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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 丨张雨:制造冰毒主要原料“熟麻”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雨 时间:2020-11-11

随着中国大陆对毒品犯罪打击的日趋严厉,对制毒原料的管控也越收越紧,制毒人员遂不断地变换着制毒原料和制毒方式,以规避法律的打击。约从2013年起,“熟麻”从中国福建的长汀县开始兴起,相比之前的冰毒制造方法,采用“熟麻”制造冰毒时间大幅缩短,对场所要求也大大降低,已成为目前国内地下加工厂制造冰毒的主要前体。

 

“熟麻”即氯代麻黄碱、氯麻黄碱,学名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简称β-氯代甲基苯丙胺,俗称“熟麻黄碱”,简称“熟麻”,分子式C10H14ClN,CAS号25394-24-5,海关编码29397190.12,是麻黄碱氢气催化金属法(又称催化加氢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中间体,为便于阅读,本文以下对其统一以“熟麻”称呼。该物质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即被认定为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麻黄素类物质的有关规定。

 

自第一起“熟麻”案件被破获以来,关于“熟麻”的法律定性及所涉犯罪问题就充满了争议,尤其是在生产“熟麻”的问题上。

 

首先,刑法规定滞后导致对生产“熟麻”定罪尴尬

 

这个问题并非“熟麻”所独有,制毒物品犯罪都涉及到这个问题。在97刑法中,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只将走私制毒物品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规定为犯罪,却没有将源头性的生产制毒物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就导致后来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的定罪问题一度十分尴尬,因为发现竟然没有法律依据。

 

此后在2009年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可见,该规定并未能突破97刑法的规定,仍未将自己本身无制造毒品目的,也无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目的的单纯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行为规定为犯罪。

 

后来直到《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对制毒物品犯罪正式增加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自此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才算有了自己独立的罪名,但由于该罪名产生较晚,司法实践中“熟麻”等易制毒化学品所涉及的问题又十分复杂,所以在具体定罪方面,尤其是在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分方面,产生了很大争议。

 

其次,“熟麻”被视为制造毒品过程中的半成品,且无合法用途。

 

“熟麻”不属于毒品,这个无庸置疑,因为它不在迄今为止任何列管的毒品名录中,也没有人把它用作毒品来吸食,但生产“熟麻”却曾被广泛认定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究其原因,则是“熟麻”被认为是制造毒品过程中的半成品,且“熟麻”无合法用途,换句话说“熟麻”的用途就只有制造冰毒。

 

2014年9月17日,经国家毒品实验室技术鉴定,认为将麻黄碱制成“熟麻”是催化加氢法合成冰毒时必不可少的步骤,即得先将麻黄碱制成“熟麻”,再将“熟麻”还原成冰毒。国家毒品实验室还根据文献资料以及调研得出判断,“熟麻”在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方面均无合法用途,制造“熟麻”只能是为了下一步制造冰毒。所以,建议将“熟麻”作为由麻黄碱合成冰毒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处理。2014年9月25日,公安部禁毒局将这一定性处理意见的通知发给了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并补充了两条:经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熟麻”在医药、化工应用中也未发现合法用途;经询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毒品案件的刑五庭,该庭认可认定“熟麻”为冰毒半成品,对于非法合成“熟麻”的行为应当参照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中“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以上内容,即是实务案件中所提到的国家毒品实验室向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出具的《关于非法合成氯麻黄碱行为如何定性的意见》及公安部禁毒局答复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关于对非法合成氯麻黄碱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内容。依据以上规定,审判机关曾对生产“熟麻”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而且即便尚未含有一丝半毫的甲基苯丙胺成份,也会被认定为制造毒品(冰毒)罪的既遂。

 

最后,“熟麻”于2018年被正式列为易制毒化学品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内容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将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等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即自此正式将“熟麻”的性质定性为易制毒化学品,而不是毒品。

 

目前关于生产“熟麻”是应该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还是应该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虽然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但从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来看,自2018年2月1日上述《公告》将“熟麻”被明确为易制毒化学品,而非毒品之后,对自己本身无制造毒品目的的单纯生产“熟麻”行为以制造毒品罪来定罪量刑的已经很少见,基本上是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来定罪量刑的,对此是合理的,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