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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吴国章:经验法则的定性定量运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25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国章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感谢各位老师给我这么好一个学习机会,作为与谈人,我是来汇报学习心得的,汇报的主题是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定性定量运用。

 

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第一方面,谈谈这个主题的问题切入点。我也就这个主题写了论文,向我们会务组提交了。现在谈到的问题切入点就是我的写作背景,主要是基于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三性”问题:

 

(1)重要性。经验法则的重要性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达成共识了,特别是前面张步文教授强调了经验法则在司法当中的重要性。正因为经验法则如此重要,难怪霍姆斯大法官用一句经典名言进行了概括:“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2)模糊性。刘晴检察长已经提到这个问题,经验法则大家都在用,但是它是怎么发挥以及发挥多大的作用,我们讲不清楚,道不明白。我们无时不刻在用它,但是我们又不知道是以什么方式在使用它,我们无法表达它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模糊性。但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司法证明过程就被“黑箱化”,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遭到质疑。

 

(3)紧迫性。模糊性必须得面对,怎么解决它,我觉得是一个紧迫性的问题。紧迫性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经验法则是怎么发挥作用的,这是本体论的问题,是对经验法则定性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司法过程中经验法则到底以哪一种规范实体、规则实体进行运行的;第二个问题,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过程当中起到多大的作用,比如说我们在证据推理过程中、对证据证明力分析过程中,经验法则确实是发挥作用,但是它起到多大作用,我们能不能给它一个刻度,给它作定量的分析,这是方法论的问题,我称之为定量适用。

 

第二方面,关于经验法则的定性运用。按照我所归纳的起码有这么四个,一是指引性规则,二是法律推定,三是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四是二阶证据。  

 

(1)指引性规则。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我们的思维判断会起到一种牵引器的作用,让我们就案件事实朝着有意义的方向推进。2010年死刑案件规定、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提到了经验法则指引性规则的作用。同时,方才很多老师提到的证据指引、证据公式化,这些都是经验法则在实践中作为指引性规则的另一种体现。

 

(2)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其实就是把我们高度盖然性的一些经验法则,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固定下来。它的前身也是属于经验法则,这种经验法则因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我们法律直接推定为百分百的确定性。比如说早上很多老师谈到毒品犯罪证据里面,刑事实体法对推定主观明知的规定,还有洗钱、诈骗、掩饰隐瞒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明知的规定,都是对很多具有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的固定化。这是定性适用的第二种形态。

 

(3)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学术界普遍认为司法证明的过程是一个归纳推理的过程,但其实演绎推理也是无处不在,而且演绎推理的适用具有潜意识性,很多时候不自觉地发挥作用了,以至于我们甚至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与运行。当我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时,我们首先用到的是演绎推理,而大前提就是经验法则。比如说我们在判断一个证人证言证明力大小的时候,我们首先会考虑证人与本案有否利害关系。我们为什么会考虑这个东西,就是一个经验法则在起作用:一般情况下,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是可靠的。包括我们讲到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文书原件规则,也都是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在起作用。

 

(4)二阶证据。英美法系学者将证据分为基础性证据和推论性证据。基础性证据是案件中实在的证据,就像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推论性证据是由一些经验法则构成的具有抽象性的能够形成一定知识背景的证据,理论上也称为“概括”。基础性证据它有一定的缺陷,特别是一些间接的证据,早上很多老师都提到了,间接证据本身说明不了问题,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起不到证据的作用。比如说毛立新主任在福建办了一个有非常影响力的缪新华杀人案,其中的尸检报告称,尸块断端整齐,未见骨折。这份报告本身不能说明是什么工具所致。只有我们将经验法则作为二阶证据介入以后,这里的经验法则便是“锐器导致的创缘是整齐的”,它跟尸检报告结合起来以后,就可以产生死者是被锐器所伤的推论。结果案件里面是比较钝的菜刀,是无法形成对尸块整齐的切割,这个时候就是二阶证据的介入形成了新的证据信息,产生信息溢出效应,然后因为信息溢出了,我们才能在原来的基础性事实上往前推一步形成一个新的事实,这也是经验法则作为二阶证据所起的作用。

 

第三方面,关于经验法则的定量运用。经验法则能不能定量运用,刚才我们说了经验法则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似乎讨论定量运用根本是不可行的。但我们实际上在定量地运用它。比如说贝叶斯定律的先验概率,要求我们给它赋一个概率值(阈值),这就是经验法律的定量运用。还有刑事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里面,这些都是经验法则定量运用的最明显例子。我觉得经验法则定量适用还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推定中的定量适用,第二是证明力分析中的定量运用,第三种是法定证据主义中的定量运用(最为明显的是2001年民事证据规则,其实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也有定量适用的规则,还有一些地方性证据规则的规定),最后是证明函数中的定量运用。法律推定有一种是百分百的定量适用,还有一种是概率性的定量推定,比如说合同法解释二里面,规定什么是不合理的交易,低于正常价30%不合理,高于70%也是不合理。经验法则定量适用涉及的知识点很多,很复杂,比如D-S证据推理理论中的定量运用,非常复杂,因为时间关系,就不作具体展开。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