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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专业化论坛回顾 | 陈志学: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质证要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6-08

编者按

 

2022年5月29日,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暨第100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有效质证”。论坛全程对外视频直播,持续11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5万余人次。

 

与会20余名发言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刑事质证基本原理”“言词证据、笔录证据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质证”以及“行政证据、行政认定的质证”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庭审质证的盛筵。

 

以下是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志学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吴宏耀院长、毛立新老师以及各位坚守在线上学习的同仁们晚上好!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质证要点。事故调查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由行政机关进行组织的调查活动。事故调查报告实际上它是在综合全部调查材料之后得出的分析报告,是对整个调查活动的一个总结,在我们办理的生产安全类的案件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都造成严重威胁,相关企业责任人员也因此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目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责体系当中,刑事责任认定一直是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今天主要就是围绕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分两个版块跟大家进行分享。

 

一、第一版块是关于我们团队办理的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为例,从这个案例开始展开今天的分享内容。

 

关于某某市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这个批复之前,事故调查组会有一个关于事故具体情况的调查报告。我们办理这类案件的律师都应该知道,事故调查报告是由相应的部门牵头,正常是由安监部门进行牵头,会同公安、工会,我们这个案件还联合了建设部门,包括邀请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然后对整个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最后做出一个总体评判,再经过当地某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复并公布,所以,在这里我先跟大家展示一下我们办理的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事故调查报告是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6个方面内容组成,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人员的概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救援的情况;整个事故造成的人员的伤亡和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就是造成的一个后果;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的认定;对于事故的处理的建议;关于整个事故吸收的这么一个教训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出来以后,要按照法定程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必须要经过某市人民政府批复,然后对社会进行公布。

 

通过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从事故调查报告到市政府的批复,可以看到,调查报告首先对整个事故的性质进行认定,其次也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责任的认定以及最后提出处理意见。2021年9月17日,我们作为李某辩护人介入本案,依法提出本案遗漏重要基本事实,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后来某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公安机关、辩护人、人大代表等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该案件经过公开听证以后,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下面主要就是围绕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进行具体质证,同时也结合了我们办理的李某重大责任事故不起诉案来进行分享,辩护人要善于和敢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质证意见。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2007年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第22条规定由政府牵头,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第25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时要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事故的客观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并在调查报告中区分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除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之外,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由此可见,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后,有权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技术鉴定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全面、系统、专业地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从文本形式上看,《条例》第30条规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两大方面(分为6个小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的原因和经过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质、事故单位的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后,需提请本级政府审查批复,由政府对其调查工作的合法性、事故起因和经过、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划分、追责方式予以确认,再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由政府的单方行为直接对事故责任人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情形,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的相关程序,将犯罪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从形成过程看,事故调查报告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完成,具有天然的法律属性。

 

三、刑事诉讼中使用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依据

 

2011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该条为司法实践中如何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提供了法律指引。

 

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或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办法》和《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均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调查报告可以获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但仍需要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

 

四、如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质证

 

依据证据法学理论,任何证据都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资格和能力,在证据能力上体现为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的法律属性是证据因被法律认可而产生的能力,在证据能力上体现为合法性。刑事证据必须由适格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再经法定程序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被司法机关采信,产生证明力。

 

事故调查报告本身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事故调查报告既有对事故发生经过的认定,也有对事故原因的专业鉴定,还有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等,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把调查报告认为书证,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但是因为事故调查结论形成的具体过程及调查报告包含的内容囊括了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多种证据形式,兼具多种证据特征,实际上可以被认定为多种法定证据的综合体。那如何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实则就是对报告形成过程中所依据的各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质证。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审查质证。

 

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在于事故调查的过程、调查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活动所依据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真实,调查报告未掺杂任何主观情绪,仅是依据事故的客观情况作出结论。在审查过程中,要把每个要素放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去判断,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证明内容的吻合程度,对于稳定性较差的主观性证据要特别注意,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和司法程序规则予以分析和采纳,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应当予以补强或者重新收集,在无法补强和重新收集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排除。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关联性审查质证。

 

事故调查报告的关联性是指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一方面事故调查报告是否能够用来证明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是其证明的内容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认定。由于事故调查报告的特殊性,其涵盖的证据类型较多,证明内容较广,因此要对相关内容予以全面审查,尤其是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认定以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等重点内容不能有任何遗漏,对于无关内容应当予以剔除。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质证

 

刑事诉讼证据在收集主体、证据来源、收集过程、审查程序等方面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瑕疵证据或非法证据。审查事故调查报告时,除了要审查出具调查报告的主体、调查程序、报告内容及其所附具的证据材料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还要审查该报告是否经过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和批复,以及是否依法公开。《安全生产法》第83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大家都知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质证是审查证据的必经程序,是验证证据能力和判断证明力的关键环节,决定着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影响指控的犯罪能否成立。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认定的过程中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事故调查报告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机关判断事故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轻重的重要依据,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于行政机关认定违法行为的评判标准,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机械采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意见,仍要回归到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

 

首先,界定相关人员责任时,不能机械适用主观推定原理,要明确肩负特定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人员和与普通工作人员对于相关的管理规则及业务规则的了解程度和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 

 

其次,对于事故报告中提及的重要责任、主要责任、主要管理责任等模糊的责任概念,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以相关人员的身份、岗位职责所对应的具体工作性质作为其承担事故责任的基础。

 

再次,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要坚持客观归责,尤其是在多因一果和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厘清行为人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在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和各位同仁共同分享的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质证要点”,感谢各位的聆听,欢迎大家有空来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指导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