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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刘书硕:我们距离再次进入世界杯还有多远 ——国足主帅被带走后的罪与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06

刘书硕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11月26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了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某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的消息,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多位足球媒体人透露,李某接受调查,已供出了三名前中国男足国脚。前国门张某已被带走,李某供出张某2019年中超保级战武汉对天海时参与打假球;另两个是没被透露姓名的球员。

    

球员时期的李某有着诸多高光时刻,司职中场,曾入选健力宝队留洋巴西,在国内效力过辽宁宏运、成都谢菲联等球队。2001年,当选为中国足球先生并荣获甲A联赛最佳球员奖项。2002年,他代表中国男足征战韩日世界杯,并打完小组赛三场比赛。世界杯后,留洋加盟英超埃弗顿队。转任教练身份后,李某在国家队任主教练期间兼任武汉卓尔俱乐部总经理。李某在卡塔尔世界杯即将开幕之际被调查,本案为什么是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联合调查?可能涉嫌哪些方面的犯罪?会对与案件关联的武汉卓尔及相关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我们距离再次进入世界杯还有多远?

 

联合调查符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李某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涉及监察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对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管辖问题,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

 

李某属于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在公办的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所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符合上述规定。

 

涉嫌罪名或与其任职经历相关

 

一、联合调查意味着涉嫌严重违法的问题与其在湖北工作有关

 

2017年10月10日,武汉俱乐部宣布李某担任总经理兼体育总监。2017年11月16日,又宣布,任命李某担任主教练。这意味李某同时担任俱乐部总经理、体育总监、主教练职务。球队在李某带领的一年后提前三轮冲超成功。2020年1月4日,武汉队官方宣布西班牙人何塞为球队新帅,李某赴国足任职。与其相关的事件:

 

(一)李某在国家队任主教练期间兼任武汉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他的教练组成员留在了武汉,其继续掌管球队。相关媒体报道,武汉队的外籍主帅何塞没有实权,在武汉队,内援的引进是李某说了算。

 

(二)《足球报》透露, 李某在担任国家队主教练后,仍旧在武汉俱乐部拿工资。在此期间,武汉队多名球员进入国足名单。

 

(三)事发后,足球记者贺晓龙对李某案件发文表示,有传闻称,李某曾给某位年轻球员年薪从200万元涨到了600万元,李某的经纪公司从600万元中拿走了300万元。

 

二、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李某利用其担任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年轻球员涨薪,之后通过经纪公司收受这笔薪酬,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李某在任职俱乐部球队引进球员、使用球员时使用自己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李某在国家队任主教练期间兼任武汉卓尔俱乐部总经理,这种双重身份,比较罕见。其作为国家队主教练的身份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理由有二:

 

一是《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作为国足主教练,在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符合上述规定,主体适格。

 

二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对其定性为涉嫌严重违法,印证其主体身份为公职人员。

 

2、如果李某在任职国家队主教练期间通过引进球员、使用球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案外企业财产保护问题再次凸显

 

一、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带走调查

 

2017年10月10日,武汉卓尔俱乐部宣布李某担任总经理兼体育总监。2017年11月16日,又宣布,任命李某担任球队主教练。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卓尔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长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是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卓尔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11月3日,2022湖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出炉,卓尔控股有限公司凭借2021年营收总额1280.37亿元排名第一。武汉长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还投资设立了武汉卓尔足球小镇产业有限公司、武汉卓体农业旅游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

 

李某被查的消息公布后,有传闻称武汉长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已被带走调查。田某某同时担任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卓尔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卓尔智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卓尔天龙医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外企业财产存在被查处的风险

 

作为涉刑事违法犯罪的案件,与李某、田某某相关的案外企业涉案财产存在被罚没的风险:

 

一是办案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会对涉案相关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李某、田某某名下或相关的企业及企业财产在第一时间被采取相关措施。

 

二是相对于传统的合规服务,在涉刑事案件财产保护这个环节往往缺少律师参与,也相应缺少刑事法律风险的专业把控。

 

我们距离再次进入世界杯还有多远

 

2022卡塔尔世界杯,时隔20年后,世界杯再次回到亚洲。小到浙江义务制造的足球,大到主比赛场馆的建设,不乏中国元素,可以说中国除了足球队没去,基本上都去了。2002年韩日世界杯至今,整整20年,中国足球没有放弃过追逐世界杯的步伐,“金元足球”、俱乐部青训、足球小将等等自救措施,但是结果反而使我们与世界杯的距离越来越远。

 

以十年“金元足球”代表球队广州恒大为例,曾两次加冕亚冠冠军,而广州恒大年报显示,2019年,广州恒大收入7.8亿元,支出23.53亿元,相差三倍,且2018、2019年的净资产和净利润都为负数。不仅在资金方面依赖投资方,管理和文化上也缺乏独立性。业内人士坦言:“大多数俱乐部没有独立的文化,只是依附于企业的目标,用企业的文化来管理这支球队。”

 

没有适合足球生长的社会土壤,没有优质的足球文化养料,中国足球想要变好只是空谈。去年中超球队集体改名,名字里禁止出现赞助商企业名称的举措算是弱化金元影响力、打造城市足球文化、培养球队城市使命感的第一步。个人感觉,“广州队”读起来总是要比“广州恒大队”更纯粹、更有城市归属感。

 

总之,希望从顶级联赛球队开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能持续下去,和足球基础设施建设、草根足球建设、青少年足球培养这些“自下而上”的建设能两头并进。正如2002韩日世界杯三次首发球员、前国脚李玮锋在微博上写道:“不管是教育还是体育,其实本质都是育人,但每个行业又都有自己的属性。足球能给人们带来愉悦身心的作用,但也会带来痛苦,这是一项痛并快乐着的运动。当我们做的不好的时候,不用去辩解也不用去争吵,还是要安静下来把它变得更好,把这个行业变得更加强大,这是我们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