居然能辨认出来,辨认显然是虚假的。该份辨认笔录的形成方式和前述问题笔录如出一辙,太多的相似点与巧合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这份笔录也是在公安机关诱导下指认的。

 

和A一样,我的当事人从来不认识被害人,但被害人也能辨认出他。和A不同的是,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了。被害人对他的辨认笔录与A类似,笔录写道:2号男子就是对他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此处的“2号”也是印刷体。所以我们可以再次得出相同的结论:对这种上来就打印好被辨认人在第几号的辨认笔录,公安完全可以提前“剧透”,无法排除虚假指认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害人的上述两份辨认笔录,存在明显的指认痕迹,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结语

 

我分享庭审的过程,一方面是为各位同行提供一种不常见的质证思路,另一方面是讲述再简单不过的一个道理:

 

刑事辩护就像捕鱼,不是每网下去都有收获。

 

但如果觉得反正没有收获,就不把网撒下去,鱼一定捞不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