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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张青松: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理念与内涵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16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青松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青松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大家好!各位新老朋友,好久不见。刚才认真聆听了前面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魏老师向我们介绍和解释了一些境外制度,如美国制度,打开了比较宽广的思路。董坤老师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指出了死刑复核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曹春风和张雨两位都是顶级的、经验丰富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他们更是从实务角度指出了我们现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学习前述发言,我的个人看法如下。我认为有效辩护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全面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从会见、阅卷到发表意见这一系列的工作,均需要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所有的工作内容,律师要全面做到,这是最基础的内容。

 

第二,尽职尽责辩护。《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非常广泛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到实践中并不是都可以落实的。我们会见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遭到障碍时,律师是否会通过申诉、控告等各种方式去抗争,使这项权利得以尽可能实现?包括我们的阅卷、调查等,这些工作在实践当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以及,我们发表意见,无论是死刑复核过程中发表意见,还是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中发表意见,如果受到阻碍,是否进行了抗争?我们所发表的意见可说的、应当说的,是不是完全提出来?这都是尽职尽责的内容。

 

因此,只有做到了全面辩护、尽职尽责辩护,才算是有效辩护,这是我对有效辩护的个人理解。

 

从刑事辩护角度来看,死刑案件和其他非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应当不存在区别。从有效辩护的角度来说,应该也是没有任何区分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又专门提出来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

 

如果说它特殊,一是,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是否被剥夺的问题。二是,从程序上来看,死刑案件存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从实践来看,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议题中,比较集中的一大部分问题可能出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换言之,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更大的阻力、或者问题更大的地方应该来自于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应该都是水平非常高的、也非常敬业的,但是从辩护这个角度来讲,他们的交流意识、提供诉讼便利的意识,以及对于律师这项工作的理解程度,实践中做的并不好。

 

其实死刑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和其他案件一样,权利基本上都能够得到保障。但由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是一个法律未规定应当公开开庭的程序,某种程度上有点类似于行政审批程序,就存在一定封闭性。所以,法官和律师打交道时确实缺乏一些交流意识。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向最高法院法官表达意见这一行为的性质。我们一般认为,向最高法院法官表达意见是辩护行为的一部分,那么,这样一个行为究竟是向最高法院的法官去表达自己的意见,还是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进行磋商?毕竟,听取意见和控辩双方对抗式开庭,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交流方式。我特别赞成董坤老师刚才所提的问题,律师向最高法院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最高法院的法官只是听取,还是需要做一定回应。如果是磋商就需要做回应,如果只是听取,当面反映意见和书面反映意见效果完全不同。我认为向最高法院表达意见应当是一种交流,而不是律师单向输出信息,作为一个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流的表达方式,显然应该是磋商。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表达自己的意见,应当对律师表达的观点做出是与否的回应。我认为这样才是一种常态,否则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准备表达意见时,能否顺利约见法官。前两天还有几个律师向我打听,最高法院的哪个庭在哪,怎么样和哪个法官取得联系。我个人感觉,实践当中可能律师约见最高法院的法官本身就是比较难的问题,这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在办案意识上、对于律师的态度上还存在问题,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而且是最高法院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尤其像张雨律师提到的,最高法院的法官问律师:司法部让你会见了吗?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法院,律师是有权进行控告的。

 

最后,刚才曹春风律师的一句话让我感触很深,我想做一点回应。我跟春风律师是很多年的老朋友了,我特别理解他是一个非常敬业、认真、感性的人,他认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救人于生死的一项事业,这种表达特别让人敬佩。但是我认为,恐怕这个理念也可以稍做调整。

 

为什么会有死刑案件?因为还有死刑这样一项制度,也就是说,死刑制度仍有其在实践中的可适用性,律师介入死刑案件的辩护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把人救下来。如果把“能够将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辩成不死”当作是一种追求,这就会带来职业心态上的偏差。比如说可能就会出现像春风律师一开始所说的,像雾像雨又像风那样的疲惫不堪的心情。我们在个案上可以将救活一条人命作为我们的诉讼目标,但是绝对不可以将此作为一种追求。因为一旦作为追求,又无法实现的话,将会对心态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要强调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是要尽可能实现全面辩护和尽职尽责辩护,而不是使案件最终一定达到不被判处死刑的结果。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