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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迪力亚:法眼看数字藏品——韭菜收割机还是金融新动向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14

迪力亚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一个脑筋急转弯,问:米他妈是谁?

答:是花,因为花生米。

问:那么,数字藏品他妈是谁?

答:是NFT。

 

在上一篇文章《法眼看金融:万物皆可NFT》中,笔者着重介绍了NFT及其涵射的相关专业刑事法律问题,但随着技术的快速更新,交易模式的不断迭代,市场环境的种种限制,在国内讨论NFT似乎已经失去了意义。那么,当我们谈论数字金融时,我们谈论什么?

 

正如开篇引用周星驰电影《唐伯虎点秋香》中的脑筋急转弯,当下,在国内语境中,当我们谈论数字金融时,我们谈论的都是数字藏品。本文旨在从概念、特征、价值以及刑事法律风险等角度分析我国数字藏品的现状,并探索和思考我国数字藏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获取以下内容:

一、 数字藏品是什么?

二、 买数字藏品做什么?

三、 国内数字藏品市场及发展前景

四、 数字藏品刑事法律探析

 

 

01.数字藏品是什么?

 

数字藏品源于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这一概念,NFT可以将各种各样的物品数字化,并记录在区块链上,每一件NFT作品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等生成唯一数字凭证。

 

大多数人都会混淆数字藏品和NFT,但两者的区别的还是很明显的,最核心的一点是上链方式:NFT是在公链上链,而数字藏品则是自己编织的联盟链,which它没有得到国际的认可,进入不了国际市场,交易模式有限,不能进行二级市场交易,交易货币只限于人民币...但以上种种,一点也不妨碍币圈迷对于数字藏品的向往。

 

从市场的角度说,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弱化了NFT的投资、交易属性,主要关注收藏功能。在2021年10月23日以后,我国大部分主流平台上发售的NFT全部改名为数字藏品。因此,我国NFT产品的市场定位以及发行意义区别于传统海外NFT市场。在国内数字藏品市场中,数字藏品上线及流通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文化价值、收藏价值、使用价值、赋能价值四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核心价值与传统收藏品价值相同,而第四种赋能价值是数字藏品所独有的。

 

从制度层面讲,在2022年服贸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与数字经济论坛”上,《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从源头对数字藏品的定义、合规发行及流转进行规范。《标准》提出,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一般指一种限量发行的虚拟文化商品,包括数字形式的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形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其发行、购买、使用等流程进行记录,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征,又称为“数字艺术品”“虚拟数字商品”。现阶段,数字藏品较为准确的定义为“数字藏品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

 

02.买数字藏品做什么?

 

数字藏品,顾名思义它是“收藏品”的一种,收藏家们收藏物件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有人为了怀古有个念想,有人为了投资有个回报。结合上文提到数字藏品的四种价值,纵览国内数字藏品市场,不难发现收藏数字藏品的藏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初级玩家:大众收藏者

 

 

这类藏家所购数字藏品仅供用于个人欣赏和社交展示。他们购买发行平台发售的藏品,版权由发行方或原创者所有,藏家也不会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2.进阶玩家:实用收藏者

 

 

这类收藏者属于进阶玩家,他们购买数字藏品有很强的功能性:使用(literary)。为了达成这类藏家的个人使用目的,其购买的数字藏品包含相应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许可,从而使藏品具备合法的使用价值。另外,这类数字藏品通常发行5000-20000份,不过根据业内人士透露,当数字藏品超过5000份的零界点基本就失去了商业价值,所谓“物以稀为贵”。目前,市面上比较典型的数字藏品是鲸探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雪意江山图》,藏家可以在支付宝中设置为付款皮肤从而向收款方展示。

 

3.王者玩家:二创收藏者

 

 

此类藏品限量发售一份,发行单价较高,不过其版权也伴随发售而转移给藏家,藏家也因此被赋予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比较完全的知识产权许可,从而享有基于商业目的利用、复制或改编。这类数字藏品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无聊猿,其授予会员专属福利,使用协作涂鸦板THE BATHROOM,进行二次涂鸦创作。中国李宁、周杰伦、NBA众球星都是它的忠实拥趸,当然,无聊猿价格极高,周杰伦的无聊猿价值300万元。

 

03.国内数字藏品市场及发展前景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到2035年,建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文化数字化已然成为国家战略,数字文化产业迎来政策红利期。作为数字产业和文化产业融合的典型创新,数字藏品大力发展恰逢其时。

 

2022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首次将NFT概念纳入其中,并在数字贸易领域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一《规划》的出台,也将长期笼罩在NFT上不明朗的状态向更加清晰、合规的方向推动。

 

2022年7月,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主编的《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发布。《数字藏品应用参考》明确了数字藏品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我国数字藏品市场将逐步迈入规范化发展的2.0时代。

 

<1>一级市场遍地开花

 

为了抓住时代的脉搏,响应五中全会会议对精神,国内数字藏品市场发展迅猛,遍地开花,各类大厂山头林立,生怕慢了步伐,错失经济、流量的双红利。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中心统计,截至2022年7月,我国数字藏品平台已超过700家:腾讯、网易、蚂蚁集团、京东、百度、小红书、B站、芒果TV、华为等都已布局数字藏品平台。

 

蚂蚁集团2021年6月初上线“鲸探”,腾讯2021年8月初上线“幻核”,京东2021年12月上线“灵稀”。此外、国立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机构、新华社、央视网等央媒也推出了自己的数字藏品。

 

<2>二级市场鸡飞蛋打

 

前文指出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的竞争力只体现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可以说是非常惨淡,标志性事件是腾讯“幻核”宣布停止发行数字藏品,对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来说,像一场“地震”。互联网大厂退场之后,“唱衰”数字藏品的声音越来越大,有人说这是数藏泡沫的幻灭,也有人从中看到了新机遇,不断“拉新”。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火大教育校长于佳宁指出:此次幻核停售数字藏品,是腾讯选择削减非核心业务以应对净利润下滑的选择,可以视作企业正常的战略选择。虽然数字藏品市场前景广阔,但这项业务的不确定性相对于腾讯其他业务而言更大。

 

需要指出,目前国内各平台对于二级市场的口径参差不齐:

 

1>完全不允许藏品转赠。以腾讯幻核为代表;

 

2>允许首次收藏180天后“无偿转赠”,且表示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转卖行为。以鲸探等为代表;

 

3>开通寄售功能,相当于开通了平台内的二级市场。以天穹数藏、iBox链盒为代表。

 

04.数字藏品刑事法律探析

 

有平台就有跑路(无论是P2P还是NFT),有跑路就有犯罪(当然不是所有跑路的都犯罪)。由于数字藏品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监管的缺失,造成数字藏品行业非常混乱,平台恶性炒作、虚假宣传等乱象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行业纪律,整顿行业乱象,各机构、协会自发在规则、协议等方面逐步进行行业“紧缩”,行业清理: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应注重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有关手法。

 

2022年3月底,微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公众号。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2022年6月30日,在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下,近30家机构在京联合发起《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提高准入标准,成数字藏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共识。

 

2022年内9月5日讯,在2022年服贸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与数字经济论坛”上,《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从源头对数字藏品的定义、合规发行及流转进行规范,同时《标准》还明确提出,数字藏品仅限于使用目的流转,不可开展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转。

 

需要指出以上文件不过是倡议、提示、行业公约,质言之,均无法律效力。也正因如此,行业乱象跨过行业规范的藩篱,铸成各类刑事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是“平台系”犯罪中最基础款的罪名,也可以说是平台犯罪的“最低消费”。从2013年前后的“P2P暴雷”到之后的比特币、以太坊、区块链、IPFS、元宇宙(meta)的“圈地运动”,不难发现:只要将国外的高科技概念嫁接一个到国内的野生平台,稍作包装,辅以会员费、入会费等入门门槛,就很容易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即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边界较为模糊,需要在辩护中审查“非法占有之目的”并结合证据材料,加以厘清。

 

(2)洗钱罪

 

由于国内外平台对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同,交易货币也不同,给了犯罪分子借数字藏品交易来洗钱的方法:他们利用境外区块链技术(以太坊、Polygon、火币)“上链”数字藏品,通过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后,兑换成虚拟币,再在虚拟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兑换成外币,利用数字藏品进行虚拟币交易。一顿操作猛如虎,是为洗钱新思路。

 

不过,国内外此情况做出了迅速反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倡议:呼吁会员单位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哈工大(深圳)区块链发展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员吴俊杰认为,数字藏品平台应严格落实“不以虚拟货币作为或变相作为发行交易计价和结算工具,禁止对NFT提供集中交易、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数字藏品平台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要强制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是笔者自己主办的一起案件,发生在北京朝阳区,由于案件尚未审结,笔者对于细节不做过多透露,大致情况是:当事人与其他3人合伙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出资成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并附带微信小程序(交易)和微信公众号(宣传)。由平台签约艺术家并要求艺术家创作画作(画作价值几何暂不展开),之后将画作“上链”形成数字藏品,数字藏品由平台标价,通过抢购的方式进行卖画。这是当事人知道的所有信息,但是他不知道的是:

 

<1>其他合伙人在群里做出了如下承诺:通过以销定采的抢购的方式让买家抢画,买家拍画付款时画家收到钱,画作进入买家仓库,然后当天或者第二天以高于拍下画作的钱售出。

 

<2>其他合伙人提供宣传物料,供买家进行宣传、介绍,如果第一手买家介绍了第二手买家下单购买数字藏品,则第一手买家能获得2%的提成;如果第二手买家继续介绍第三手买家下单购买,第一手买家能获得1%的提成的同时第二手买家还能获得2%,如此这般,有5级提成制。

 

如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在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换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然这也是当事人希望的结果。

 

借本案,笔者需要给玩数字藏品平台的玩家说明几点:

 

(1)无论你怎么玩,千万不能伪造、虚构艺术品、数字藏品,这是公安经侦审查的关键证据;

 

(2)无论你怎么玩,千万不能保证你的数字藏品可以“保本付息”,或者任何带有此类意思的承诺;

 

(3)无论你怎么玩,千万不能要求、指使、暗示你的买家(会员),发展下级买卖,并给予其提成,有一个算一个,全定传销;

 

(4)无论你怎么玩,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复制粘贴平台的《交易协议》、《促销协议》甚至到后期的《和解协议》,这些协议关乎你犯什么罪!找个正规的刑事律师帮你审查、拟制,为你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