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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论坛回顾丨陈文海: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之必要和着力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11

2021年10月24日,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9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陈文海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谈到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我想,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专业化应在题中。一是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另一是具体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化。工作实践中,两者互为依托,可以形成良性循环互动。律所总体专业化程度提高了,可以更好地带动律师个人业务水平的提高和业务发展;而律师个人专业技能的提高,则可以弥补律所发展的业务短板,促进律所整体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在新的形势下,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无论是律所的运转前行,还是律师个人业务的拓宽前进,专业化都呈现出不可阻挡之势。刑事辩护专业化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

 

这种必然性趋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提供专业化的刑事辩护,是犯罪形势复杂性所需

 

我们不妨回想一下,对于刑事犯罪问题,我国第一部刑法—79刑法,当时只有192条,规定了129个罪名。历经42年的发展变化,法治形势发展到今天,且不说刑法条文的海量增加,单就所确立的罪名而言,据《刑法罪名大全》统计,也已经达到469个(还有的说法是423个),比原来增加了将近3倍。实践中,刑事辩护面对的客观形势,不仅仅是犯罪罪名的增加,犯罪形式也更加细化和多样。比如过去不曾有过的网络犯罪、信息犯罪,黑社会犯罪,洗钱犯罪,等等,如今也很常见。不仅如此,涉案的证据种类和形式,也较之过去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出现,又赋予了刑事辩护工作许多新的内涵。实践中,过去单一的一个诈骗罪,就又分化出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10几种具体犯罪形式。如果从主体和行为特征划分,我们还可以分化出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等不同的犯罪类别和形式。即使在具体的有组织犯罪过程中,为了一个总的犯罪目标,往往存在着不同人员之间的专业化分工、模块化运作、系统化衔接,等等。复杂的犯罪形势,带来的必然是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罪行的多样化、辩护分工的专业化。

 

二、提供专业化刑事辩护,是法律法规规模化、多量化运用所要

 

犯罪形势的复杂严峻,带来了相应立法工作的突飞猛进。看一看今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条阅读量,是我们当初90年代开始每年一次开始司法考试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单就具体的法条来说,一部刑事诉讼法,除去洋洋洒洒的法律条文外,光公检法三家的规定、规则、解释,其信息量就增加了多少倍。如果再加上相应的具体罪名的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业务部门就个别案件所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批复,刑事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的规模化、多量化不可胜数。以这样的信息,律师个人的记忆力再好、理解力再强,如果没有专业团队的辅助,不可能圆满完成信息记忆、收集、运用的任务,更不可能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因为即便是超级大脑,其记忆力也未必能胜过一个4G的U盘。

 

三、提供专业化刑事辩护,是相关当事人愿望所急

 

简单说来,刑事辩护工作是“救人”的工作。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得到最专业、最高超、最精准的法律服务,让涉案的被告人得到最有效的法律救助。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实践中,刑事辩护和民商事、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全不同。有些民事诉讼律师的确对刑事业务一窍不通。而当事人见面谈案,委托前最关心的是律师是否承办过他们所委托案件的同类案件。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对律师辩护专业化的要求和期待。而实际上,不同的刑事案件,其辩护要点和思路也的确有许多不同,这种不同,恰恰是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的体现。比如,合同诈骗,我们要考虑案件本质是否为民事经济纠纷;毒品案件,我们要考虑毒品纯度的高低、行为性质是运输还是买卖、涉案物品是毒品本身还是制毒原料。再比如套路贷案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从业务洽谈到资质考察、从贷款承诺到合同签署、从款项发放到资金归还等,是否存在陷阱和暗坑,也就是是否存在套路。而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事关委托人、当事人的期待,直接关系到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署。如果没有专业分工,不是专业解答。辩护结果很可能与当事人愿望相去甚远,直接事关辩护工作声誉。从这一意义上讲,是否具有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分工和能力,是成功开展刑事辩护的基础。

 

除此之外,从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趋势看,实施精准的专业化分工,也是一种国际趋势。基于上述原因,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不是有无必要的问题,而是大势所趋。

 

为此,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在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应当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前瞻,做到预有准备,力争在提供专业化辩护方面,先行一步,精深一步。

 

一是注重研究新的犯罪形式、新的犯罪手段、新的犯罪标准,掌握辩护工作主动。求新,就是与时俱进。否则,就会落伍,辩护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特别是新的形势下,利用网络和个人信息犯罪,利用企业融资需求犯罪,利用老人养生观念的犯罪,利用青年学生消费心理犯罪,其手段和形式都在不断翻新。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研究这些犯罪情况,作出专业化、精细化的分析预判,有针对性的开展辩护工作,做到未雨绸缪,掌握辩护工作的先机和主动。

 

二是注重研究新的证据形式、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据收集方法等,创造性地进行法庭质证。刑诉法的不断修改完善,证据的种类和变化,是一个重要内容。即使如此,证据方面的立法工作仍然不能跟上刑事诉讼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的日益普及,刑事犯罪中诉讼证据的形式也在发生急剧变化。比如与网络和信息技术相关的电子证据,特别是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方式的普及,使电子证据的形式、收集、标准、效力,与其他证据相比,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电脑硬盘系统的电子数据鉴定,更多地出现在诸多刑事案件当中。这些变化,也更多地涉及专业操作及精细化勘验及认定问题。如果对这些情况茫然不知,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就不可能很好开展法庭质证。没有成功的法庭质证,何谈成功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

 

三是注重对研究新的诉讼程序、新的诉讼规范、新的诉讼热点,让诉讼规则充分为我所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形势突飞猛进,其中立法工作的巨大成就是一个重要标志。具体到刑事法律,不论是实体方面的刑法,还是程序方面的诉讼法,都取得丰硕成果。出现了许多关于罪名及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新的规定。这些新的立法成就,直接作用于我们的刑事辩护实践活动。只有不断学习,求知求解,准确理解,熟练应用,才能让法律和政策规定为我所控,为我服务。当前,除了学习研究新的犯罪相关规定外,尤其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量刑规范意见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不断在专业道路上精细进取,让专业规则服务于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工作当中。

 

总之,律师个人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精细化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整个律所的专业化发展程度。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循“木桶理论”,在注重做好专业分工及合作的同时,要注意培养不同罪行和类别的刑事辩护专门人才,让精英律师释放出强大的辩护能量,杜绝和减少律所刑事辩护工作中的欠缺和短板,实现律所、律师、当事人三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