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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高通:程序视野下的死刑威慑效力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14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南开大学副教授高通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高通

南开大学副教授

 

 

 非常荣幸有机会能在这里发言。刚才吴老师的话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研究问题,而我的关注点在于如何从实体法的角度去关注程序法的问题。我认为,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每一位是诉讼法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观点是需要被证明的。吴老师通过数据分析印证了自己的观点。在数据有限的情况下,吴老师选择的主题非常好,如果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数据也一并加入会更有说服力。实际上,在研究程序法问题时,我们也要关注程序本身的作用。虽然死刑本身具有威慑力,但程序本身会不会塑造威慑力?也就是说,我们通过一个合适的程序去执行死刑,死刑的威慑力是不是会更大?因为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现代方法,如果我们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将这一程序做得更完善、更公正、更权威,那么它的社会威慑力会不会更好?

 

 死刑复核政策作为一个内部行政化审批程序在建国前就已存在。建国之后,我们将其作为司法机关内部的报请制度保留了下来。1979年,我们又将这一程序进行了外化处理,把一个原本的内部程序改造成现在的正式程序。结合这一演变过程,死刑复核程序必然带有一定的所谓“行政化性质”。但是,我们透过程序本身可以看到这一程序最早被设计出来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控制和限制死刑数量。无论制度如何变迁,这一目的无法改变。所以当我们研究程序时,一定要探讨其背后的政策价值或意义价值。

 

 此外,我们还需讨论的是,死刑究竟是否存在威慑力?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这一威慑力针对的对象是谁。我们需要清楚,这一威慑力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威慑力,还是针对具体对象的威慑力,甚至是针对具体个人的威慑力。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前提,如果这一前提无法明确,那么我们的争论就有可能不在同一层面上。

 

 其次,这一威慑力会威慑到什么程度?死刑可能会有威慑力,刑法也会有威慑力,但我们需不需要随着威慑力的改变,而改变死刑复核的方式或改变死刑本身,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再次,死刑威慑力在不同犯罪中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毒品犯罪是判处死刑数量较多的犯罪种类之一,普通民众也都认同该类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但是,犯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行为人现在一般不会判处死刑,那么普通民众的态度又会怎么样?如果针对极其轻微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少量财物,犯罪人在严打期间被判处了死刑,普通民众的态度是否又会不同呢?实际上,针对轻微盗窃的情况,一般人都会认为该判决存在问题。那么在此情况下,这种死刑的威慑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能又是另一回事了。

 

 最后,我还想谈谈关于研究方法的问题。其实,我和吴老师的研究方法相类似。目前,学界可能更多的关注推理论证和分析的方法,这个方法当然很好,但是,推理论证可能和每个人的价值判断无法分离,而每个人的价值排序又不尽相同,进而导致得出的结论不一。当我们的观点进入现实世界中,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数据材料或证据使观点能够得到进一步证实,这也是研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谢谢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