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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邱祖芳: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25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邱祖芳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邱祖芳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感谢主持人!前面六位老师都对本主题做了精彩的发言,我简单提一些我的个人思考。

 

刑事诉讼程序在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诉讼制度价值。同时,刑事诉讼程序高度关注对于人权的保护,但对于涉案财物的物权保护,却未给予足够重视。相应的,刑事辩护工作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忽略。但是我认为,“无财产则无自由”,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物权,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应有之义。

 

本单元议题是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的辩护,此处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

 

我理解,涉案财物包括证物,证物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其之所以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是因自身具备客观性、关联性、提取合法性等属性,并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所处的位置等,来反映一定案件事实,如故意杀人的刀具等。涉案财物还包括赃物,即是指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在实践中,具体界定涉案财物存在模糊性。例如,催收非法债务案件中,被告人从所谓的被害人处所取得的他之前借出的款项,能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单位犯罪案件中的财产,比如非法采矿案件中的采矿设备、运输车辆等,是否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以及,这几年的网络犯罪案件里面,几乎每个案件都涉及到手机,而手机既可能是作案工具,又可能是证据的介质,是否一概予以没收?对此,控方应当予以明确。

 

一、处置涉案财产的措施

 

1.追缴。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进行追查、收缴,发现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转移、隐藏的,司法机关应当追查下落并予收缴。

 

2.责令退赔。“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刑法》规定责令退赔的目的,是出于保护公私财产,不让犯罪分子因为犯罪而在经济上获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依据该规定,应当理解为退赔的财物包括赃款和赃物。

 

3.返还被害人。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及时返还”,应当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司法机关只要查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都应当及时返还,无须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以上规定明确,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查明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事实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应当应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已经返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4.没收。没收是指将原本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强制性地收归国有,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上缴国库,是指结案以后,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刑事裁判的判项内容,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或赃物变现后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作他用。实践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些办案的司法机关将需要上缴国库的涉案财物挪作他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2015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颁布实施,该规定已经对此予以规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该规定予以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包括违法所得的没收、违禁品的没收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第一,违法所得的没收。依客观形态,违法所得可分为具体的财物和抽象的财产。除了普通的动产外,还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其他有价证券、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产等,既包括有形财物,如房产、现金,也包括无形物,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尽管相关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有所界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对于“违法所得”的范围界限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往往是由司法机关依其办案惯例裁量决定,在此把握统一标准显得十分必要。

 

第二,违禁品的没收。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物品。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切违禁品都应当予以没收。对违禁品的没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公安、检察机关均可实施没收。违禁品的认定,应当依据审判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而决定是否没收,犯罪行为时不属于违禁品,但是裁判时法律规定为违禁品的,亦应没收。值得研究的是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的货物,没收走私货物依据什么?之所以构成走私犯罪,是因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欠的是国家税款,与货物无关。

 

第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例如,走私所用的运输工具、赌博所用的赌具、杀人所用的刀枪、毒药等。如果犯罪所用财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财物,则应当返还他人。如果犯罪所用财物不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但系违禁品,亦应没收。

 

实践中,关于“供犯罪所用财物”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很多司法人员往往将“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理解为仅指犯罪工具。由于犯罪工具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明确界定,致使司法人员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和判断的标准也不统一。为防止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被纳入没收的范围,有必要采取适宜的标准来认定应没收的财物。一是应当强调作案工具的专门性,为犯罪准备并用于违法犯罪;二是确立没收的合理性限制。

 

对违禁品的没收,因立旨于社会防卫的目的,采取必须没收的立法原则。但对于供犯罪所用财物的没收,为防止没收过于严苛而失去合理性,很多国家都确立了相当性原则。例如,没收的财物价值远远超过违法所得或者是犯罪对象的总价值,即为不合理的没收。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等,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确立供犯罪使用物品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合理性标准,可防止侦诉机关在审前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不当扣押,防止没收范围的不当扩大而侵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关于涉案财物的合理、合法处置的思考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通常是侦查机关一扣了之,审判机关一判了之,导致“查封、冻结容易,解冻难”的局面,不仅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而且,如果出现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保管不善的情况,还可能会给当事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应当认识到,对于涉案财物的合理、合法处置,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一环。对该程序予以合理规制,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实现对当事人财产权益更加精准的保护,才能体现刑事司法的温度、提升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的认同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基于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建立“涉案财产”的证明规则,以及配套的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参照法庭调查规则,通过举证质证,查明物的属性、权利归属等。这一点,目前司法实践中常常是综合举证,出示扣押清单时也不说明目的,对财产的分类或属性不明。

 

第二,涉案财物处置适用比例原则。一是犯罪工具的价值与犯罪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二是犯罪工具在犯罪行为中的重要程度及是否具有广泛的可替代性。对于购买车辆并进行改装以满足某种犯罪行为需要的,如盗窃牲畜等,该车辆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犯罪活动中,不可替代性较强,可以采取没收犯罪工具的严厉措施。对于购买车辆后搭载犯罪嫌疑人抵达犯罪现场,该车辆除用于犯罪行为外仍然用于日常通行,且交通工具具有广泛的可替代性,是否没收应当综合全案情节予以确定。

 

第三,建立涉案财物处置司法说理原则。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说明涉案财物的调查认定过程、最终处理方式。

 

第四,设置独立的上诉或者申诉程序作为救济途径。

 

时间限制,我就简单说明这几点内容,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