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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刘召奎:死刑复核程序救命稻草,刑辩律师诺亚方舟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2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律协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召奎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非常感谢吴教授和毛主任的邀请!昨天出发来北京,虽然没有历经九九八十一难,但还是很不容易的,今天这个丰盛的精神大餐对我来说收获非常大。

 

     刚才仔细聆听了各位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的高论,我在司法实务当中,在律师的职业辩护当中也有一些体会,下面围绕着组委会给我的命题作文,死刑复核当中的实践与展望给大家作一些个人的体会分享。

 

     在我看来,死刑复核是作为生命线的最后一道保障,我们是当事人的最后一根稻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寻求保障,我们是最后一根稻草,上升到这样一个高度。不言而喻,在实践过程当中,作为辩护律师,无论是指定还是委托,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还是在一审二审当中他所经历的从排斥到认可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当中,虽然我们也知道立法当中,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有很多涉及到的死刑复核当中的一些规定,但是我们仍然认为,特别是前面两位实务界大咖吐槽了很多刑事辩护当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解决,它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以及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当然也更影响司法公正。

 

     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来完善死刑复核的有关制度。从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有这样几个问题也想引起大家的共鸣,一方面,作为我们律师本身在死刑复核当中确实还不够专业,这是我们本身的问题。我说这个话题可能大家不一定赞成,特别是我们今天研讨的主要话题就是法律援助,坦率的说,做法律援助的,我们理解为的是社会公益心,或者是抱着良好的善良的愿望来做法律援助的人又有多少呢?真正做法律援助的这些律师,我个人理解为还是一些所谓的普通的律师。

 

     他们做就面临一些问题,虽然各级法院对法律援助都明确规定和要求,指定辩护律师有具体的条件,但是落到实处难。特别是刚才刘静坤教授谈到指定的方式上,最高法不会直接指定,要么是高级法院,要么一审中级法院指定,往往都是指定的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受执业经验和专业水平的限制,他的辩护效果根本达不到应有的立法本意的。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标准,从目前来看我认为还是很有必要制定一些标准的。

 

     第二个问题,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当中所获取的信息的渠道不畅通。我特别注意的刚才曹春风和张雨谈到的,找人找不到,打电话没人接。这种情况在我们来看还不是小事,由于死刑案件的保密性非常强,导致律师难以获取案件的有关程序转换的信息,特别是二审,什么时候二审到最高法院复核,到了以后如何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权利,很难获取信息。

 

     包括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程序当中的一些具体的环节,具体的措施,但是,在我看来,这些措施都是脱节的。比如说三天、十天、一个半月的问题,这完全与我们现实脱节,解决不了实质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大家最近在网上都在看,委托律师和指定辩护律师直接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如果我们接受指定以后,人家又有委托律师,我认为是委托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但是也不排除,有委托律师,我们指定律师同样可以共同来做这个案子,也不是不可以。我理解从信息告知上,除了委托和指定辩护的有关手续告知之外,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家属,以及当事人本人尽更多的告知义务会更好一点。

 

     第三方面,我们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现实阻碍性比较大。常见的问题,当面反映意见的问题,一审二审律师之间的证据转传递换等问题。比如说二审律师要跟一审律师配合的话,律所开一个函就可以把一审的光盘,这样合作更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援助律师在获取证据时候不至于像曹大状那样去拍那么多卷。我把光盘提供给曹大状合不合法的问题,这也存在风险,这也是制约我们法律援助律师的一方面。如果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无论是从辩护的效果还是效率方面,就能有很大的提高。同时,法律援助中,特别是指定辩护,符合条件的都是家庭困难的,我们作为指定律师,这个费用来源也是一个实际的问题,援助费用了太少了。

 

     第四个律师就是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受重视的程度不够。刚才各位吐槽得比较多,在我看来,二审或者是指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无论采信或者不采信,我认为在法律文书中应当如实反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才能充分体现对辩护人的尊重,也能体现对法律的尊重。从裁判文书重视程度不够的另外一个层面,我们也注意到,在说理部分,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仅仅是一句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什么意见,是不是没有道理,为什么没有道理,这些仅仅就是走个程序而已,我认为也打击了援助律师辩护的辩护的积极性,我写得再多,再好,我理由很充分,但是得不到尊重,直接影响到辩护效果和质量。

 

     鉴于上述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也在畅想,展望未来,未来是什么情况呢?在我看来有这样几个愿景,一个就是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当中律师的强制性参与的规定。我们也注意到《法律援助法》正在修改过程当中,我也看到了初稿,它规定了原则性的问题,当然作为法律层面,它只能规定原则性的问题,具体的实施细则当中,特别是今后司法部门或者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当中,我建议把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专业素养,我个人认为还是有必要写进去的。特别是死刑复核案件只能由刑事律师来做这个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能效果更好,这是一方面。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在法院先行指定辩护,案子到了最高院,委托人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或者法律文书传递的原因导致先有指定,后有委托,这种情况其实也是可以有两个律师,为何不可以呢?法律规定是两个辩护人,既有委托也有指定,在我看来是完全可行的。这只是我一个单方面的想法。

 

     另外,对于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和程序的机制也应当明确。特别是刚才大家提到的有关的程序,有关的机制如何保障的问题,我想从全国律协的角度和同行的角度,我建议有一个我们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比如说重庆的,我们同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这也是一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就是裁判文书,刚才各位都说了,我也不重复了,我也是同样的观点。

 

     第四个观点,在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的机制方面,我也理解为在死刑复核裁决作出前,也为辩护权遭到损害被告人和辩护人提供救济途径。这是展望未来。

 

     也表个态,我们重庆在潘教授的带领下,我们的刑事辩护包括法律援助也做得非常不错,我们对法律援助也非常感兴趣,既然潘教授第一个报名,我也是第二个报名,在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当中我们一起走,有多远走多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