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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张雨:细说制毒犯罪中参与人的责任区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30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制造毒品罪是所有毒品犯罪之源,没有制造毒品也就没有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等毒品犯罪形态。前些年制毒犯罪猖獗的时候,制毒犯罪在广东、四川、福建等地多有发生,甚至一度向全国各地蔓延,其中有一些规模还很大,最著名就要属于广东陆丰的博社村,就是《破冰行动》中塔寨村的原型。

 

制毒犯罪中往往参与人员众多,与贩卖毒品罪这种上下线形成一串的对合犯关系不同,制毒犯罪的参与人之间是共同犯罪关系。这其中按其所起的作用划分,制毒犯罪的参与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制毒老板

 

老板通常是出资人,但也可以是以其他方式入股的人,比如制毒师傅可以技术入股。制毒案件中老板经常隐藏在幕后,并不露面,对制毒过程则是进行遥控指挥,以致很多制毒案件中其他人都落网了,但老板却在逃,其他人甚至连老板真实身份都不知道,只知道老板的绰号。而老板的作用通常是最大的,他不仅是投资人,往往还是制毒犯罪的发起人、联络人、召集人、组织人,也是制毒犯罪的最大获利者。

 

二、有购进制毒原料渠道的人

 

制造毒品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是否掌握制毒技术,而在于能不能搞到制毒原料。目前制造毒品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化学方法,也就是在制毒原料的基础上进行化学反应,但巧妇难为无米之饮,没有原料一切都免谈,比如制造冰毒就需要用到原料麻黄碱。但随着近些年对制毒原料的管制变得异常严格,且动辄就会构成制毒物品犯罪,因此要想搞到制毒的原料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于是有渠道、有能力购进制毒原料的人在案件中当然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制毒师傅

 

21世纪什么最宝贵,人才!这句葛大爷在《天下无贼》中所说的经典台词到什么时候都是真理,不止是21世纪。就以制造冰毒为例,从目前的实务案例来看,掌握制造冰毒的技术并不需要多高的文化水平,也不需要具有化学、制药等专业知识,哪怕是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只要了解了配方和制毒流程,再实践摸索几次也是有可能成功的。但即便如此,一个技术成熟的制毒师傅也不是那么好找的,有成熟技术的师傅基本都在监狱里了,甚至是在地狱里了。而如果是要制造新型毒品,那就不是普通人能掌握的技术了,得是化学专业的高端人才能进行。

 

四、现场管理人员

 

前边说了,老板通常是躲在幕后的,甚至是身在国外,遥控指挥。但老板隐藏在幕后,台前却不能没人管,不然后他可能就被那些不讲道义的合作伙伴给坑惨了还没办法报警。于是,老板就要派出心腹之人,在制毒现场代表他来管理、指挥、监督制毒的具体工作,进行现场的协调、调度,具体安排制毒事宜。打个比方,如果老板是皇帝的话,那么他派到制毒现场的这些人就是大将和监军。

 

当然以上也可以一人身兼多个角色,比如制毒师傅、有制毒物品进货渠道的人同时也可以出资入股成为制毒合伙人,也就是老板之一。

 

以上四类人中,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主犯,但主犯与主犯之间罪责大小也有不同,显然老板肯定是罪责最大的,而后三类则是罪责仅次于老板的。

 

当然有人说了除了以上这些人那还剩下谁啊?是的,那就只剩下打杂的人了,这些人既没出资,也没出技术,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加水、加料、加热、搅拌、放烟、晾干等等,总之让干啥就干啥,干得都是没有技术含量的杂活儿,他们拿着最低的报酬,自然在制毒犯罪中也承担着最低的责任。

 

在制毒案件中,由于通常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十几公斤,几十公斤都不足为奇,甚至数以吨计都曾多次出现,这也就导致了制毒犯罪经常一案判处多个死刑。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原则是“数量+情节”,即并非只考虑毒品数量多少,还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如此一案中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就成了对其量刑时需要参考的重要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理清各参与人(包括在逃人员)在该案中的罪责大小,就成了律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