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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李昌盛:如何批判性地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24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盛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李昌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同仁,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给大家简要汇报的主题是《如何批判性地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口供中的细节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事实认定方法,也被视为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辩护人能否瓦解这个证明体系,直接关系到辩护的效果。那么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去质疑看似“铁证如山”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体系呢?

 

一是问口供本身有证据资格吗?即审查口供的证据能力。我国自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以后,已经形成了一套颇具中国特色的证据能力规则。无论何种证据,只有在它们具备了证据能力之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所得口供没有证据能力。即使口供得到了100个证据印证,这个口供也是无效的。

 

二是问被印证的情节在多大程度上揭露了他是真正的作案人?即审查印证情节的隐蔽性。隐蔽性的情节是指通常只有作案人本人才知晓的不为他人所知的独特情节。例如,强奸案中被害人内裤的款式、颜色和隐私部位的特征等等。如果被告人供述了隐蔽性很强的情节,且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这就属于“秘密的暴露”。他是真正犯罪人的可能性就极高。反之,如果被告人无法供述出可以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犯罪细节,则他被冤枉的可能性极高。例如,在杜培武案件中,即使遭受到了逼供,也无法交代作案的枪支下落,这非但没有暴露秘密反倒是暴露他的无知和清白。

 

三是问印证的情节遭受到了污染吗?被印证的情节是源自于自身的个体知识,还是由于情节泄露导致他知晓该情节?即审查口供印证体系的纯洁性。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是导致虚假供述的罪魁祸首。刑讯逼供最多只能让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放弃辩解,承认犯罪,通常不可能让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犯罪的细节。不知道犯罪事实的无辜嫌疑人只能依靠猜想、推测“供述”犯罪事实,他们所“供述”的事实通常无法得到证据的印证。就我国当前发生的错案而言,真正让无辜嫌疑人供述出犯罪细节的,不是单纯的逼供,而是诱供指供加逼供。侦查人员先把犯罪细节透露给犯罪嫌疑人,然后再逼迫其按照细节事实回答问题,那么一个毫不知情的人,也可能供述出只有真正的罪犯才可能知道的“隐蔽性情节”。此时的印证体系是人为制造的印证,已经被办案人员污染了信息来源。法官通常不会采信这种印证下的事实。

 

四是问作为印证口供的其他证据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吗?即审查印证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和真实性。不管任何证据,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印证证据也不例外。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辞证据,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物证、书证、应当回避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然也不能作为印证证据。

 

五是问口供中的情节有多少尚未得到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即审查口供中印证情节的全面性,并在有能力调查的时候予以调查核实。有一起这样的受贿案例,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在口供中供述了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面额、请托事项等情节,且相互印证。例如,均供述说在某酒店717房间进行腐败交易。但在案证据材料中并无犯罪地点的客观证据的印证。结果辩护律师经过调查后发现,该酒店根本就没有这一房间,从而使这两份相互印证的言辞证据的可信性大打折扣。因此,有的时候我们可能还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去亲自调查取证,以检验被印证的情节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不能只是依赖控方自己构建的证据体系。

 

六是问除了供述以外,有其他客观性证据可以把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吗?即审查有无直接证明作案人身份的客观证据。例如,在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指控事实所述的案发现场的大客车驾驶室内未发现任何物证或生物样本。受害人的衣物上也没有发现任何物证。此外,受害人的体内未检测到任何第三人遗留的精液等证据。此案用于证明作案人身份的证据主要是他们的口供和另一种变相的供述,即现场辨认。但没有任何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等客观证据将他们与案件联系起来。此类案件存在虚假印证的可能性极高,结果也证明这是一起错案。

 

以上六个方面是辩护律师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的主要着力点,可以在有口供但需要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为我们寻找突破口提供基本指引。

 

我的汇报就到此为止。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