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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当命案不让退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5-29

二审要补的东西越来越多,如果需要补的太多,或者涉及到关键事实和情节影响定罪量刑的话,就很有可能要发回重审。

 

当你问到公诉人为什么这些、那些都没有查的时候,理由往往是不让退补啊。

 

但你说这可是命案啊,但对方却说,不管那个,都一样,压力都分摊到人头上了。

 

我总是觉得这有所不妥。

 

即使我们对办案效率有要求,也绝对不能将重大复杂案件与轻罪案件做同样考量。

 

也就是说对地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效率要求上绝不能与基层院相一致。

 

这是因为我们都非常清楚,只有无期以上的案件才会在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即使有一些有期徒刑的也是因为影响非常重大。

 

这些案件数量远远没有基层院庞大,但是影响却非常重大,案件本身也比较严重,涉及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很重,需要我们慎之又慎。

 

这个慎之又慎怎么体现,当然就是不能太着急。

 

连退补都不能退补,绝不能说是慎之又慎。

 

但是我们对效率的要求往往是一刀切的,地市级以上办理的案件并没有额外、单独的规定,也就是效率没有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度进行区分。

 

而且地市级院还与基层院有一个显著的差别,那就是它根本没有数量庞大的速裁案件来背这个效率指数。

 

其实细致分析这个效率指数,虽然基层院总体上很低,越低代表着效率越高,但其实它在经济案件、比较严重的普通程序案件都是不快的,但是它轻罪案件体量大,可以背得过来,总体上看就还好。

 

也就是人家基层院的复杂案件可以慢一点,并不影响增提效率指标的大局,因此反而是相对轻松的。

 

但是地市级院就完全不行,案件体量上要小很多,但个个都非常严重、重大、复杂,根本没有大量的速裁案件可以背这个效率指数。

 

而且那些卷宗极多的重大经济案件可能是绝对不可能快得起来的,因为看卷可能就看不过来。

 

这个时候好像能够快一点的也就是命案,这些看起来卷宗少一点的案件了。

 

但这些案件虽然卷宗要相对少一点,但性质及其严重啊,刑事责任非常重大,其实确实需要更加慎重的。

 

不是说卷少就一定可以高快的,想要审慎办理命案必要要对证据敲针见响的掰扯证据、完善证据。

 

正是因为证据少才更加的需要完善,尤其是被害人已经死了,缺少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提供者的情况下,这样以来外围的证言,客观性证据,包括一些鉴定证据都显得非常重要。

 

在没有多少人目击的情况下,每一个知情人员都非常关键,这些证据不是多点少点无所谓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理解这样的案件证据少是因为确证有难度,很多知情人员都非常难找,而且有些案件可能时过境迁,嫌疑人才到案,这样想要了解到当年的情况,想要找到当年的人就变得更加困难重重,可能需要大量的出差,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才能收集到几页或者十几页的证据。

 

因为这毕竟不是经济案件没有那么多的账目、票据、银行流水那样的证据可以调取,无法形成大量的卷宗规模。

 

但我必须再次强调的是,不是因为卷少就会容易或者简单,往往因为缺少证据链条的一些环节让案件变得左右为难。

 

而且完善这些证据是极为需要审查技巧、甚至出庭技巧的,这些需要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进行紧密沟通的。

 

一方面通过在审查逮捕环境进行引导侦查是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的。

 

但是捕后侦查往往不可能一次性搞定,而且很多你希望取到的证据未必就能够取到,但是从侦查的角度来看这就差不多了,就可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但是在我们审查起诉的时候,从以审判为中心的标准,其实这还是存在一定的欠缺的,还是会存在证据链条敞口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要求补充侦查,或者不用退补而是直接要求侦查人员补证,当然这往往并不能在一个月完全搞定。

 

所谓的命案慎之又慎就体现在这个地方,一些证据会随着案件的严重而显得格外的重要,可能在一个轻微的案件中并不是那么重要的证据,在命案中就会显得很重要。

 

因为它所可能影响的量刑幅度不一样,而且证据体系结构也不安全一样,轻罪案件毕竟还有一个被害人可以说。

 

但是命案中没有被害人,全程了解犯罪事实的人往往就只有嫌疑人,而他现在被人有辩解,你补充了一下他可能冒出一个新的辩解,没有人可以跟他对峙。

 

而且越是严重的犯罪,往往目击证人越少,越是会选择偏僻的、隐蔽的角落实施,取证的空间要比轻罪小很多,这就给取证增加极大的难度。

 

这种难度就必然的影响了取证效率,进而影响审查效率。

 

也就是说一个轻伤害的案件,通过审查逮捕的阶段的引导,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引导,证据可能就差不多了。

 

但是一个命案可能就不够,因为证据体系的完善程度要求更高,确证难度更大,因此耗费的时长必然更多,取证的反复可能更多。

 

也就是一两次补充证据可能都是不够的,有可能4-5轮次的补充证据。

 

当然这个轮次并不一定是正是的退补程序,完全可以包括审查逮捕阶段的引导侦查一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引导侦查一件,但是就这么两轮对命案还是不够,往往是需要进行一次或者两次退补才能让证据链条比较完善。

 

也就是说命案不让退补一定会影响案件的审查质量,即使是一审判了,但只要一上诉,关键情节和事实,二审肯定要核实一样,绝对不能稀里糊涂就维了。

 

这样以来看起来不退补效率提高了,其实效率反而降低了,而且是极大降低,同时也必然影响案件质量。

 

本来想要提高点效率,结果却导致效率和质量的双低。

 

这就是不区分案件性质、复杂度而设置一刀切效率指标的必然结果。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