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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抽象的法律,具体的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5-20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也是高度抽象的,但是落在每一件案件上又确是具体的,在执行上可能有差别的。

 

我的意思是说,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差别,而进行差别化的处理,这个即使是机器人也会这样。

 

我的意思是,同一个案件落在不同司法官手里,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局。

 

而再抽象的法律,都难以避免地要交由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官来执行。

 

我们无法做到由法律来自我执行,或者由人工智能来自动执行,我们只能由具体的,有血肉、有情感、有缺陷的人类来执行法律。

 

这就是抽象法律的落地问题,必须经由具体人的个别化理解。

 

这也是法律的最后一公里。包括所有政策的执行也都有一个问题,大家可以自己品一下。

 

我们都说要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通过各种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教育培训来尽量的确保对法律认识是统一的。

 

但是从实际上看,我们就是不能完全做到每个司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完全一致。

 

有些量化的标准还好一些,一旦裁量的内容多了,那一定是千差万别的,一定是理解不一致的。

 

这就是人,这就是人的特点,主观性、多样化,这既是局限,又是优点。

 

因为我们执法司法的对象也一样是具体的,有血肉、有情感、有缺陷的人,司法官和被告人都是具体的人,都有局限性和主观性,这两个主观性加在一起就会放大主观性的作用。

 

就会导致抽象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化。

 

就是具体看是什么样的案件,是什么人犯的罪,而且非常重要的是由谁来审视。

 

带有人性执法观念的人,会考虑犯罪动因,会设身处地从被告人角度考虑一下,也会考虑刑罚的局限性和污名化。

 

而如果秉持机械执法的态度,认为这些具体情况我管它呢,我就看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构不构,构就完了,具体情况与我无关,谁让你犯了罪了呢?我管你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经历。

 

当然这两个是非常极端的情况,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决定,而他们适用的却是统一法律。

 

统一法律的抽象条款,被不同司法官适用起来的效果完全不同。

 

所以在法律制定之后,司法官才是决定性要素。

 

如果真碰上事了,如果你能遇到了有同理心的司法官,其实是你的一种幸运,而不是必然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司法官都有同理心,碰到机械执法的司法官可能就算你倒霉了。

 

而这种倒霉有时候还不一定能够得到纠正,因为不能保证它的上级一定与他观点不一致,而且他未必有什么渎职的行为,他只是理念认识问题,而这个理念认识问题是最难纠正的。

 

谁能保证谁的理念认识就一定是对的,而别人就一定是错的。

 

我们之间可以有分歧,可以有所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但并不一定就是谁对谁错。

 

这样一来,我们是否就陷入了一种司法的不可知论,也就是你不能确保一定会被公正处理,除非你很幸运地遇上一位开明的司法官。

 

这样一来司法公正是不是全靠运气了。

 

这是不应该的。

 

那怎么解决呢?

 

法律体系其实已经为此有所准备,也就是预防司法恣意的问题。

 

知道司法官可能出错,因此才有司法救济制度,比如上诉制度,通过提高审级的方式来避免认识偏误。

 

但是上诉制度的问题是太晚了,都走到诉讼末期了,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压力也太沉重了。而且还存在既判力保护的问题,有的时候上级法院明明知道下级法院判的有问题,但考虑到一个系统的,而且改判还要扣分等因素,就干脆不改了。

 

还有的时候是如果上诉还有可能改一改,看到抗诉反而就不改了,应该改也不改。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成本就过高,所以就导致有问题也纠正不了,而不了了之。

 

上诉制度相当于审判机关的自我纠错,因此也是比较难的。

 

更重要的是全流程的诉讼公开透明。

 

比如审判公开制度,现在庭审直播也是审判公开的一种延伸。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公开,总之公开就是好的,司法机关就是有所忌惮的,就不容易出格。

 

对证据事实的把握各方面就要比较认真,否则难以为公众所信服。

 

而这种忌惮和认真,不就是强迫司法官要坚持一个最低水平的司法标准么,从而避免过于武断、随意的司法行为。

 

你就是想武断,在司法公开面前也还是要掂量一下的。

 

这就使得不管谁执法司法都不能乱来了,这其实是对抽象法律的一种统一适用,是对公正的一种保障。

 

也就是说让公正不再是一种幸运和偶然,而增加了公正的一些必然性。

 

但仅有公开也不够,还必须要有庭审实质化,也就是管用的公开。

 

首先是形成控辩审的三角构成,实现控辩平等,在法庭上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违法证据依法排除,控辩双方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法庭有一系列程序保证公正性。

 

虽然实体法律的裁量空间更大一些,但这些程序性规定往往裁量空间比较小,比较刚性,从而确保一个透明公正的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但是这些都是审判期间的程序了。

 

如果都要到审判程序来判断,那样审判机关的压力会过大,而且让每一名嫌疑人都起诉到法庭,对他们也是一种煎熬。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前还有一个重要的分流机制。

 

这也是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原因。

 

虽然羁押裁量和起诉裁量上,不同的检察官也会有分歧。比如有的就会羁押起诉,有的就不会羁押,甚至也不会起诉。而他们其实都有各自的道理。

 

也就是同样的羁押制度和起诉制度,可能因为检察官的认识不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判断。

 

但是少捕慎诉慎押是一种导向,它指的不是羁押起诉你们自己看着办,多押少押、多诉少诉根据案件来,它没有说根据实际情况来,搞笼而统之的辩证法,而是非常明确指出一种导向,那就是尽量的减少羁押率、减少起诉率。

 

而这个一定是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也是符合目前以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走势的。

 

这样一来,虽然在执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上还是会有差异,减少羁押率、减少起诉率的力度会有不同,但一致的落脚点会体现出更多的人性司法观念。

 

而这种趋势性、导向性的刑事政策,也必然有利于更加符合轻罪为主的基本犯罪现实,也必然会更多地鼓励司法官展现同理心,从而体现人性化、轻缓化处理。

 

既是公正不是必然的,但也一定增加了公正的出现几率,这也是好事。

 

虽然司法官是具体的人,有七情六欲、有不同的认知能力,必然的对法律有不同认识,对案件有不同把握。

 

但是所谓的公正其实也有一个裁量区间的,也就是在这个裁量区间的范围内,都是公正处理的,而不是只有这个点是公正处理,其他就是错的,不是这个样子。

 

因此提高公正水平,其实就是提高司法官的精确化办案能力。

 

目前的量刑建议其实就是这个意思,虽然是要求一般要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但也并非要求100%的采纳,只要这个采纳率能够达到90%或者95%的水平,就已经非常高了。

 

尤其是息诉服判率比较高的情况下,就更说明这个量刑建议得到了一个多方满意的公正水平。

 

这就意味着司法在很大的比例上体现了公正水平,让公正的必然性提高了一个层次。

 

随着司法精确化水平的提高,公正的必然性也提高了,公正不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大概率的事件,即使这个精确性还有提高的空间,但在相当程度上也实现了目标。

 

也就是即使在司法官是个人的情况下,但是通过多方博弈、公开透明的程序控制,不断提高司法精确化水平,还是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公正概率的。

 

尤其是通过少捕慎诉慎押将相当大的案件分流处理,没有当作犯罪来处理,给了很多人一次机会,即使是最终起诉了,但也尽量在诉讼过程中允许他和家人朋友待在一起,不仅可以帮助其提高辩护能力,还能稳固其社会网络,增加其心理支撑能力,这些也都有助于公正处理。而且在不羁押的情况下,一定会提高缓刑适用的比例,从而让犯罪人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

 

这些虽然都是由具体的司法官处理的,却能够大概率上,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公正,而实现公正就是对法律抽象原则的更好落实。

 

虽然这个落实不是一刀切的,也不会像机器一样稳定,但却可以更加贴近动态的公正需求。

 

也许,人们所期待的公正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也是具体而微的。

 

但这个具体而微也一定是体现了立法的抽象原则的。

 

我以为公开透明的程序和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其实是在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人之间搭建了一个刚柔相济的桥梁。

 

通过这个桥梁就让公正成为了一件有指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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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