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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论坛回顾丨颜世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实现有效辩护的内部条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12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以下是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徐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颜世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在这么一个特殊的时期又跟大家见面。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其次我也谈一下我跟尚权所也是有很深的渊源。

    

这要从2014年尚权武汉的论坛谈起,那是第一次参加尚权所的论坛,也是从那时候认识的尚权所,从那时候起尚权的刑辩专业的魔力一直在吸引着我。到了2017年我自己创办了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在我开业的那一天,我们尚权所的毛立新老师、张青松老师还有其他的几位律师都去参加了我们的开业典礼,给予了大力支持。所以我也非常感谢尚权所对我们世君所的帮助,同时也预祝尚权所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继续作为刑辩行业的领头羊。

    

接下来我作为与谈人,谈一下今天的主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有效辩护。刚才我认真聆听了前面四位嘉宾精彩的发言,确确实实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很多是我之前不知道的,也感谢四位发言的老师。在学习之余,我有三个不同的建议,也想跟几位老师说商榷一下,在今天的会上虽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但是会后我们可以沟通交流。

    

第一个就是韩老师提出来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辩护空间变小了。这种观点我本人不是太赞同的,因为我觉得律师业务量小了跟律师的辩护空间小的是两个概念,我认为律师的辩护空间没有小,就像上午樊老师讲的。刘静坤老师讲律师的辩护空间增大了,我是赞同他这一观点的。

    

还有一个不同意见就是刘静坤老师讲的,在认罪认罚这一制度下,律师的辩护模式由传统的辩护模式向认罪认罚下捆绑模式进行转变。其实我个人也不认可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捆绑模式,为什么?我简单说一句话,就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内容没有修改,你律师的辩护权就是独立的,所以你跟已经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意思是不能捆绑一起的。

   

 第三个不同的意见就是贾志强老师讲的,他说值班律师在签字时,签字就是认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个人理解,我也有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这个签字不能完全代表你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对他的自愿性是认可的,因为他的自愿性只有他自己是最清楚的,是他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只能说明律师签字是证明你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除此之外不能证明其他的具体内容。以上是我的三点不同想法跟三位老师商榷,会后继续跟他们学习、交流。

    

关于常铮老师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我觉得不仅有很深的理论支撑,在实践方面也自己独到的见解,她确实也是我们刑辩界的精英。她关于有效辩护给出了一个标准,如何实现有效辩护讲了两个条件,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刘静坤老师对无效辩护的标准给出了一个很确切的解释,我觉得两位老师讲得非常好,一个是有效辩护的标准,一个是无效辩护的标准。

 

接下来我从常铮老师讲的实现有效辩护条件的一个层面,就是内部条件,即自身内容和个人技能方面,谈谈我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几点粗浅看法,与大家一起商榷。

 

一、扩大审前辩护,力争提前“收兵”。

 

(一)加强侦查阶段的辩护。

 

侦查阶段绝不能因为当事人认罪了,你律师就只会见等走程序,坐以待毙。要根据自己亲历会见了解的详细案情,发现问题,去侦查机关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审查批捕阶段要不厌其烦的与检察官当面交流给他洗脑,让其接受我们辩护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尽力全面辩护。

 

事实之辩,事实是否清楚;证据之辩,认真研究证据,及早提起出 质疑;量刑之辩,抓住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的量刑协商机会,多沟通,多研讨,实现量刑最低目标。

 

二、决战法庭,不离不弃求完美。

 

法庭才是律师的主战场,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尽管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但是还是有某些问题没有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比如案件定性、证据问题、量刑、是否适用缓刑问题等等,公诉人还是不同意我们辩护律师的意见。尽管当事人做过认罪认罚,已经签了具结书,我们律师到了法院也必须尽力去争取,用我们的不懈的努力和专业技能去说服法官,最终能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达到辩护的目的。

 

这里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庭审中,一些法官往往以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的与具结书意见不一致的辩护意见,来随意取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让律师处于尴尬境地。全国优秀检察官刘哲说,法官的这做法是不妥的,不应该的。我认为,这是法官滥用审判权的表现,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解误判的表现。我们律师如何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呢?在庭前做好预判,做好辅导,庭审中勇敢对法官说“不”。

 

三、庭后一天不判,律师辩护不断。

 

我们很多律师朋友开完庭,就认为辩护结束了,万事大吉等结果了,这其实不然,几乎是坐以待毙。只要没有当庭宣判,庭后就要及时复盘,详细会见沟通,庭上没有确定采纳的意见,庭后还要穷追不舍,不放弃任何机会,不留任何遗憾。

 

各位律师朋友,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写入了我们国家的刑诉法,不管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在检察机关的主导和有力推动之下,已经得到了普遍适用,目前为止适用率已经达到85%,它对中国的的司法制度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我们作为新时代的律师,要抓住时机,运用好这一制度,尽职责尽责的做好每一起案件,真正做到有效辩护,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做一名合格的、称职的人民满意的刑辩律师。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