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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论坛论文丨娄爽、郑飞:轻罪时代的轻罪治理与刑辩要求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1-12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轻罪时代。轻罪时代呼唤轻罪治理,也给传统以重罪治理社会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司法难题。轻罪时代,也赋予了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本文,将对轻罪时代的界定标准和内涵进行归纳总结,对轻罪治理方略的司法难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就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任务使命和刑事辩护的思路要求进行阐释说明,希望为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轻罪时代  轻罪治理  刑事辩护  任务  使命  思路

 

娄爽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郑飞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司法中的轻罪时代是以轻罪判决得以广泛适用状态得到较长时间维持的一段时间的总称。据统计,自2013年始,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占比超过80%、重罪比率均在20%以内,迄今已经维持了十年(2017年是例外),因此,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轻罪时代呼唤轻罪治理,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不起诉为主导,大量适用缓期执行,教育、预防为刑事诉讼目标等含义,但同时,轻罪时代的来临也给传统以重罪治理社会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司法难题。

 

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角色,刑辩律师始终走在案件办理的前沿一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轻罪时代,赋予了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也为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本文,将对轻罪时代的界定标准和内涵进行归纳总结,对轻罪治理方略的司法难题进行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就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任务、使命和刑事辩护的思路、要求进行阐释说明,希望可以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有益的启示。

 

一、轻罪时代呼唤轻罪治理

 

(一)轻罪时代的界定标准

 

对于轻罪,司法中的认定标准比较简单,是指对某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即可认为该人实施了轻罪。司法中的轻罪,是一种具体的实践适用标准,通常该罪的法定最高刑远远超过三年,但对被告人裁量的时候却适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但当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对犯罪人使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就构成了司法中的轻罪。

 

虽然司法中的轻罪时代已经来临,这个标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处罚中的轻罪已经成为目前刑事司法的主导因素。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司法中的综合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多,立法中的轻罪则更能体现轻罪时代的稳定性。自《刑法修正案(九)》以来,我国设立了多个基本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虽然自《刑法修正案》至《刑法修正案(八)》也都曾设立过上述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两个修正案中,法定最高刑不足三年的就有近三十个罪名,如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可以认为,立法中的轻罪时代也已经来临。

 

无论是司法中的轻罪时代,还是立法中轻罪时代,都已经来了。如何在轻罪时代做好犯罪的综合治理,既要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又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则需要更高智慧的轻罪治理方略。

 

(二)轻罪治理的内涵

 

对于轻罪时代的来临,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有了一定的清醒认识,但法律体系的惯性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在此,最高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如通过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使本已经较轻的轻罪,通过犯罪人认罪认罚得以进一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刑事责任;通过对涉企犯罪适用第三方机制监督之下的刑事合规,达到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予以起诉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通过修改取保候审的标准,降低审前羁押率,以确保判决可以大量适用缓刑,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内适应了轻罪治理的需要。客观来看,轻罪治理已经突破了重罪治理时对刑罚威慑的过分依赖,转而强调刑罚的“备而不用”。具体而言,轻罪治理主要应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含义:其一,以不起诉为主导;其二,大量适用缓期执行;其三,教育、预防为刑事诉讼目标。

 

1、不起诉成为主导。在社会治安形势较好的今天,行政犯、偶犯成为犯罪的主导力量。例如,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1999年至2019年间“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1对于轻罪的行政犯中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能够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应坚持以不起诉为主导,避免刑罚适用对行为人及被害人的伤害。同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主导的“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中企业刑事合规中,把“合规不起诉”作为主要手段。此时,其不起诉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相对不起诉”,而应扩展至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2、缓刑适用为常态。刑法理论界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存在着深刻的认识:其一,标签化严重,判刑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其二,短期隔离于社会,不利用被判刑者认知的进化;其三,由于关押引起的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学习”。因此,各国纷纷把缓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最佳补救措施。借助于缓刑的考验期,实现了刑罚的轻缓化与考察期的延长。

 

3、突出教育、预防。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等量报应、等价报应及道义报应就成为报应的主要内容,及至近代,法律报应又成为报应刑复兴的主要内容。刑事社会学派则把刑罚的本质归结为教育,人实施的行为是其社会教育的路径依赖,刑罚即通过改造犯罪人的教育而预防其再犯。在轻罪治理策略下,教育刑的理念更应得到坚持和发扬。

 

三)轻罪治理方略的司法难题

 

轻罪治理是轻罪时代对犯罪治理和预防所应秉持的治理理念,其形成于重罪治理模式,同时也是对重罪治理模式的有效改进。受司法惯性的影响,立法中的轻罪时代及司法中的轻罪时代的来临也给传统以重罪治理社会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司法难题。

 

1、轻罪治理时代导致了案件当量激增,办案压力增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已经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之时,我国又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设立了近三十余个法定最高刑不足三年的罪名,把原本交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进行追究。通常情况下,立法在设立轻罪时存在着把过失犯罪的行为设立新型犯罪或者把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处罚的数种情况,导致了司法中轻罪的数量激增。

 

司法中轻罪数量的激增必然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增大,基层法院的办案数量每年都有一个巨大的增长。当危险驾驶罪成为刑法适用中的第一大罪时,基本上每个法院都会办理近百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于是,繁简分流成为办理刑事案件重点仰仗的机制,同时,认罪认罚制度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后,又成为了某些检察官办案中经常使用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2、标签化严重,有前科人员数量激增,背负沉重负担。标签化是重罪治理中的一个常用方法,即不仅对于实施了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个人要贴上犯罪的标签,对其子女也要一同佩带。轻罪时代以及轻罪时代的治理策略中,广泛存在的轻罪仍然沿用了前科制度及相应的政审制度,给犯罪人及家属贴上了标签,使其参与国家管理的能力完全被剥夺。

 

3、无罪化困难仍然是司法的顽疾。无罪化的比例作为司法部门的考核的重要指标,则成为刑事司法永远的痛点,诸多案件由于已经对犯罪人实施了羁押而无法判决无罪,也有检察机关起诉后不愿承担错诉的责任而难以无罪,最终的办法就是直接处以替代性轻罪。司法陋习在轻罪治理过程中,其副作用尤为明显,导致了轻罪的成立与不成立模糊不清,客观上也导致被告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社会后果。

 

二、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任务和使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主要责任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轻罪时代,基于其“罪行不重、处罚较轻”的刑事内涵,为刑辩律师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责任和任务,也赋予了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

 

(一)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责任和任务

 

基于轻罪案件的特点,对刑辩律师的责任和任务而言,除要求律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之外,轻罪时代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谨辩护,为案件当事人竭力争取合法权益。由于轻罪案件当量激增,办案压力增大,特别是处罚较轻,因此极易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轻视,对于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出现被忽视的情况。对此,作为轻罪案件的辩护人,一定要秉持着“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理念,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取证,提出兼具客观性和有效性的主张,采取严密而完整的逻辑,开展细致和严谨的辩护,全力争取属于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2、答疑解惑,对利害相关人做好安抚疏导工作。轻罪案件罪行较轻的特点,使得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等利害相关人对犯罪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受到惩罚。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使得利害相关人对于刑事追究非常抗拒,认为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不得当、不公平、不公正。对此,辩护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对利害相关人的疑惑进行法律方面的科学解答,并做好安抚劝解工作,以使当事人能够冷静理智看待问题,从而积极客观地配合辩护人,寻找辩护工作的解决点和突破口。

 

3、警示宣传,对社会大众起到普法教育作用。对案件辩护工作的完结并不代表轻罪时代刑辩律师工作的完成,在不触及案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刑辩律师还可通过对已有案例进行总结,就犯罪的起因、经过及其后果展开分析论证,并通过向社会大众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从而起到警示社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这也是轻罪时代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

 

(二)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使命和担当

 

作为法治队伍的一员,刑辩律师始终走在轻罪案件办理的前沿,在完成轻罪时代赋予刑辩律师的责任和任务的同时,也彰显了刑辩律师的特殊使命与担当。

 

1、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投身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轻罪时代的到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和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现阶段的体现。轻罪时代的刑辩工作,也必须置于党的监督和领导之下,要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刑辩律师队伍,在对轻罪开展刑事辩护和普法宣传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体现党员干部的工作先进性,通过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文化水准,增强民众的法律知识,提升民众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和依赖感,以朴素的爱党情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正确的职业观和精良的专业性,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2、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为民、公正、廉洁”是法律从业者需要坚持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刑辩律师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始终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根本的目的。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刑辩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要结合法律的规定、专业的知识、辩护的经验,充分了解分析案件,开展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针对轻罪案件的特有特点,刑辩律师需遵循先无罪、再轻罪、免处罚的辩护思路,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拒绝套路式的“走过场”辩护,把小案做细、证据做实,突出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相统一,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少案件处理对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3、维护社会正义,大力推进人权保障。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地位和能力相比强大的国家机关要弱小得多,公安及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强制措施与执行力量远远强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能力、防御措施和保护力量。轻罪时代的被追诉人,虽然可能面临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较少,但仍然可能被限制自由,此时,不能仅指望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谨慎从事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而是需要刑辩律师积极发挥作用,运用其良知和学识及刑事法律实践经验与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言,捍卫其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保证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促使其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维护已庄严地载入宪法的公民人权。

 

三、轻罪时代刑事辩护的思路和要求

 

轻罪时代,基于轻罪案件罪行较轻、处罚不重,很大可能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特点,刑事辩护工作将从对抗式的辩护模式向协商式的辩护模式转化,以尽最大可能去说服检察院或者法院。鉴于此,特别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

 

(一)工作重心前移,审查起诉阶段全力辩护

 

传统的刑事辩护,更加注重在法庭上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怎样量刑与公诉人进行辩论,并说服法官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对于轻罪案件而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很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甚至有些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刑辩律师应该将工作的重点前移,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地阅卷,出具法律意见书,与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何种罪名起诉,如果量刑达成共识,确保检察院出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书,或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重视认罪认罚,助力辩护有效性的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对公检法机关提出新的工作要求的同时,也为辩护律师的工作指出了新的方向。特别是对于轻罪案件,认罪认罚将作为重要的指标被检察院和法院特别考量,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的处理结果。刑辩律师在开展工作时,要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判断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并结合案情充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从而达成辩护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协同性。此外,轻罪案件的辩护人还要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将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环节作为控辩交锋的主战场,提出有利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争取最好的量刑建议和处理结果。

 

(三)注重社会效果,情理结合实现成功辩护

 

一般来说,轻罪案件的犯罪行为,过错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如果公诉方最终起诉,法院又判处了刑罚,则会对被追诉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包括失去自由、失去工作、被开除党籍,甚至影响孩子的职业选择。小罪重罚,不仅不利于刑法教化挽救作用的彰显,也不利于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因此,轻罪案件的辩护人在开展辩护工作时,应更多地从情理角度入手,突出被追诉人的认罪悔罪、求得谅解、初犯偶犯、社会贡献等重要情节,以为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增加砝码。例如,在代理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工作中,犯罪嫌疑人为孩子能够上学,购买了伪造的结婚证,在与检察官沟通时,辩护人就提出“此案的表象是当事人的一时糊涂,背后蕴含的却是爱子心切。纵然舐犊情深的理由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借口,但伦理是正义的道义基础,而司法包容了常情和常理,就有了温度和阳光”的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得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四)提出合规申请,启动刑事合规审查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刑事合规考察,监督、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控制机制,经考察合规的,由检察机关视情予以不起诉或在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建议行政机关从轻或减免行政处罚。鉴于此,在轻罪时代,对于涉案企业,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做好为涉罪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与涉案企业沟通,充分掌握企业愿意认罪认罚、能够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接受监督和考察的相关证据,并以此为依据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提出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及时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程序。

 

综上所述,轻罪时代的来临,呼唤也需要轻罪治理的方略,通过以不起诉为主导、大量适用缓期执行和教育、预防为刑事诉讼目标等理念的建立和完善,以符合轻罪时代的期待和要求。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素质,满足轻罪时代赋予刑事辩护的思路和要求,完成轻罪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任务,积极响应轻罪时代赋予的使命和担当,为投身法治建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注释:

1.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0年第3期。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轻罪时代。轻罪时代呼唤轻罪治理,也给传统以重罪治理社会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司法难题。轻罪时代,也赋予了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本文,将对轻罪时代的界定标准和内涵进行归纳总结,对轻罪治理方略的司法难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就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任务使命和刑事辩护的思路要求进行阐释说明,希望为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轻罪时代  轻罪治理  刑事辩护  任务  使命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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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爽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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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飞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司法中的轻罪时代是以轻罪判决得以广泛适用状态得到较长时间维持的一段时间的总称。据统计,自2013年始,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占比超过80%、重罪比率均在20%以内,迄今已经维持了十年(2017年是例外),因此,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轻罪时代呼唤轻罪治理,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不起诉为主导,大量适用缓期执行,教育、预防为刑事诉讼目标等含义,但同时,轻罪时代的来临也给传统以重罪治理社会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司法难题。

 

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角色,刑辩律师始终走在案件办理的前沿一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轻罪时代,赋予了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也为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本文,将对轻罪时代的界定标准和内涵进行归纳总结,对轻罪治理方略的司法难题进行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就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任务、使命和刑事辩护的思路、要求进行阐释说明,希望可以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有益的启示。

 

一、轻罪时代呼唤轻罪治理

 

(一)轻罪时代的界定标准

 

对于轻罪,司法中的认定标准比较简单,是指对某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即可认为该人实施了轻罪。司法中的轻罪,是一种具体的实践适用标准,通常该罪的法定最高刑远远超过三年,但对被告人裁量的时候却适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但当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对犯罪人使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就构成了司法中的轻罪。

 

虽然司法中的轻罪时代已经来临,这个标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处罚中的轻罪已经成为目前刑事司法的主导因素。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司法中的综合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多,立法中的轻罪则更能体现轻罪时代的稳定性。自《刑法修正案(九)》以来,我国设立了多个基本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虽然自《刑法修正案》至《刑法修正案(八)》也都曾设立过上述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两个修正案中,法定最高刑不足三年的就有近三十个罪名,如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可以认为,立法中的轻罪时代也已经来临。

 

无论是司法中的轻罪时代,还是立法中轻罪时代,都已经来了。如何在轻罪时代做好犯罪的综合治理,既要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又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则需要更高智慧的轻罪治理方略。

 

(二)轻罪治理的内涵

 

对于轻罪时代的来临,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有了一定的清醒认识,但法律体系的惯性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在此,最高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如通过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使本已经较轻的轻罪,通过犯罪人认罪认罚得以进一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刑事责任;通过对涉企犯罪适用第三方机制监督之下的刑事合规,达到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予以起诉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通过修改取保候审的标准,降低审前羁押率,以确保判决可以大量适用缓刑,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内适应了轻罪治理的需要。客观来看,轻罪治理已经突破了重罪治理时对刑罚威慑的过分依赖,转而强调刑罚的“备而不用”。具体而言,轻罪治理主要应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含义:其一,以不起诉为主导;其二,大量适用缓期执行;其三,教育、预防为刑事诉讼目标。

 

1、不起诉成为主导。在社会治安形势较好的今天,行政犯、偶犯成为犯罪的主导力量。例如,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1999年至2019年间“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1对于轻罪的行政犯中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能够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应坚持以不起诉为主导,避免刑罚适用对行为人及被害人的伤害。同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主导的“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中企业刑事合规中,把“合规不起诉”作为主要手段。此时,其不起诉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相对不起诉”,而应扩展至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2、缓刑适用为常态。刑法理论界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存在着深刻的认识:其一,标签化严重,判刑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其二,短期隔离于社会,不利用被判刑者认知的进化;其三,由于关押引起的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学习”。因此,各国纷纷把缓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最佳补救措施。借助于缓刑的考验期,实现了刑罚的轻缓化与考察期的延长。

 

3、突出教育、预防。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等量报应、等价报应及道义报应就成为报应的主要内容,及至近代,法律报应又成为报应刑复兴的主要内容。刑事社会学派则把刑罚的本质归结为教育,人实施的行为是其社会教育的路径依赖,刑罚即通过改造犯罪人的教育而预防其再犯。在轻罪治理策略下,教育刑的理念更应得到坚持和发扬。

 

三)轻罪治理方略的司法难题

 

轻罪治理是轻罪时代对犯罪治理和预防所应秉持的治理理念,其形成于重罪治理模式,同时也是对重罪治理模式的有效改进。受司法惯性的影响,立法中的轻罪时代及司法中的轻罪时代的来临也给传统以重罪治理社会的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司法难题。

 

1、轻罪治理时代导致了案件当量激增,办案压力增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已经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之时,我国又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设立了近三十余个法定最高刑不足三年的罪名,把原本交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进行追究。通常情况下,立法在设立轻罪时存在着把过失犯罪的行为设立新型犯罪或者把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处罚的数种情况,导致了司法中轻罪的数量激增。

 

司法中轻罪数量的激增必然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增大,基层法院的办案数量每年都有一个巨大的增长。当危险驾驶罪成为刑法适用中的第一大罪时,基本上每个法院都会办理近百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于是,繁简分流成为办理刑事案件重点仰仗的机制,同时,认罪认罚制度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后,又成为了某些检察官办案中经常使用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2、标签化严重,有前科人员数量激增,背负沉重负担。标签化是重罪治理中的一个常用方法,即不仅对于实施了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个人要贴上犯罪的标签,对其子女也要一同佩带。轻罪时代以及轻罪时代的治理策略中,广泛存在的轻罪仍然沿用了前科制度及相应的政审制度,给犯罪人及家属贴上了标签,使其参与国家管理的能力完全被剥夺。

 

3、无罪化困难仍然是司法的顽疾。无罪化的比例作为司法部门的考核的重要指标,则成为刑事司法永远的痛点,诸多案件由于已经对犯罪人实施了羁押而无法判决无罪,也有检察机关起诉后不愿承担错诉的责任而难以无罪,最终的办法就是直接处以替代性轻罪。司法陋习在轻罪治理过程中,其副作用尤为明显,导致了轻罪的成立与不成立模糊不清,客观上也导致被告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社会后果。

 

二、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任务和使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主要责任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轻罪时代,基于其“罪行不重、处罚较轻”的刑事内涵,为刑辩律师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责任和任务,也赋予了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特有的使命与担当。

 

(一)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责任和任务

 

基于轻罪案件的特点,对刑辩律师的责任和任务而言,除要求律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之外,轻罪时代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谨辩护,为案件当事人竭力争取合法权益。由于轻罪案件当量激增,办案压力增大,特别是处罚较轻,因此极易被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轻视,对于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出现被忽视的情况。对此,作为轻罪案件的辩护人,一定要秉持着“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理念,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取证,提出兼具客观性和有效性的主张,采取严密而完整的逻辑,开展细致和严谨的辩护,全力争取属于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2、答疑解惑,对利害相关人做好安抚疏导工作。轻罪案件罪行较轻的特点,使得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等利害相关人对犯罪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受到惩罚。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使得利害相关人对于刑事追究非常抗拒,认为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不得当、不公平、不公正。对此,辩护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对利害相关人的疑惑进行法律方面的科学解答,并做好安抚劝解工作,以使当事人能够冷静理智看待问题,从而积极客观地配合辩护人,寻找辩护工作的解决点和突破口。

 

3、警示宣传,对社会大众起到普法教育作用。对案件辩护工作的完结并不代表轻罪时代刑辩律师工作的完成,在不触及案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刑辩律师还可通过对已有案例进行总结,就犯罪的起因、经过及其后果展开分析论证,并通过向社会大众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从而起到警示社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这也是轻罪时代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

 

(二)轻罪时代刑辩律师的使命和担当

 

作为法治队伍的一员,刑辩律师始终走在轻罪案件办理的前沿,在完成轻罪时代赋予刑辩律师的责任和任务的同时,也彰显了刑辩律师的特殊使命与担当。

 

1、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投身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轻罪时代的到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和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现阶段的体现。轻罪时代的刑辩工作,也必须置于党的监督和领导之下,要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刑辩律师队伍,在对轻罪开展刑事辩护和普法宣传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体现党员干部的工作先进性,通过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文化水准,增强民众的法律知识,提升民众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和依赖感,以朴素的爱党情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正确的职业观和精良的专业性,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2、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为民、公正、廉洁”是法律从业者需要坚持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刑辩律师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始终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根本的目的。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刑辩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要结合法律的规定、专业的知识、辩护的经验,充分了解分析案件,开展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针对轻罪案件的特有特点,刑辩律师需遵循先无罪、再轻罪、免处罚的辩护思路,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拒绝套路式的“走过场”辩护,把小案做细、证据做实,突出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相统一,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少案件处理对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3、维护社会正义,大力推进人权保障。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地位和能力相比强大的国家机关要弱小得多,公安及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强制措施与执行力量远远强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能力、防御措施和保护力量。轻罪时代的被追诉人,虽然可能面临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较少,但仍然可能被限制自由,此时,不能仅指望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谨慎从事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而是需要刑辩律师积极发挥作用,运用其良知和学识及刑事法律实践经验与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言,捍卫其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保证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促使其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维护已庄严地载入宪法的公民人权。

 

三、轻罪时代刑事辩护的思路和要求

 

轻罪时代,基于轻罪案件罪行较轻、处罚不重,很大可能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特点,刑事辩护工作将从对抗式的辩护模式向协商式的辩护模式转化,以尽最大可能去说服检察院或者法院。鉴于此,特别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轻罪时代的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

 

(一)工作重心前移,审查起诉阶段全力辩护

 

传统的刑事辩护,更加注重在法庭上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怎样量刑与公诉人进行辩论,并说服法官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对于轻罪案件而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很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甚至有些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刑辩律师应该将工作的重点前移,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地阅卷,出具法律意见书,与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何种罪名起诉,如果量刑达成共识,确保检察院出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书,或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重视认罪认罚,助力辩护有效性的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对公检法机关提出新的工作要求的同时,也为辩护律师的工作指出了新的方向。特别是对于轻罪案件,认罪认罚将作为重要的指标被检察院和法院特别考量,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的处理结果。刑辩律师在开展工作时,要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判断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并结合案情充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从而达成辩护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协同性。此外,轻罪案件的辩护人还要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将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环节作为控辩交锋的主战场,提出有利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争取最好的量刑建议和处理结果。

 

(三)注重社会效果,情理结合实现成功辩护

 

一般来说,轻罪案件的犯罪行为,过错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如果公诉方最终起诉,法院又判处了刑罚,则会对被追诉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包括失去自由、失去工作、被开除党籍,甚至影响孩子的职业选择。小罪重罚,不仅不利于刑法教化挽救作用的彰显,也不利于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因此,轻罪案件的辩护人在开展辩护工作时,应更多地从情理角度入手,突出被追诉人的认罪悔罪、求得谅解、初犯偶犯、社会贡献等重要情节,以为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增加砝码。例如,在代理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工作中,犯罪嫌疑人为孩子能够上学,购买了伪造的结婚证,在与检察官沟通时,辩护人就提出“此案的表象是当事人的一时糊涂,背后蕴含的却是爱子心切。纵然舐犊情深的理由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借口,但伦理是正义的道义基础,而司法包容了常情和常理,就有了温度和阳光”的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得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四)提出合规申请,启动刑事合规审查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刑事合规考察,监督、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控制机制,经考察合规的,由检察机关视情予以不起诉或在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建议行政机关从轻或减免行政处罚。鉴于此,在轻罪时代,对于涉案企业,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做好为涉罪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与涉案企业沟通,充分掌握企业愿意认罪认罚、能够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接受监督和考察的相关证据,并以此为依据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提出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及时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程序。

 

综上所述,轻罪时代的来临,呼唤也需要轻罪治理的方略,通过以不起诉为主导、大量适用缓期执行和教育、预防为刑事诉讼目标等理念的建立和完善,以符合轻罪时代的期待和要求。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素质,满足轻罪时代赋予刑事辩护的思路和要求,完成轻罪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任务,积极响应轻罪时代赋予的使命和担当,为投身法治建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注释:

1.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