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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彭新林: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是一门艺术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21

很高兴参加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八期“刑辩实战”活动,首先感谢中同所及杨矿生主任、刑事部赵铭主任等的盛情邀请。刚才,在京代表性律所的12位刑辩律师同仁从自身执业经历和感悟出发,围绕“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的主题作了精彩分享和深入交流,提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中肯建议,不乏真知灼见,为我们提供了一场刑辩实务领域特别是刑辩律师如何做好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方面的思想盛宴,听了以后很解渴,颇受启发,也表明发言的刑辩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娴熟的刑辩技能和良好的沟通技巧。

 

大家的主题发言,给我留下了三个比较深刻的印象:一是干货满满、内容丰富。总的来说,分享的内容有血有肉,既有理论分析也有实务解析,既有思想的高度也有实践的厚度,既有心得分享又有实操技巧,涉及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工作方方面面的内容,虽然发言角度不一样,但各具特色、内容充实,有干货、有重点,对刑辩律师做好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工作、形成律师与家属之间良性互动的信任关系,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针对性,不失为一次刑辩业务的精准辅导。二是很接地气、实操性强。大家结合辩护实践和鲜活案例,聚焦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语言,系统分享了沟通、反馈、倾听、宣传的技巧等实务内容,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其务实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感受很真切。三是既有沟通之道、又有沟通之术。道强调的是思维逻辑,术强调的是具体方法,道与术是相辅相成的,有术无道止于术,有道无术亦枉然。有效的刑事辩护,特别是在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方面,既离不开正确的沟通之道,也需有恰当的沟通之术。道术合一、道术势有机结合,方能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进而为有效刑事辩护奠定基础。大家的发言,有的涉及沟通之道,有的属于沟通之术的层次,需要根据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家属,综合灵活运用方能凑效。毕竟,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沟通属于目标导向、专业性强的沟通活动,而非相对简单的社交沟通,并不是在“术”的层面上做到位就可以了。

 

人们常说:“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只有深入刑事辩护一线,经常与当事人家属打交道,才会对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更直观、深刻的认知。总体上看,相比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由于自身在高校担任教职、兼任相关社会职务、选择性办理案件等因素的影响,在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方面可能具有独特的优势,当事人家属对兼职律师更容易形成信任关系,双方沟通起来相对比较顺畅,对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感受没那么深刻。尽管如此,兼职律师在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问题,这与专职律师在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无两致,这就需要分析沟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我结合自己从事兼职律师的实务经验,对刑辩律师如何做好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工作,也谈几点思考和浅见,与大家交流。

 

第一,应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刑辩律师无论是与当事人家属洽谈案件代理、沟通收费、商量辩护方案、解答法律咨询,还是后续的法庭辩护,都宜坚持专业化的思维,包括理念的专业化、技能的专业化、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等,这是赢得当事人家属信任的“不二法门”。如果刑辩律师在法律服务事项上没有展现应有的专业水准,或者解答当事人家属问题不得要领,人家怎么会信任你?这样双方沟通起来难免会出现问题。当然,强调专业化并非要刑辩律师一定得用“法言法语”或者故弄玄虚与当事人家属交流,而是要用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语言把相关法律问题讲清楚,不推诿、不避事,让当事人家属听得清楚明白,从心底里相信所说、相信刑辩律师。

 

第二,应有独立判断的职业自觉。刑辩律师虽然是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但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独立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刑辩律师有独立辩护的诉讼地位,对当事人家属当然要尊重、以诚相待,但不能无原则的迁就,更不能因为利益诱惑就盲从实施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践中,在前期与当事人家属洽谈案件及律师费用时,当事人家属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或者其有意隐瞒相关案件信息,甚至对辩护律师进行误导,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刑辩律师一味轻信当事人家属一面之词,就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个别情况下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执业风险之中。此外,在辩护策略的沟通上,当事人家属提出的意见也不一定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甚或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多个当事人家属意见相左时,刑辩律师更应当有独立判断的精神,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职责。

 

第三,应有整体辩护的思维。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刑事辩护有不同的阶段。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亦不尽相同。现在的刑事辩护与过去更多聚焦于法庭上的刑事辩护有很大的不同,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刑事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大,效果其实更好。这就要求从接触当事人家属或者谈案件时就应当有整体辩护的思维,应把庭前阶段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作为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努力取得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和支持,包括适时沟通案件进展、已做的辩护工作和下一步安排、会见情况、辩护思路等情况,这样即使最后判决结果不理想,当事人家属也大都表示理解,认为辩护律师已经尽力了。

 

第四,不只是刑辩工匠,更应有大局观。刑辩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家属委托后,当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好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刑辩律师不应只追求成为刑辩工匠,更应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特别是在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或者敏感案件中,绝不能只盯着案件的具体案情或者当事人家属的某项诉求,而要全面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复杂情况,包括有关方面和办案机关的关注程度、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情况、案件之于社会的影响等等,要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把和当事人家属的沟通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案件辩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复杂敏感案件,在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时要始终胸怀大局,讲究沟通策略和方法,哪些能讲哪些不能讲、哪些可详细讲哪些点到为止,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特别是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到的不应公开的相关内部情况或者案外情况,要遵守保密要求,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科研公众号

作者: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