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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孔令勇:证据辩护与经验法则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8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孔令勇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孔令勇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也感谢各位来到安徽大学,来到我们学校给大家传经送宝,我今天下午给大家做一个小问题的分享。

    

前面几位老师都说了关于证据辩护与证据分析在刑事辩护中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刚刚纵博教授也提到了关于经验法则的问题。我今天小的题目,恰好是关于证据辩护如何运用经验法则来展开的这个问题,可能之前没有被广泛关注,但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在证据辩护过程中,发现控方会大量使用印证,法官在判决时,也会大量使用印证模式,这种证明模式极大地挤压了证据辩护在庭审中的空间,好像除了印证,司法证明就没有其他内容了。其实刑事辩护过程中,证据辩护可以发挥它的主观能动性,这个能动性,我觉得就是发挥经验法则在证据辩护中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还处在比较混沌的状态,即证据辩护在经验法则运用中会存在一定的困境。根据我们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些困境首先表现为证据辩护对经验法则的称谓不统一,影响经验法则特征理解;其次,证据辩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趋向于形式化,不做延展性的内涵展开,控诉方、辩方都会误用到这个概念,缺乏普世经验法则适用的论证基础。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我们明明看到了很多经验法则,但是无法在辩护过程中合理运用呢?这中间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分析。

    

原因一,经验法则目前在理论上存在教义学的缺失。证据结构仍是“根据常理”“那么应该”的松散形式,这是一种不清晰的表述,对于一般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经验法则理论教义缺失,会使得本就混沌的经验法则,它的基本属性存在很多的误认。我们说的常识、一般情况等等表述,对于经验法则特征而言,它不仅存在普遍性,又存在盖然性和实效性。换句话说,用这种大而化之的表述,在实践当中是没有办法把经验法则恰好地应用到辩护过程当中的。例如在辩护中或者在公诉中,我们说凡事必有例外,大家觉得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这就是一个经验法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这种盖然性非常之大,它的无限扩大会导致辩护过程中,如说这是经验法则,法官会认为你这是“幽灵抗辩”,一下子怼得辩护人的辩护计划没法再往下进行。

    

原因二,经验法则论证地位不清晰。一般我们把经验法则可以定位三段论,也可以定义为论证方式。彭宇案件中,经验法则被论证为三段论的大前提,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他去做好事,符合经验法则的做法应当是首先抓住撞倒原告的那个人,而不是首先搀扶被他撞倒的那个老人。这是当时的裁判逻辑,非常不可思议。在聂树斌案件中,经验法则被证明为论证方式,他是这么说的,念斌对被害人抢走客人的事实,推理出心怀不满,存在杀人动机,这就变成了杀人动机的推断。这两种经验法则的定位,这两种理论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达成共识,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我们如何破除这个问题呢?

    

可以借用图尔敏模型,哲学家图尔敏说到,此前我们说的最正常的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不够详细和公正,法律很复杂,它产生了除了有正向的推论之外,还有限定词以及反驳条件等内容。例如,梁某贩毒品案之争议,搜身时没有搜到毒品,但是在他的住所搜到大量毒品,返回过程中,又在距他居住地点约10米处搜到49.8克冰毒,因此推断这些冰毒归梁某所有。但这里的49.8克极有可能是毒品求购的一般“规矩”,并不具有推理逻辑上的必然性。因此运用经验法则,首先要与证据相连接,如果在这个案件中不直接用经验法则,在运用过程之前检测某冰毒上是否有指纹、DNA、痕迹或者用其他方式得到佐证,恰恰可以排除购毒方向多方求购的情形,可以把经验法则落到实处。

    

证据辩护中经验法则适用模式的构建,明确经验法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明确经验法则的论证地位,首先明确经验法则在证据辩护中是一种证据方法,具有证明方法性质,认定它为一种证明方法,我们就把它的大的理论框架给框起来,框起来之后可以再进行下面的证据分析。第三点是经验法则的反证运用,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司法人员曾经在一个判决书里说,一般抢劫人员不会抢劫自己的亲属,这是一种经验法则。因此有人在抢劫路人时,发现了这个人是亲属而放弃了抢劫的行为,我们认定他是中止,还是未遂呢?通过经验法则可以判断,应当认定为是中止,因为他发现是自己至亲的人,不想去抢他。如果按照图尔敏模型来展开,应该这样表述,一般情况下抢劫者抢劫过程中放弃应该是未遂,如果被抢者是亲属,应该另外认定为中止。原因有三点,1.反证应用应当突破现有的情形;2.反证应用应当具有现实的可能性;3.反证应用应当有一定的逻辑上的对立。

    

最后一句话,回到实践,我在教学科研之余会关注一些案件,不管是辩护词,还是判决书里,我都会发现大量应用经验法则作为说理的依据,学界也有研究经验法则的大量文章出现,但实际效果却很差。在实践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对这一块的关注却并不够,他们自己去应用时,也会很简单地说出这一点,如运用经验法则得出什么结论。辩方在辩护过程中使用经验法则,也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原本合理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等。具体原因可能是它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作用并没有被彻底的界定出来。

    

以上是我今天给大家做的报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