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论文FORUM PAPERS

第十六届论坛论文丨郝湘洁:轻罪治理与刑事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1-12

 

摘要

 

为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有效地打击犯罪,我国在刑事案件上采用“无罪推定”、“轻罪治理”等原则。针对此原则的司法适用,辩护人也要适当地变更辩护方向及策略以便更好地应对该原则,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关 键 词:轻罪治理  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

郝湘洁

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轻罪治理”和“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整体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为更好地应对“轻罪治理”等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辩护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辩护方案。

 

一、轻罪治理

 

(一)轻罪治理的概念

 

所谓的“轻罪治理”,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同一概念。广义的轻罪概念是基于广义的犯罪概念而建立起来的,广义的轻罪观点认为轻罪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一种综合考虑行为性质、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在治理层面的应然概念。轻罪体系的讨论实质上是在讨论如何在应然层面上建立轻罪治理体系,是一个基于社会整体治理方式层面的讨论,是一个“不破不立”的过程。狭义的轻罪观点认为:轻罪的讨论是规范意义上的轻罪,即刑法规定的部分轻微犯罪,并主张在现行的刑法框架之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进行划分。轻罪与重罪是基于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进行的划分。

 

“轻罪治理”的概念和标准是具有相对性的,不同时代,应区别对待。比如在以“生命刑”为主的时代,被判处死刑的为重罪,而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就可被称为是“轻罪治理”。由此可见,对于“轻罪治理”的概念,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应与时俱进,结合现实实际来加以分析。

 

(二)轻罪治理的背景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加以完善,法律注重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进而出现了“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项罪名也体现了“轻罪治理”。

 

在我国,对于“轻罪治理”的观念,出现了三种观点,一种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为代表的反对的观点;一种是以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支持的观点;另一种是主张基于现实的需要进行轻罪化改造,但不建立起关于“轻罪治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反对派的理由在于刑罚本身就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将刑罚处罚放于最后性,一般情况应尽量避免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故将对于相对意义上所谓的轻罪入罪,则会不利于司法实践以及全民的普法教育的发展。支持派认为将轻罪入刑,进入轻罪治理的时代,有利于预防犯罪,通过轻罪入刑来引导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周光权教授也支持轻罪的设立,其认为“不及时增设轻罪,并不意味着司法上就一定会保守到对那些明显难以忍受的罪行一概不予处罚”。折中派认为,一方面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罪名进行轻罪化改造,另一方面仍然坚持“重罪重刑”的观念,不再新列轻罪入刑,而仅是在现有罪名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轻罪治理体系。

 

(三)轻罪治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高磊曾说,在轻罪化时代,更注重三类案件:第一类是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比如偷拍侵犯隐私案、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第二类是关于人格尊严的案件,比如南京网络大V“蜡笔小球”恶意诋毁英雄官兵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第三类是违背公共情感的案件,比如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案、内蒙古收购玉米案等。由此可以看出,大案、要案则不再是公众唯一关注的话题,一些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行为在“轻罪治理”的环境下,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实施“轻罪治理”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在立法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增加一些关于现行意义上“轻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刑法将由重惩罚逐步向重预防转变。另一方面,在执法方面,对于“轻罪治理”需要完善配套的执法程序,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时要实现轻罪轻罚,甚至轻罪免罚、不罚。例如,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在轻罪治理时代,在执法和诉讼过程中,也需要加以相应的改变。

 

二、刑事辩护的相应调整

 

进入轻罪时代,刑法罪名及法条或会由少到多,刑罚制裁也会由单一到多元,在实际执法及诉讼程序上,有可能会从刚性到灵活。面对这一系列的多层次改变,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轻罪治理”时代的相关案件。

 

(一)刑事辩护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1、辩护人认定罪名的难度增加

 

进入“轻罪治理”的时代,刑法涉及到的罪名将会比之前的多。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要尽可能地在众多罪名中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罪名,且需合法、合理。这样一来,将会在无形中给辩护人增加了压力。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高空抛物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足以将高空抛物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在《刑法修改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这一行为有了具体的罪名。那么对于刑事辩护人,如何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罪名,从而提出最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成了至关重要的一件事。

 

2、刑事辩护率低

 

由于“轻罪治理”模式下涉及到一些轻罪的审理,有可能涉及到刑事速裁案件。而在刑事速裁案件中,刑事辩护人的辩护率非常低。同时,目前我国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数量较少,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更不要说“轻罪治理”政策影响下的耗时长、利润低的速裁案件。刑事辩护率低这一现象,也是不利于“轻罪治理”得以有效开展的原因之一。长此以往,会出现在轻罪治理时代难以请到辩护律师的现象,这将不利于保障人权,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就背离了“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开展的初衷。

 

3、辩护可依据法条不够完善

 

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以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为主体的出罪机制,但具体的出罪细则不够完善。现有出罪规定主要限于:第一种情形,刑法、司法解释等直接规定将相关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互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第二种情形,刑事司法政策规定根据不起诉因素酌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第三种情形,部分检察机关出台的起诉裁量指导意见。如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列举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7种常见罪名的不起诉适用标准。

 

对于现有出罪规定较少且不够完善的情形,也是刑事辩护人在“轻罪治理”时代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有可能导致“轻罪治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不够理想。

 

(二)针对问题需应对的措施

 

1、刑事辩护人需更新轻罪司法理念

 

从“严厉打击”到“宽严相济”再到“少捕慎诉慎押”,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与时俱进,适应着社会的发展,同时这些理念也为“轻罪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辩护人,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刑事政策的改变及时地调整辩护意见、辩护方法,从而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作为法律人,在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轻罪治理”的理念深入人心,辩护人一方面要妥善应对司法人员在轻罪治理问题上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还要及时地为被告人提供正确的解释说明,引导被告人合法、合理有效地利用“轻罪治理”来为其争取更多的权益。

 

同时,针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人也要给予相应的重视,不能因为其办案期限短就不认真对待。刑事辩护人要更新轻罪司法理念,妥善认识每一个刑事案件。案件不分大小,可能在辩护人眼里,有的案件只是其办理的某一简单案件,但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那将是关于当事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案件,辩护人应当为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2、辩护人要善于运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

 

在“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刑事司法政策相继出台后,作为辩护人,如何有效地利用新出台的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成为辩护人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

 

“轻罪治理”会推动宽严并济的深化。辩护人要善于抓住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在辩护意见及辩护方法上适当地调整战略,为辩护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做刑事辩护时,既要注重系统思维,贯彻制度、政策的一体推进,也要精准司法,不能惯性地认为轻罪就要轻罚、重罪就要重罚,在轻罪中也可能有重的方面,在重罪中也有可能有轻的方面,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辩护人在为同类型的案件进行辩护时,不能再采用惯性思维进行统一模式的辩护,在“轻罪治理”时代,要注重个案判断和价值判断。避免机械化地辩护,应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给出恰当的辩护意见。合理运用新出台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针对辩护人在“轻罪治理”时代不能有效地找出辩护所依据的法条这一问题,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轻罪治理”做到有法可依。如若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找不到相应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则其辩护便没有了证明力和完整性。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实务的开展,从而为辩护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依据,进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轻罪立法背景下,一要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从指导原则、出罪条件、入罪的刚性规定等方面进行界定,保证规则的一致性;二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操作性程序性实施细则,保障各地在司法过程中科学合理地适用该规则,确保各地在实施规则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结语

 

落实“轻罪治理”政策,要更新司法理念,轻罪不等于轻罚,重罪也不必然导致重罚;要克服传统的“重实体而轻程序”、“重打击而轻保护”的理念,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和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的理念。要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轻罪治理”理念融入到社会治理当中,让更多地民众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有效规范民众的日常行为,也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激励刑事辩护人等法律人对于“轻罪治理”理念的转型,从而使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运用“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进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不断深化改革,促进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完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

 

“轻罪治理”作为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必然选择。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轻罪治理过程中有利于刑事辩护的措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参考文献:

[1] 姚伊霖. 轻罪治理背景下诉讼制度转型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卷 总第50卷)——西南政法大学文集.[出版者不详],2021:49-56.DOI:10.26914/c.cnkihy.2021.011250.

[2] 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J].政治与法律,2022(01):51-66.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08.

[3] 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J].中国应用法学,2022(03):132-142.

[4] 代桂霞,冯君.轻罪治理的实证分析和司法路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3(05):40-51.

[5] 孔明. 轻罪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21.DOI:10.27623/d.cnki.gzkyu.2021.002514.

[6] 冀洋.我国轻罪化社会治理模式的立法反思与批评[J].东方法学,2021(03):124-139.DOI:10.19404/j.cnki.dffx.20210430.003.

摘要

 

为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有效地打击犯罪,我国在刑事案件上采用“无罪推定”、“轻罪治理”等原则。针对此原则的司法适用,辩护人也要适当地变更辩护方向及策略以便更好地应对该原则,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关 键 词:轻罪治理  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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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湘洁

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轻罪治理”和“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整体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为更好地应对“轻罪治理”等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辩护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辩护方案。

 

一、轻罪治理

 

(一)轻罪治理的概念

 

所谓的“轻罪治理”,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同一概念。广义的轻罪概念是基于广义的犯罪概念而建立起来的,广义的轻罪观点认为轻罪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一种综合考虑行为性质、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在治理层面的应然概念。轻罪体系的讨论实质上是在讨论如何在应然层面上建立轻罪治理体系,是一个基于社会整体治理方式层面的讨论,是一个“不破不立”的过程。狭义的轻罪观点认为:轻罪的讨论是规范意义上的轻罪,即刑法规定的部分轻微犯罪,并主张在现行的刑法框架之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进行划分。轻罪与重罪是基于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进行的划分。

 

“轻罪治理”的概念和标准是具有相对性的,不同时代,应区别对待。比如在以“生命刑”为主的时代,被判处死刑的为重罪,而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就可被称为是“轻罪治理”。由此可见,对于“轻罪治理”的概念,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应与时俱进,结合现实实际来加以分析。

 

(二)轻罪治理的背景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加以完善,法律注重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进而出现了“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项罪名也体现了“轻罪治理”。

 

在我国,对于“轻罪治理”的观念,出现了三种观点,一种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为代表的反对的观点;一种是以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支持的观点;另一种是主张基于现实的需要进行轻罪化改造,但不建立起关于“轻罪治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反对派的理由在于刑罚本身就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将刑罚处罚放于最后性,一般情况应尽量避免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故将对于相对意义上所谓的轻罪入罪,则会不利于司法实践以及全民的普法教育的发展。支持派认为将轻罪入刑,进入轻罪治理的时代,有利于预防犯罪,通过轻罪入刑来引导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周光权教授也支持轻罪的设立,其认为“不及时增设轻罪,并不意味着司法上就一定会保守到对那些明显难以忍受的罪行一概不予处罚”。折中派认为,一方面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罪名进行轻罪化改造,另一方面仍然坚持“重罪重刑”的观念,不再新列轻罪入刑,而仅是在现有罪名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轻罪治理体系。

 

(三)轻罪治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高磊曾说,在轻罪化时代,更注重三类案件:第一类是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比如偷拍侵犯隐私案、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第二类是关于人格尊严的案件,比如南京网络大V“蜡笔小球”恶意诋毁英雄官兵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第三类是违背公共情感的案件,比如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案、内蒙古收购玉米案等。由此可以看出,大案、要案则不再是公众唯一关注的话题,一些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行为在“轻罪治理”的环境下,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实施“轻罪治理”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在立法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增加一些关于现行意义上“轻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刑法将由重惩罚逐步向重预防转变。另一方面,在执法方面,对于“轻罪治理”需要完善配套的执法程序,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时要实现轻罪轻罚,甚至轻罪免罚、不罚。例如,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在轻罪治理时代,在执法和诉讼过程中,也需要加以相应的改变。

 

二、刑事辩护的相应调整

 

进入轻罪时代,刑法罪名及法条或会由少到多,刑罚制裁也会由单一到多元,在实际执法及诉讼程序上,有可能会从刚性到灵活。面对这一系列的多层次改变,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轻罪治理”时代的相关案件。

 

(一)刑事辩护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1、辩护人认定罪名的难度增加

 

进入“轻罪治理”的时代,刑法涉及到的罪名将会比之前的多。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要尽可能地在众多罪名中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罪名,且需合法、合理。这样一来,将会在无形中给辩护人增加了压力。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高空抛物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足以将高空抛物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在《刑法修改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这一行为有了具体的罪名。那么对于刑事辩护人,如何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罪名,从而提出最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成了至关重要的一件事。

 

2、刑事辩护率低

 

由于“轻罪治理”模式下涉及到一些轻罪的审理,有可能涉及到刑事速裁案件。而在刑事速裁案件中,刑事辩护人的辩护率非常低。同时,目前我国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数量较少,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更不要说“轻罪治理”政策影响下的耗时长、利润低的速裁案件。刑事辩护率低这一现象,也是不利于“轻罪治理”得以有效开展的原因之一。长此以往,会出现在轻罪治理时代难以请到辩护律师的现象,这将不利于保障人权,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就背离了“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开展的初衷。

 

3、辩护可依据法条不够完善

 

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以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为主体的出罪机制,但具体的出罪细则不够完善。现有出罪规定主要限于:第一种情形,刑法、司法解释等直接规定将相关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互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第二种情形,刑事司法政策规定根据不起诉因素酌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第三种情形,部分检察机关出台的起诉裁量指导意见。如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列举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7种常见罪名的不起诉适用标准。

 

对于现有出罪规定较少且不够完善的情形,也是刑事辩护人在“轻罪治理”时代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有可能导致“轻罪治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不够理想。

 

(二)针对问题需应对的措施

 

1、刑事辩护人需更新轻罪司法理念

 

从“严厉打击”到“宽严相济”再到“少捕慎诉慎押”,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与时俱进,适应着社会的发展,同时这些理念也为“轻罪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辩护人,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刑事政策的改变及时地调整辩护意见、辩护方法,从而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作为法律人,在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轻罪治理”的理念深入人心,辩护人一方面要妥善应对司法人员在轻罪治理问题上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还要及时地为被告人提供正确的解释说明,引导被告人合法、合理有效地利用“轻罪治理”来为其争取更多的权益。

 

同时,针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人也要给予相应的重视,不能因为其办案期限短就不认真对待。刑事辩护人要更新轻罪司法理念,妥善认识每一个刑事案件。案件不分大小,可能在辩护人眼里,有的案件只是其办理的某一简单案件,但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那将是关于当事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案件,辩护人应当为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2、辩护人要善于运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

 

在“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刑事司法政策相继出台后,作为辩护人,如何有效地利用新出台的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成为辩护人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

 

“轻罪治理”会推动宽严并济的深化。辩护人要善于抓住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在辩护意见及辩护方法上适当地调整战略,为辩护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做刑事辩护时,既要注重系统思维,贯彻制度、政策的一体推进,也要精准司法,不能惯性地认为轻罪就要轻罚、重罪就要重罚,在轻罪中也可能有重的方面,在重罪中也有可能有轻的方面,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辩护人在为同类型的案件进行辩护时,不能再采用惯性思维进行统一模式的辩护,在“轻罪治理”时代,要注重个案判断和价值判断。避免机械化地辩护,应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给出恰当的辩护意见。合理运用新出台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针对辩护人在“轻罪治理”时代不能有效地找出辩护所依据的法条这一问题,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轻罪治理”做到有法可依。如若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找不到相应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则其辩护便没有了证明力和完整性。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实务的开展,从而为辩护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依据,进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轻罪立法背景下,一要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从指导原则、出罪条件、入罪的刚性规定等方面进行界定,保证规则的一致性;二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操作性程序性实施细则,保障各地在司法过程中科学合理地适用该规则,确保各地在实施规则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结语

 

落实“轻罪治理”政策,要更新司法理念,轻罪不等于轻罚,重罪也不必然导致重罚;要克服传统的“重实体而轻程序”、“重打击而轻保护”的理念,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和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的理念。要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轻罪治理”理念融入到社会治理当中,让更多地民众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有效规范民众的日常行为,也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激励刑事辩护人等法律人对于“轻罪治理”理念的转型,从而使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运用“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进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不断深化改革,促进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完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

 

“轻罪治理”作为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必然选择。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轻罪治理过程中有利于刑事辩护的措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参考文献:

[1] 姚伊霖. 轻罪治理背景下诉讼制度转型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卷 总第50卷)——西南政法大学文集.[出版者不详],2021:49-56.DOI:10.26914/c.cnkihy.2021.011250.

[2] 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J].政治与法律,2022(01):51-66.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08.

[3] 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J].中国应用法学,2022(03):132-142.

[4] 代桂霞,冯君.轻罪治理的实证分析和司法路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3(05):40-51.

[5] 孔明. 轻罪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21.DOI:10.27623/d.cnki.gzkyu.2021.002514.

[6] 冀洋.我国轻罪化社会治理模式的立法反思与批评[J].东方法学,2021(03):124-139.DOI:10.19404/j.cnki.dffx.202104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