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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郭占山: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与高质量发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08

 

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深化,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全覆盖,即便是简单的速裁案件也会配有相应的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以期让他们能了解最基本的刑事案件流程,让其真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及面临的法律后果,更好的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办理,实现社会矛盾的快速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全覆盖;法律援助;司法公正;高质量发展

 

 

 

郭占山

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言

 

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程序的适用,相应的对援助律师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值班律师并不单单限制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一般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要让其明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的法律后果;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就显得更加重要,这就更需要全面的去了解案情,梳理案件证据,与受援人充分沟通意见。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需要不同部门的配合与重视,同时发挥律师在办案中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对此类案件的认识程度,以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下的法律援助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被誉为“带着镣铐的舞者”;同时也有人称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的璀璨的一颗明珠。笔者理解两种不同的称谓代表着对刑事辩护律师不同的思考与认识,第一种主要讲刑事辩护的风险,第二种则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接下来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谈一下刑事法律援助辩护。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与实践

 

2014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2017年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最终对该制度予以明确。值班律师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辅助产物,主要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其余就是提供咨询、引导申请法律援助以及代为申诉控告。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保障,值班律师确立以来,大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为法官审理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取了宝贵时间,实践充分证明,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为案件的公平审理奠定了基础,值班律师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法律援助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逐渐增多,其中包括值班律师,这极大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律师的业务量有所增加,近几年,司法部发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共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执业律师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顺利推进,同时使得部分刚刚执业进入律师队伍的律师有了更多的机会去接触刑事辩护。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起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律师在这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援助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引入刑事速裁程序是同步的,并且只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才可以适用该程序,速裁程序省去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且应当当庭宣判。笔者近期刚刚参与辩护了一起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援助案件,罪名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停靠在路边接电话时,被后车相撞,后经交警出警测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8mg/100ml。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整个庭审持续10分钟左右,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员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真实性、值班律师是否在场,同时确认适用速裁程序的自愿性。作为辩护人在速裁程序中的“体验感”相对较差,显然没有普通程序更有参与感,当然出庭辩护是作为援助律师必须要尽到的法定义务,在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院当庭宣判。另外需要说明一下此罪名在我国的案发率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案发率排在第一位的罪名,笔者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期间,曾有过很深的感触,每年此类犯罪几乎可以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1/3,并且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援助辩护

 

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适用该程序也没有异议,庭审一般进行也比较快,辩护律师在参与此类案件中相较于速裁程序有了较深入的参与感。当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适用该程序的案件争议不大,几乎没有辩护律师在该程序中做无罪辩护,在量刑辩护中大多围绕“自首、从犯、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进行量刑辩论。这里提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都是审判员独任审判。实践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尽管为案件结果的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最终做出判决,撰写裁判文书的还是法官,有的法官感受不到合议庭带来的对案件审理意义,认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不大,致使直至做出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的判决没有组合议庭,做出有罪判决后,直接导致检察院抗诉;有的甚至到了案件生效之后才发现这个问题,那么这个时候只有一种解决途径就是走审判监督程序,并且是要走本院院长发现的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这种情况属于一种较为极端的案例,但实践中确有出现。那么作为辩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分情况讨论一下,一种情况是公诉机关有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案件中,现在很多公诉机关存在标准化的量刑建议,也就是确定的量刑建议,比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果发现这种情况下没有组合议庭,那么一定要及时提醒法官叫停程序,发挥律师的作用。第二种情况就是,公诉机关没有标准化量刑建议或者没有量刑建议的案件,这种案件中,公诉人及被告人、辩护人都不会明确的提前知道案件的判决结果,那么当收到一份这样的判决之后,作为辩护人一定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其案件审理的程序问题。以便及时补正严重的程序问题,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五)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援助辩护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普通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这部分案件要么事实不清,定罪与量刑存在很大争议,要么就是案件事实清楚,但是面临刑期很重或者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笔者办理过几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谈一下孙某某开设赌场案件。案情大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孙某某在某赌博网站注册账户,其使用注册的三个账号账户在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后其发展的几人有两人又发展了多人为下线,参与赌博网站返利。”介入这个案件时,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阅卷后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认定其获利分红数额由2.2万余元变更为1.3万余元,但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退缴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孙某某与辩护人均认为该量刑建议过重,遂即没有认可该量刑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庭审中,我们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为孙某某辩护,主张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孙某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同时提出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孙某某的行为发生在修正案之前,故对被告人孙某某的量刑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进行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至此,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差距如此悬殊,在处缓刑的前提下,辩护人搜了大量的案例证实大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于拘役六个月是很少适用的,区别就在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至少要一年,但缓刑六个月的考验期却可以是六个月。是什么原因造成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差距如此之大?我想这与辩护人的坚持是分不开的,作为本案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接收案件后就仔细阅卷撰写相关法律意见,开庭时针对争议比较大的主观故意问题据理力争,并提出即便认定有罪也要适用修正案之前的刑期幅度的量刑辩护,使得本案辩护取得超当事人甚至是超辩护人预期的效果。

 

二、法律援助辩护的职责与使命

 

前面我们谈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促使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全覆盖,阐述了在不同程序中所带来开的辩护效果及辩护价值,那么作为一名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是什么,是什么样的使命感促使我们去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定位

 

在参与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律师一定要有一个清晰地定位,这个定位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几个层次:个人定位、司法定位、社会定位。首先是个人定位,在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中,要有一个清晰地定位,辩护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件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于个人而言绝对是一件自豪且实现个人价值的值得骄傲的事情,要积极去做援助类案件,实现个人价值;其次是司法定位,辩护人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有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在面对刑事附民的相关赔偿、或者谅解书等一类的事宜时,根本就不予理会,就连看一眼都不看,给出的理由是“我是刑事律师,对民事的事不管也不看”,在司法程序中,辩护人在参与辩护时,一定要本着尊重案件事实、敬畏法律、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明确自己在司法程序中的定位;最后是社会定位,律师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参与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是律师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有强烈的担当意识,勇于承担起这份责任。

 

(二)受援者渴望的法律援助辩护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强大的刑事办案流程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尽管很多情况下他们大概率是会被宣告有罪,需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是作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辩护人来讲,如何合法的去维护程序与实体审理的公正是职责。对于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者一般都是对援助律师充满着敬意,当受援者的自由甚至生命需要去维护或者争取时,辩护人的担子是非常重的。辩护人的价值就在于为受援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这种援助是包含实体、程序甚至心理的全方位援助,法律条文的解释直至到可能的刑期处罚、刑事程序的过程,以及开庭的流程都是需要辩护人对疏导、讲解的。这不但是辩护人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受援者渴望的法律援助辩护。

 

(三)做“法律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援助辩护

 

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职责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切忌敷衍了事,切忌出现“刑事不理会民事”的闹剧;相关办案单位同样要重视法律援助律师的地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部分办案单位的相关办案人员对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不重视,认为其就是“走过场型辩护”,有的甚至认为法律援助辩护人根本不看卷,当然确实有这样不看卷的援助律师,但这毕竟是少数。于是会出现在法庭上由于公诉机关过份“轻敌”,而对一些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难以回应的尴尬局面;无独有偶,有的审判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时也会出现类似的错误,对法律援助辩护人不看重,忽视辩护人做的工作,当辩护人努力去寻找辩点或者提出一些很正常的辩护意见时又觉得完全没必要,认为作为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没必要提出那么多问题,实在是故意挑毛病,从而与辩护人站在对立面,其实这大可不必,正所谓“法律命运共同体”,庭审的正常进行以及案件的顺利办结,离不开参与庭审的人员的密切配合,这最终才能办出经得起法律与历史检验的案件。

 

三、促进法援辩护律师的高质量发展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职业的选择就注定要去不断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自身定位,这不但是受援者与刑事程序的需要,同时也是律师发挥自身价值,增强职业荣誉感与满足感的途径。如何促进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成为我们必须要关注的话题与重点。

 

(一)提高法援律师辩护门槛

 

司法部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其中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明确并细化指派程序。“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近几年来,律师的人数不断扩大,截止到2022年,我国执业律师数量已经由2017年的36.5万人增长至65.16万,律师数量的不断增加,既给这个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同时相应的给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带来了新的希望与挑战。基于上述分析考虑,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刑事案件指派援助律师的流程,并结合案件充分考虑律师的的执业年限及工作经验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提高法援律师辩护门槛,具体意见如下:对于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死刑(包括死刑复核)案件,一般应当指派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并且要求其每年承办的刑事案件至少5件;对于涉及简易程序,法定刑在十年以下刑期的案件,一般应当指派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且要求其每年承办的刑事案件至少2件;对于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值班律师介入时,对律师的执业年限及办案数量不作要求。

 

(二)提高对法援辩护的认识

 

对法律援助的辩护的认识笔者认为应该是多方面的,首先作为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来讲,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型优势,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去面对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要仔细研究案卷、分析案情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法律意见及质证、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定要及时会见。其次,要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的组织,让相关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提高人们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最后,一方面提高法律援助部门工作人员对指派援助律师的认识,充分认识援助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意义,把好选择刑事辩护律师的第一关;另一方面要提高办案单位对案件的重视程度,避免程序问题。例如在有刑事援助律师参与的案件中,法院在公开宣判后,给被告人、公诉人均送达判决书的情况下,无故拖延至上诉期最后一天才给辩护人送达判决书,直接导致上诉期内辩护人无法会见被告人,严重侵害辩护人的知情权以及被告人在上诉期内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尽管辩护人没有上诉权,也无法决定被告人是否上诉,但是至少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有或者法律援助的权利。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以上程序违法,这都是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刑事案件关乎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一定要足够重视办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严格遵守刑事程序的规定。

 

(三)加强有法援律师参与的庭审实质化效果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如何才能体现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呢?即便是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做无罪辩护,这与被告人认罪认罚实际上并不冲突。自愿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独立行使辩护权是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不能认为,辩护权只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认罪了,辩护人再作无罪辩护是相互矛盾的。这与允许律师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本质是一样的。要不断地增强庭审实质化效果,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

 

允许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既可以充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辩护人要本着尊重事实、敬畏法律、对案件与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切忌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看案卷的要求,一定仔细研究相关卷宗,发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且的证据。这也体现了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独立辩护的重要价值,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根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被告人的意见或诉求。如果本案辩护人没有坚持依法独立辩护,而是服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或者仅仅作罪轻辩护,就有可能最终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结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刑事案件中实现律师的全覆盖,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各个程序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案件,都离不开法律援助律师的参与。作为辩护人要明确自身职责与定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为了促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高质量发展,要相应的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门槛、提高相关办案单位及司法部门对刑事辩护的认识程度,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这条主线,加强庭审实质化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检察日报.值班律师:检察办案环节要格外重视其作用[J].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2019:08-27

[2]陈鹏举.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法院判决:无罪[J].法律之道公众号,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