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研讨会回顾丨张雨: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2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14年有余。我们尚权所在这14年多里办理了大量的死刑复核案件。特别是自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初,尚权所为了探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办理经验,就启动了第一季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调研项目,在连续免费办理了6件死刑复核案件后,于2009年6月,形成了第一份《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研究报告》,并呈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部门,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2016年9月,尚权所又启动了第二季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调研项目,免费办理了18件死刑复核案件,至2020年底已全部办结,其中核准死刑12件,不核准死刑4件,因故解除委托2件,目前尚权所正在着手撰写第二季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研究报告》。

 

在这14年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从最初的律师无法查询到案子、联系不上承办法官、看守所不允许会见、最高法院不允许阅卷、提交意见要去最高法院申诉部门与申诉人一同排队等等,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出台,这些重大障碍都已基本解决,使得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整个流程能够基本顺畅地完成,可以说是完成了一个质的飞跃,但却仍不够彻底,实践中还是仍存在很多具体细节上的问题。

 

今天我就结合尚权所这14年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特别是自2016年第二季实证调研项目开展以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流程为序,择其要者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查询案件

 

1、存在的问题

 

高院二审结束后,案子一般要一个月以上才能移送到最高法院,有时要经过几个月才会移送到最高法院,具体原因多种多样。向最高法院查询案件,目前只能是打各所属刑庭内勤电话,但是案件会偶有调剂,且这个调剂是没有规律的,也就是说不一定会调济到哪个庭去,如果打原本所属的庭电话总是找不到案子,那就只能挨个打其他刑庭内勤的电话查,以免调剂到其他刑庭没有及时查到而耽误了。虽然最高法院也公布了立案庭的电话,但打这个电话并不给查询案件,还是让打所属刑庭电话去查询。曾有一个案子,我每周一挨个打五个刑庭内勤电话问,查了三个月才查到。

 

而一到年底,情况会更糟。我曾遇到过一个案子,在12月份时实际上已经到了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一方面为了不影响结案率不作立案,导致打各庭内勤电话都查不到这个案子;但另一方面,却已经把案子分到了所属庭,有了承办法官,复核工作已经在实际推进了。当我在次年1月份终于打所属庭内勤电话查到这个案子时,承办法官已经把阅卷和提审工作都做完了,就等出结果了,去阅卷时承办法官要求我三天内就提交辩护意见。

 

2、改进建议

 

建议最高院革除年底为提高结案率有案不立的陋习,同时五个刑庭应设一个统一的查询电话,这样无论案件分到哪个庭都可以通过打这个电话查询,只要这个电话还查不到,就是案件还没到最高法院。

 

二、递交律师委托手续

 

  1、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辩护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提交手续”,但这个规定显然不切实际,因为接受委托后十日,可能案件还没移送出高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可以将律师委托手续“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但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如果不是原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甚至是外地律师,这个方式很不方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也规定“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但如果以这种方式,等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时可能已经是几个月后了,律师委托手续可能都已经找不到了。现实中我们更习惯案子查到之后,才在阅卷时一并提交律师委托手续,但也遇到过某些法官要求必须先邮寄律师委托手续给他,他确认了律师身份后才给安排阅卷的情况。

 

  2、改进建议

 

 建议改为“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在查询到案件已在最高法院立案后十日内提交手续”。

 

三、阅卷

 

1、存在的问题

 

从最高法院阅卷,需要等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并分配了承办人后才能被允许阅卷,具体还得听承办法官给安排时间,但一到每年春天两会期间,就不给安排阅卷和约见法官了,需要等两会结束后才给安排。

 

到最高法院阅卷,纸质案卷一般都可以拍照,但复制录像很难,绝大多数法官不同意复制,而且这还不止是对讯问录像,对现场监控录像也是如此,理由还是担心律师把视频上传到网上。仅遇到过为数不多的几次法官同意让律师复制视频,这其中有一次法官事后对我说他还因此被庭长给批了一顿。法官一般只同意律师去最高法院看视频,而且即便只是看有的法官还要求得写申请,但有时视频很多,看的话得看几天几夜,而且看一遍还不行,得看多遍,律师也不便一连几天去最高法院看,何况还得要法官给安排时间才行。另外视频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经常是以方言进行的,律师如果不是当地人,也根本听不懂,如果不允许律师复制视频以便找懂这种方言的人听,则根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还有技侦监听录音也无法有效查阅,这在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中很常见,也至关重要。对于技侦材料,有的案件中会有一本专门的保密卷,其中会有监听录音的文字摘录稿,但也与下级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同样不会主动出示给律师阅卷,如果辩护律师自己知道存在这样一本技侦材料卷,经专门向法院提出查阅要求,法官才有可能会同意拿给律师看一下,但不让复制;而如果辩护律师本身就不知道存在技侦材料卷,则法官就会故意隐瞒该卷,导致律师无法针对技侦材料提出意见。而如果需要听监听录音原声的话,由于不会有录音音频移送到最高法院,还需要经向法官申请,法官同意后发函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官给协调当时的技侦机关,再专门安排时间让律师过去听,也不让复制。我曾有一个案子这个过程就走了近两年。而且同样是监听录音中多使用方言,如果不是当地人根本听不懂。

 

2.改进建议

 

在阅卷这一事关被告人生死的重要环节上,如果不能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该阶段律师辩护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辩护。最高法院也更应积极地为下级法院作出表率,以实际行动推动司法公开、公正和律师权益保障。对于讯问录像、监控录像、技侦文字材料等,最高法院应积极主动地提供给辩护律师复制,如为保密需要可以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得公开、不得上传到网上、不得用于案外用途,如有违反将投诉至律协严惩等。对于监听录音,在没有技侦文字材料,或是即便有但确有必要去听取监听录音原声的情况下,应要求技侦部门将相关监听录音复制后移送至最高法官,并允许律师复制,或至少是帮助协调律师去技侦部门听取录音原声,并允许辩护律师邀请懂当地方言的律师一同参加。

 

四、律师会见被告人

 

1、存在的问题

 

全国绝大部分看守所对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不成问题,律师持“三证”会见即可,但也有个别看守所会要求最高法院换押后死刑复核阶段委托的律师才能会见。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据此死刑复核阶段是应该进行换押,但应是由高院换押,而不是最高院,但这一规定比较偏,最高院、高院的法官很多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去换押了,这导致案子移送最高法院后迟迟不能换押,而如果又遇上当地看守所非要求换押后才允许会见,那么问题就产生了。

 

我曾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和吉林市看守所遇到过这一问题。当时对北京一看的被告人,法官说他们都是在去提审该被告人时才一并换押,这就使得律师只能在法官提审后才能会见被告人。而对吉林市看守所关押的死刑复核被告人,最高院法官说他们就从没有进行过换押,最多可以给律师开一个同意律师会见的证明,吉林高院那边则根本就不知道应由他们办换押,这个案子我们依据上述《通知》经与吉林高院法官几次交涉,他们才给开了一个换押手续让我们律师自己拿着去吉林市看守所进行了换押,才解决了本案的会见问题。

 

2、改进建议

 

关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都有受到换押问题的影响,希望即将出台的《看守所法》能够直接规定换押问题不影响律师会见。因此,建议最高法院积极与公安部监管部门沟通,至少应在死刑复核阶段使辩护律师不受换押的影响。即便换押问题一时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形式解决,最高法院也应责成高院在将死刑复核案件报送最高法院时就应一并依上述《通知》规定代最高法院完成对死刑复核被告人的换押。

 

五、获知法官的姓名

 

1、存在的问题

 

在一二审阶段,获知法官姓名不成问题,开庭时法官也会主动说明,但在死刑复核阶段就不一样了。最高法院的法官对自己的姓名大多讳莫如深,不愿向律师透露自己的姓名,但这样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当委托人问律师主审法官是谁时,律师回答不上来也十分尴尬。

 

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多年,我只遇到过一个在通知我阅卷时间时就主动告知我姓名的法官。其他案件时中即便我问法官姓名,他们大多也只告诉我他姓什么,不告诉其全名。但有时在最高法院接收律师手续或书面意见时会有一个收取材料清单,这个清单上会有主办法官姓名,但这个材料却不是每次都有。另外法官在听取律师意见时会作做笔录,笔录台头也会有法官的姓名,但这个时候已经比较晚了。

 

2、改进建议

 

申请回避是被告人、辩护人法定的权利,法官应积极主动告知,这无庸置疑。

 

建议在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手续后,承办法官即应书面向辩护律师告之本案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辩护律师签收。

 

六、向法官反映律师意见

 

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要求向法官当面反映,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邮寄给最高院法官,而且法官更喜欢后一种方式。向法官面呈意见也只能是先打电话给内勤,内勤再与承办法官联系,确定具体时间。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但这个规定显然也不切实际,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可能这个案子根本还没到最高法院,此时就提交为时过早,提前交给立案庭也容易发生遗失的事。而如果法官已经看过了辩护律师寄过来的书面意见,此时辩护人再想向法官要求面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五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但现实中法官经常会问“除了已经递交的书面意见外,你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如果没有新的意见,法官一般就不会安排面谈了。

 

现实中从律师在最高法院阅卷时法官就会交代律师要尽快提交意见,如果在平时,法官一般会给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时间,但如果是赶在年底,因为要急着结案,有的法官则只给很短的时间,曾有一年年底我的一个案子,法官原本只想给十天时间,经我两三要求,才给了十五天。

 

对于面见法官的次数,多数法官只给一次面谈机会,如果有新的补充意见,法官一般会要求律师直接寄书面意见过去,偶尔遇到态度好的法官,才可能会安排再次约见。

 

律师当面反应意见时最高法院法官的态度也因人而异。大多数法官对待律师很有礼貌,态度和蔼,尤其是一些年轻法官,他们对律师的意见会认真地听,也会发问,并有书记员记录,甚至会与律师有互动,谈一些他们自己对案件中某些疑点的看法。但也有个别法官很高傲,这主要是一些临近退休年龄的审判长级别的老法官,他们对律师往往全程冷漠,甚至是一脸的不屑,完全是一副在应付差事的样子。

 

整体来说,与最高法院法官沟通仍不够顺畅。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的电话并没有规定说不能给律师,但现实中基本不给。法官需要联系律师时,一般是直接用他们庭内勤电话给律师打,很少才有法官会用自己的办公电话打给律师,因为他们怕律师把这个办公电话泄露出去,尤其是怕泄露给家属,导致家属整天骚扰他们。即便法官曾用某个办公电话给律师打过电话,但当律师有事需要向法官反映打这个电话时就没人接了,或者直接是忙音。这导致有新的情况时律师只能通过内勤转达或是寄书面材料给法官,严重影响了沟通的效果。当然我们理解最高法院复核法官身负复核死刑之责,怕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特别是家属的干扰,但要知道,这不足以成为不告之律师办公电话的理由,更何况中院、高院刑庭的法官也同样要经常判处死刑,他们尚且不惧风险,最高法院法官更不应畏惧。

 

对于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举报材料等,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法官从不主动向律师反馈后续调取、查证情况,在律师多次打电话、寄申请催问后,才会偶尔有回复,甚至有的案件到复核结果出来了都始终未回复。

 

2、改进建议

 

最高法院刑四庭原庭长周峰法官曾说“对律师要打开大门,关上后门”。律师是法官的助手,在死刑复核阶段这点尤为明显,最高法院理应在律师与法官沟通问题上积极提供便利,并能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意见积极回应与反馈。关于律师提交意见的时限问题,建议改为“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在查询到案件已移送至最高法院后及时到最高法院阅卷,并于阅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关于承办法官的办公电话,应主动告之律师,但可以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能将该电话泄露给被告人家属,不能公开等。关于律师约见法官的问题,只要有必要,法官就应为之安排,而不应限定次数,并应积极倾听律师意见。对于补充或调取上来的新证据、新材料,不管是否是律师申请调取的,都应主动通知律师过来阅卷。

 

七、是否核准死刑的标准

 

1、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死刑的标准灵活性较大,也可以说相当模糊。律师为什么经常在法官看来辩护无力,找不准辩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无法准确掌握这些标准。而这些标准有明有暗,有的是只说不做的,也有的是只做不说的,当然也有既做又说的。

 

标准是什么呢?律师只能从外界去了解、研究,但却始终无法掌握法官们才知道的内部标准。一些事关死刑适用的标准,却不予公开,只作为内部规定掌握,最典型的莫过于2019年两高一部所印发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据说这一《意见》深入细致地规定了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具体要求,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但遗憾的是这一文件属于不予公开的内部机密文件。

 

律师们所能接触到的,只是散见于最高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还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公报》等等,甚至是领导讲话、授课等等公开材料,但是这些东西往往太散,也不够明确,而且还经常不起作用。比如《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案例,这是律师们最常用的,但同样的情形出现在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时,当律师们引用《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案例来作为自己辩护观点的根据时,往往就不管用了。

 

2、改进建议

 

最高法院收到回死刑复核权已经14年有余,相信最高法院在这14年里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总结出了很多是否核准死刑的标准,那么就应该将这些标准整理公开,这样才能便于律师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提出提出辩护意见。帮助公检法机关正确地处理死刑案件。

 

八、复核时限

 

1、存在的问题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无规定,据最高法院的法官自己说,一般为三个月内出结果,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就以往的案件来看,时间有长有短,暴力类案件大多会在三个月左右完结,但毒品类案件大多要半年以上。而办案时限的长短不一会导致辩护人无法及时、准确地跟进案件。

 

特别是敏感案件的办案时限完全超越常规。华融公司前董事长赖小民,2021年1月21日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死刑,2020年1月29日被执行死刑。二审送达、案件移送、最高院复核、死刑命令下达、死刑执行总共用时8天。而上一位最短记录保持者是湖南操场埋尸案杜少平,用时10天。如此快的速度,律师无论如何是跟不上的。时间超长的也有,聂树斌案疑凶王书金,2013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至2020年11月9日王书金收到最高法院的不核准死刑裁定书,历时7年。

 

2、改进建议

 

刑事案件从侦查到一二审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案件亦应如此,尤其是不应以律师根本跟不上进程的不合理速度来核准死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至少应给予律师一个半月的提交辩护意见时间。而一案审限以六个月为宜,到期有必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九、获知裁判结果

 

1、存在的问题

 

如何知道结果?目前没有好办法,从与法官反映完意见后,就只能等待了,可以每隔一段就打电话问一下所属刑庭内勤,但内勤最多告诉律师有无结果了,而不会告知结果是核准死刑还是不核准死刑,更多时候内勤则是借口查不了,连是否有结果了都不告知。

 

实践中如果是核准了死刑一般是被告人家属先得到消息,比如中院某天突然电话被告人家属,通知他们某天几点上中院或看守所来,也根本不说让其来干什么,这一般就是核准了,通知被告人家属去见最后一面了。

 

而律师们知道结果却往往是在被告人家属之后,也就是被告人家属收到了通知转告律师的,甚至有时是在已经执行完死刑之后律师才收到法院的通知,导致委托人对律师的评价大打折扣,甚至认为律师是骗子。

 

2、改进建议

 

建议宣判的方式与一二审一致,提前通知辩护人和被告人家属定于某日宣判,使辩护人获知即将宣判的消息不晚于被告人家属,并告之被告人家属宣判后会安排其与被告人见面,宣判后即向辩护人当场或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十、裁判文书上不写律师名字,不反映律师意见

 

1、存在的问题

 

有律师的死刑复核案件,有且仅有在裁定书上介绍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做的具体工作部分写有一句“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有这句就是本案有辩护律师,没有这句则是没有辩护律师,裁定书上根本不载明律师的名字,更不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核准意见,这导致律师的辩护工作无法在裁定书上具体体现,从而导致委托人对律师是否进行了辩护工作产生怀疑。

 

目前仅2015年的林森浩案(复旦投毒案)裁定书是能公开查到的唯一一份不但载明了律师意见,而且法官在裁定书上对律师意见还进行了回应,对不采纳律师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的裁定书,希望以后的裁定书也都能如此,但这份裁定书仍然没有载明律师的姓名。

 

2、改进建议

 

复核裁判文书应与一二审裁判文书一致,既然允许律师介入该阶段的辩护,实不应在裁判文书上不体现律师的姓名、意见,同时裁判文书上也应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回应,充分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