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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林静: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13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林静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谢谢主持人张律师。谢谢西南政法大学,谢谢潘教授提供的学习、交流的机会。我今天想从三个视角,向各位师友汇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域外观察;二是合作性诉讼模式下的证明标准的比较观察;三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比较法视域下,我们可以考证下何为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源于18世纪80年代初期的老贝利法庭。尽管他们有这么多年的实践经历,他们依然面临一个困惑,也就是什么是“合理”的怀疑。曾经有一些地区的法官做出这样一个指示,就是“一个合理的怀疑不是一个不合理的怀疑”。既然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公认准确的定义去界定“排除合理怀疑”,法官是否还有必要向陪审团指示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呢?其实英国有些地区已经有这样一个实践,即不再向陪审团做排除合理怀疑的解释。与之相对,陪审员被告知,定罪需要他们必须“确信”被告人的罪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看到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似乎走上一个交汇,呈现一物两面。但是再进行追问的话,还是没有回答核心问题。因为无论是“内心确认”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不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而是经验理性的概念。北方人眼中的冷和南方人眼中的冷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像温度计一样,将排除合理怀疑数字化?也就是用百分比的形式描述“合理”怀疑呢?例如,假设有100个人过马路,其中99个人闯了红灯,只有一个人没有闯红灯。但不知道是哪位。我们能否基于99%的概率,视为所有的人都闯了红灯呢?显然不行,因为我们知道一定有一个人没有闯。换言之,这个没有闯的人,不能基于99%的概率,而被“合理”怀疑成闯红灯之人。通过域外观察,可以给我们一个启发,就是我们在定义合理怀疑的时候它是无法数字化,但是我们可以勾勒一些轮廓。我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排除合理怀疑中的“怀疑”不是假想的,无价值的怀疑;二是排除合理怀疑中的“怀疑”与根据有关,与强度无关。怀疑是基于恰当的根据,比如说在遵义陶某故意杀人案件当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身形的对比,就是有根据的怀疑。没有根据的怀疑,即使再强烈,也不是合理的怀疑,比如说法官坚信温柔漂亮的犯罪嫌疑人不会杀人。三是排除合理怀疑中的“合理”不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而是经验理性的概念。事实认定者的个人知识库,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他对是否“合理”的判断。四是排除合理怀疑中的“合理”指向 “谨慎标准”,这个“谨慎标准”不是恒定的,而是有语境依赖性的,比如说罪责越严重,谨慎要求越高。换言之,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事实认定者对“合理”的理解,当然有别于小额盗窃中可能被判处罚金的案件,前者的审慎标准显然更高。

 

 第二,在合作性诉讼模式下的证明标准,比如说像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认罪协商,这些制度它会不会影响证明标准呢?美国的辩诉交易,显然抛弃了原有的排除合理怀疑。在阿尔弗德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辩诉交易中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达到了 “压倒性证据”(overwhelming evidence) 的程度,则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这显然低于“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与之相对,德国的认罪协商,无法对罪责进行协商,案件的证明标准亦没有变化,这个可以从《德国刑诉法》第261条和第257c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找到论据。

 

 第三,回归到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是否还是要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呢?在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都存在大量的争议。《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呢?我们在案例库中做了一个初步检索,可以看到大部分律师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答辩意见,没有被法官正面回应。比如,在盛光田故意伤害罪中,辩护人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盛光田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轻伤伤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仅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认为:被告人盛光田亦供述其曾用脚踢被害人张某大腿处,结合被害人张某于受伤后次日及时到医院就医,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盛光田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以对这个现象怎么去做解释,我们可能会说law in the books 和law in the action的差异。但是我今天想通过第二个视角,就是通过前面勾勒的“合理怀疑”的轮廓来解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两点微妙之处: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对象发生了微妙的转移,即从待证事实要件转向了认罪的自愿性。二是“谨慎标准”的语境依赖,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谨慎标准”实质上是降低了。

    

 最后,我对今天的汇报做一个小结:第一,排除合理怀疑是在竞争性诉讼关系语境下,发展出来的风险分配的一个机制。在合作性诉讼语境下,风险分配的必要性仍然存在,因为错案的风险仍然存在。第二,作为实质真实为价值追求的职权主义国家,我国和大部分欧陆法系国家一样,证明标准没有变化,在我国仍然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第三,通过证明对象的转移及谨慎标准的语境依赖,证明难度事实上降低。这个也很好地回应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28条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证明难度,但绝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