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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王亚林:经验法则、推理推论都应释明、辩论和说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8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谢谢,张庭长说的老鼠仓案我不太明白,这个案件到底是用间接证据证明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还是用司法推定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呢?我办理了一个案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为此我写了参会的论文。这个案例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法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就应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而如果用事实推定的替代证明方法认定案件事实,则应当允许辩方反驳和反证。此案在和检察官沟通时,我提出到底适用间接证据证明还是司法推定的疑问,他回答说既是证明也是推定。此后我进行了取证,现在的结果是侦查机关补查了证据材料,又增加了一个2009年的寻衅滋事罪。我理解应该是对原来指控的诈骗罪没有信心了。

 

因为办案不多,所以,我每年会研习一个法教义学的问题,但是唯独司法推定,从17年学习到现在,仍然没有搞明白。PPT展示的2018年判决结果给我带来的痛苦一直延续至今。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法庭审理时,我列举说明了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请法官允许我进行反驳,但检察官并不认可该观点,于是法官作出有罪判决。所以二审时我说,司法人员应该遵循专业的伦理,以专业精神技术和标准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一审法院却忽视了案件最主要的事实而滥用司法推定。

 

从那时起我就开始认真研习经验法则,司法推定,但律师的经验法则和法官的经验法则是不是一样的?这么多年我几乎找了所有关于司法推定的文章。在对判决书进行检索后,我发现法官用经验法则来表述的判决不到1%,中级法院多一点,基层法院更少。而什么叫做经验法则,姜伟教授的解释比较通俗易懂,另外还有两分法、三分法,以及德国的四分法。当今的学者都认同常情、常理和常识,但法官的常情、常理、常识和国民的预测可能不同。有时,法官认为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时,老百姓并不这么认为。关于经验法则的问题,我非常同意第一位教授的观点,即经验法则要允许别人进行辩论。同时经验法则要贯彻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仅靠法官的感觉,它需要用文字表述,需要经过辩护人的质证和辩论。我们很多法官所谓的自由心证(大陆法系称为自由心证,英美法系为排除合理怀疑),实际是法官的感觉,并没有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经验法则很大程度上要用到事实推定,我注意到龙教授、清华大学刑法教授劳东燕反对事实推定的说法,认为所谓事实推定只是间接证据推论而已。但何为推论?何为推定?学者争论不休,莫衷一是。21岁的天才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1900年写了《证明责任论》,他认为这些概念是迄今为止争论不休,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研习者,一个观点的搬运工,不想发表与众不同的学术意见。现在来看什么叫做推定,什么叫推论仍然难以达成一致。哪怕是按照英美法辞典的解释,仍然难以明白推理、推断、推论以及推定的区别。我认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推理和推论是一回事,推论只是把推理以文字进行表述。陈瑞华教授在2015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推论、推断、推理都属于一种逻辑方法,是司法证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这样的观点,是不是可以理解推定也包括推论、推断和推理?龙教授的观点我本人表示认可,但司法实务中的法官并不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只要是间接证明证明,就可以叫做司法推定。万毅教授似乎也认同这样的观点。但无论如何我认为实务中应当遵循几个原则:第一,司法官有必要应辩方的要求,对案件的证明方法进行释明;第二,按照不同的司法证明方法所应遵循的规律和规则,由控辩双方对经验法则、证明结果、推定过程进行举证、论证、辩论和反驳;第三,法官应在判决中,以文字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说理。

 

最后建议法学家、证据法学家,理论研究应平易化,要接地气,不能曲高和寡;法官制定的内部规则不能搞法律神秘主义,需要发布让百姓知晓;司法实践中,应允许辩论,释明适用推定还是间接证据证明,以其对应的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作为实务工作者,我表达以上的困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