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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郭天武:经验法则在现代香港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以香港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为视角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8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中山大学郭天武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孙老师和潘老师给我提供这么一个机会,我汇报的题目是:经验法则在现代香港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前面几位教授都从理论等抽象层面介绍了经验法则,实际上经验法则在我国香港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了具体的运用。首先,我们看近年来香港法院在运用经验法则的时候是如何运用的。下面将进行几个案例介绍:

 

第一是香港法院运用经验法则时通过对比先例综合判定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最典型的就是就是罗敏聪焚烧国旗案,罗敏聪是在19年的修例风波中,把国旗扯下来,涂污后再扔进垃圾桶,并丢进水里,原审法院判定有罪,并且判20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判决一出,随即引发了大众的强烈关注。香港媒体、市民团体及特别行政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等知名人士纷纷公开质疑判罚太轻。后经上诉程序,二审法院判侮辱国旗罪成立,判监禁20天。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说我是根据先例这么判定的,援引的是古思尧案。古思尧案中其将国旗区旗焚烧,情节比较严重,被判监禁9个月,而罗敏聪是毁损了国旗虽没有烧掉,但只判了200个小时。二审法院认为国旗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它是在特定时空内表达了焚烧国旗就等于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意思,因此就认为你这个原来的判决是不合理的,此处对于经验法则的运用就是对比先例综合判定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

 

第二是香港法院在运用经验法则时根据情势的变更对法律适用进行再度解释。最典型的即是在黎智英案中,在两度被法官拒绝保释申请的黎智英被还柙20日后,其在2020年12月23日就两宗案件,合并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候审,由另一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最终其以极度严苛的条件批准了其保释的申请。同样,此判决一出,便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纷纷质疑法官允许保释的决定以及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问题。其后,由律政司上诉经香港终审法院宣判,裁定律政司胜诉,撤销法官李运腾此前对黎智英批准的保释决定。终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释是原则,不保释是例外,但是这个原则应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一审是没有错的,除了考虑保释的基本原则外,还应该根据当前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对保释进行重新定义,因此拒绝了黎智英的保释申请。所以根据情况的变更,对法律进行再度解释,成为经验法则运用的一种方式。

 

第三就是香港法院在运用经验法则时综合价值权衡进行量刑,这也是近年来发生的案子。一名15岁的少年,在马路上制造汽油弹来炸毁公共设施,经原审法院裁定被定纵火罪,判处18个月的感化令,非常轻。后来又经上诉,认为应该收监执行,不应该让社会感化。原审与上诉法院对于被告人量刑问题的争议实际上围绕着“对少年犯量刑的一般原则”“纵火罪的一般判刑”“对少年纵火犯人的一般判刑”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围绕“对少年犯量刑的一般原则”而言,由于被告人是少年人(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因此对其采取量刑时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则不得被判处监禁,但是对纵火犯必须监禁,对于少年纵火犯怎么判,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综合各种价值来判断,这其中就必须运用到经验法则。

 

香港法官尤其是香港部分法官近些年在处理涉及到香港国家安全的事件中引发了较大争议。总的来说,在大部分的案件当中香港法官对于经验法则的运用应当是较为准确且一致的。但不可否认,基于“一国两制”的特殊背景与判例法的运用规律,香港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时候,部分的香港法官或许不能很好地理解何为国家安全,香港的殖民者从来也没有在香港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在香港特別行政区诉吴恭劭及另一人案[1999] 2 HKC 10案件中,一审法官认为有罪,二审法官认为无罪。因为涂损国旗,甚至把国旗当内衣穿都是一种表达的自由,但是在我们国家这种行为是不能理解。所以外籍法官对本土的国情可能存在误判。第二,主观价值趋向明显影响案件裁判。比如许智峯弃保潜逃。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核心精神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先例。如何确保经验法则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当中正确的运用,我们觉得香港法院近年来做了很多调整,然而在部分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案件中,目前部分判决已经超出一般规范,实际上也是对经验法则的一种严重的冲击。比如说我们通常所说的“警察抓人、法官放人”。这是一定不符合一般常识的。所以我们觉得香港的司法机构应该进行改革,有部分特定类型的案件当中有限度、有条件的运用外籍法官,应当选用熟悉和能准确把握中国国情的法官来审理,所以指定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