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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孙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14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孙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学习了一天有非常多的收获。作为司法工作者,对排除合理怀疑是非常关注的。在这里我谈三点感受和认识。

 

 第一个方面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问题。因为我们是职权主义模式,追求客观真实,但是现实是我们是法律真实的状态,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客观真实是一个理想状态。所以在证明的过程当中,我们对自由心证的适用是非常审慎的。虽然自由心证有一些保障的举措,比如心证要公开,比如严格禁止传闻规则的适用、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等配套举措,但是这些措施是在制度的逐渐构建过程中才生效的。我们目前条文的规定就是一个正向和反向的问题,正向是证据确实充分,反向是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立法包括司法操作都有自己国家的特点。

 

 第二是证明的基本路径问题。我们都知道证明其实有很多观点,证明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客观加主观的过程。但是怎么组合的问题,怎么用的问题,从哪个角度看的问题有非常多的观点。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我们更关心一个案件的准确性。但实际上从其他的角度来看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从整体性的角度有综合判定的一些观点,从整个路径角度有主观加客观的观点。但是尽管这些观点存在多样性,实质证明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思维的科学活动过程,是一个认识界定的活动过程。在这个活动过程当中,我觉得有三点元素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个要素是证据的逻辑框架的组建问题,这就是平时说的证据体系搭建问题,这是一个客观基础。第二个要素是经验法则的运用问题,在搭建的过程当中对一些客观证据材料如何来判断、如何来审视、如何来运用和判定的问题,这是经验法则的内部运用问题。第三个要素是形成心证,得出证据的综合判定时最后的认识结论的问题。

 

 第三个回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它是一个我们国家制定的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比确保内心确信更有操作性,是一个操作性规范。它是为了保证无罪推定的实现,我认为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防止冤假错案,就是由挑漏的方式来判断这个案件是否达到了应该达到的刑事证明标准。

 

 第二个方面是排除合理怀疑操作范式的问题。一是基本方式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排除法,从案件的证据体系中筛选一些疑点问题,然后逐步进行证据的印证、组合、判断,最后进行一个排除。基本方法是排除法,即对疑点的解释。然后是“合理”,关键词就是怎么才能合理,关于合理的界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其实往往是一个争点。其次是“怀疑”,其实是一个证明层次的问题,这里面有合理怀疑、有一切怀疑,根据证明层次来确定怀疑的点在哪。还有一个足以排除,也就是证明标准适用的问题。二是证明形成的过程。这里面就是刚刚谈到的证据框架的搭建问题,这里就会用到印证,印证有两个基点:一是证明项,二是判断问题。证据都有它的证明项,要把它组合好。第二个是综合印证,必须是综合印证的、观察全局的方法来进行印证,而不是限于某个局部来印证。

 

 三是几种具体方法路径的适用,到现在我们提到的比较多的概率论的问题,最佳解释论的问题,故事推理方式的问题以及论证的推理法问题。有时候在不同的阶段,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主要地适用某一种方法。四是特殊案件当中的一些证明困境问题。实践当中已经存在,比如在我们实践案件当中,运输毒品的案件对于主观证明是非常难的,所以就有一些特殊的证明规则,还有电诈案件整个证据链条的组建问题也是非常困难的。五是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解决证明标准的层次化问题,有轻罪案件的证明层次问题和重罪案件的证明层次问题,可能在我们用的过程当中在证据的判断方面有不同的情况。

 

 第三个方面是如何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第一个是证据判定原则的适用,和精准定位疑点证据的问题。这个就是我们要排除合理的怀疑,必须找到的前提,这个证据通常有几种情况,其一证据链条断链的点在哪,它可能是一个疑点。其二孤证在哪,它可能就是疑点,因为没有旁证或补强的证据。其三矛盾在哪,可能的疑点就在哪里,这更多的是解决一个证据的重组性问题。排除合理怀疑要达到证明标准,这个是我们要寻找的,这个也是证明责任履行必须要做到的。第二个是情理的判断原则,我们要找合理的怀疑,不是一切的怀疑,我觉得这个合理就是一个情理判断。

 

 最后是根据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的问题,这个是必要的。我觉得这两起案件非常有代表性,第一个案件,其中涉及到我们谈到的证据判断规则的运用,在一个凶杀案的现场,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搏斗痕迹,所以墙上有他们两个的血迹,这个是正常的,也符合他们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这个证明项是一样的,但是在现场墙上提取到了第三人的血迹,在这个时候你就可能产生疑点和怀疑,然后会不会有三个人作案,这就需要我们用一些证据来证明。比如说血迹,血型DNA的结构,比如说它如何形成和怎么走向的问题,其他的案件旁证的问题就要来证明这个疑点,那么这个就是一个怀疑。第二个我想举的是一个公开场合的或者叫开放空间杀人的案件。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杀人案件,就是两个人在晚上九、十点钟天色已晚的情况下发生了矛盾,吵架很激烈。其中一个人就掐另一个人的脖子,并将其掐窒息了,然后遗弃在天桥的一个角落上。第二天早晨,一个环卫工人来清扫就把他发现了。根据尸检的证明时间,他的死亡时间比嫌疑人的供述时间还要晚一些,在当时掐他的时候被害人可能是一种濒死状态,还没有完全死亡,在这个时候可能出现第三人路过并进行加害,所以这个案件这里就出现了怀疑,我们也认为这是一个合理怀疑,需要用一些证据来证实这个合理怀疑是否能够得到排除,以实现我们的证明目的,得出合理的结论。谢谢大家。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