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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西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司法论坛暨第十九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14

      2023年12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司法论坛暨第十九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联合主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五周年”。来自重庆市三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专家,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知名学者及西南政法大学师生代表等60余人出席会议。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传强主持开幕式。检、法、律、学四方代表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进行了热烈、深入的研讨交流。

 

 

  开 幕 式

  

  论坛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传强主持。梅传强教授介绍了与会嘉宾,并向莅临会场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致开幕辞,向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长期关注、支持西南政法大学发展的各位专家、朋友表示诚挚的感谢。林维校长阐述了本次论坛的主题,表示本届论坛将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来发展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尚权律师事务所,并表示尚权律师事务所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深厚渊源。毛立新主任提出,尚权律师事务所愿与各位法律界同仁一起,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持续推动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的繁荣,为刑事法治的进步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致辞结束后,与会嘉宾在西南政法大学勤业楼门前合影留念。

 

 

  基 调 发 言

 

  论坛的基调发言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作基调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孙远进行与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重点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基本内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保障、协同趋势下的不协同现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冷思考四个问题进行基调发言,为随后的研讨和交流奠定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指出,早期权利压抑型诉讼模式的产生并非偶然,这是我国诉讼模式向控辩式演进的必由之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立法缺陷与理解偏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成熟的关键在于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以实体赎买程序”等隐患。

 

  第 一 单 元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关系

 

  论坛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关系”,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主持。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洪波,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洪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杨依作主题发言。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洪波以“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何以可能平等”为主题展开分享。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笼统,应在理解现代刑事司法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厘清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以“认罪认罚案件中无罪辩护的实证分析”为主题,分析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作无罪辩护后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形。韩旭教授指出,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不足、律师的辩护空间受到压缩等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关键在于法官依法独立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实指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关系是一种协商关系,应当认真对待利益互换和平等议价两种机制,反思如何跨过对抗制向协商制转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洪广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协商问题,在实践中具体体现为控辩协商从单向度向双向度演变、控辩协商转向双边协同和明确控辩协商的边界划分三个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以“平等型控辩关系之重构”为主题展开分享。他指出,在“不认罪不认罚制度”尚未完善时,很难实现认罪认罚制度,对此应强化对辩方诉讼权利的保障,增设一项与刑事侦查平行的、以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主体的调查活动。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志强以“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关系的实然与应然问题”为题展开分享。他提出,应运用系统思维看待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包括从结果关注过程、放宽视野和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系统性看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三个方面。

 

  复旦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杨依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给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带来了一定影响,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审前阶段检察机关主导与控辩平等协商之间的矛盾,应重视控辩协商环节,提升被追诉人的实质协商能力。

 

  第 二 单 元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关系

 

  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关系”,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宋志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进杰,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雷小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庆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波,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魏化鹏作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宋志军就如何发挥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定的主导作用、限制检察机关权力的问题作出阐述,主要包括法院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权利、如何介入控辩协商的过程,以及如何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三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指出,离开刑法正当性根据的协商性司法在中国是困难的,理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辩诉交易的中国化;二是中国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罪刑相应的实体公正;三是中国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以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小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根基。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进杰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五年来,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从抵触、冲突、矛盾到接受、适应、共识,形成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法官据此作出裁判的模式化处理方式。但实践中的控审矛盾依然存在,因此,未来应以被告人而非考核机制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真正动力来源。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雷小政指出,未来应对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和军事检察、军事审判案件这三种特殊类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作出特别调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庆云指出,法检关系是诉讼中多重法律关系的集中折射,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以下三个问题:程序转化是否需要经被告人同意;轻罪治理下的量刑建议和法院裁断的问题;如何加强审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波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检关系是真实的伪命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检关系的探讨是实践呼唤理性的回归;倘若缺乏和合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然走入“死胡同”,因而既要加强和谐合作,也要强调和而不同。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魏化鹏结合上海市近三年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并非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还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一般应当”“明显不当”的理解和把握。

 

  第 三 单 元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辩关系

 

  论坛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辩关系”,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李昌盛主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兰荣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教授王彪,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胜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航和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艳飞作主题发言。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生命线,辩护人的参与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法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为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量刑建议与听取量刑辩护意见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强调,应当在控辩审三角构造中探讨审辩关系。辩护律师可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入手,思考如何使法院发现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做好法官的“助手”,协助法官寻找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正当理由”。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兰荣杰以“法官如何应对被告人被逼认罪且适用缓刑情形”为题进行分享,具体分为“认事实”“认参与”“认明知”“认定性”四种情形展开阐述。在定性上存在无罪可能的案件,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法官都应认真考虑其被判处无罪的可能;在刑事违法性或刑事可罚性上存在争议的案件,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律师都应坚决提出无罪的主张。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以“锦标赛制度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当休矣”为题进行分享。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被设置考核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指标的“锦标赛”,最终导致其对审判公正性的追求让位于对效率的追求。对此,我们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锦标赛制度进行分离,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保障予以高度重视。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教授王彪以“重视两组类型的审辩关系”为分享主题。他从宏观层面考察了审辩关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并分析了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审辩关系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辩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面临程序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因而在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同时,应加强正当法律程序建设,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以“审辩关系中的悔罪问题”为主题,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悔罪主要包含“自我否定”“自愿被否定”“因威慑而服从”三种基本样态。程龙副教授认为,悔罪不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成立要件,而是界分理想型与非理想型认罪认罚的界限要素。在对悔罪的判断上,包括认可罪过表现、悔恨表现和改过表现在内的所谓“支撑性表现”,均不足以作为判断标准。此外,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利。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胜仙从以下三方面梳理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辩关系:第一,审判和辩护均应围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展开;第二,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者对庭审实质化的程序引导作用,发挥辩护人对庭审实质化的促进作用;第三,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应以更加包容的态度看待辩护冲突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航以“刑事诉讼中的辩审合作现象”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辩审合作现象日益凸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当前刑事诉讼体制下,劝说被告人认罪是辩护律师做出的务实选择;第二,律师在办案时掺杂有其他利益;第三,实践中存在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不力、怠于履行职责,侵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艳飞重点阐释了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的问题。他指出,实践中“检法沟通”的做法规避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存在较大弊端。因此,可尝试在控辩协商中引入法官参与机制,使得双方互动体系转变为三方参与的准司法化构造。

 

  第 四 单 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前景

 

  论坛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前景”,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艾明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步洋洋,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青,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令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正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陈苏豪,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桐和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万旭作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步洋洋对这一主题从微观层面作出阐释,他指出,第一,应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证据效力,将认罪认罚具结书归为笔录类证据,确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证据审查模式;第二,应关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特殊性;第三,应强化法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庭前阅卷职责;第四,应具有全局观,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刑事司法改革共同推进;第五,应着重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青对司法实践中认罪协商程序的公开性进行检视,并指出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与信息获取困难、权利与风险告知程序虚置、协商过程透明性与可复查性不足三方面问题。对此,我们有必要强化认罪协商程序的正当化保障,适度引入司法介入机制并规范协商过程,以提升协商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与可复查性。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令勇回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谱系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功能的转变。孔令勇副教授认为,应从实践运行层面比对非认罪认罚案件与认罪认罚案件在相同领域的效果,并梳理现有制度规范,明确当下的制度功能,探索未来的完善路径,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精细化发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前景、立法及司法的可能趋势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他指出,第一,未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应更注重其实质效果;第二,在司法层面,应更重视庭审实质化问题;第三,在立法层面,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智慧融入下一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章节。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正法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刑事司法契约性质,其包含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程序,以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具结四个要素,法院在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效性时也应围绕这四个要素展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陈苏豪从两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第一,应遵循从概念到体系的基本思路,在开放视角下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二,在研究过程中应关注功能定位、问题选择和知识来源三方面问题。最后,他从犯罪结构变化、柔性约束、政策规范化,以及组织体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方式的变革四个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提出展望。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从实务角度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遵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定;第二,在涉众型案件中,办案机关应杜绝通过兑现量刑奖励而阻止被告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做法;第三,对于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办案机关不得从重处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桐认为,目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过于粗糙,未来可否尝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其功能进行分层设置,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机制,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此外,还应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犯罪治理现代化语境中的作用。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万旭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调试”为分享主题。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弹性适用为部分特殊案件的处置提供了缓冲空间。他将认罪协商划分为法内协商和超法协商或法外协商两种情形,并提出未来必须解决超法协商和法外协商的问题,贯彻和强化法内协商,以此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正当性。

  

  闭 幕 式

 

  论坛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吉喜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闫召华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闫召华首先向所有与会嘉宾、协办单位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及会务组成员表示衷心感谢,随后对本次论坛主题的来源与单元设置的初衷进行阐释。最后,闫召华教授提出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展望,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属于外力强制型制度变迁,主要依靠检察机关采用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推动。基于上述特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变数,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指出,在我国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不完备的情况下,弃权审判在我国尚不具备深厚的制度土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将公正置于首位。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仍是一场未竟的事业,唯有继续推进,才能赋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话语体系之下的正当性。最后,郭烁教授呼吁大家共同努力,不断提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正当性。

 

  至此,西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司法论坛暨第十九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