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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程衍: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两条主线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13

各位师长,各位同仁上午好!很荣幸有这个向大家学习取经的机会。我们这个单元的发言主题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各位发言我也学到了很多。

 

肖晓华处长总结了重庆法律援助的历程,成果喜人,得益于重庆法律援助同仁的积极推动,同时指出了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王晓林主任指出了法律援助的设立得益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这点我也非常赞同,也和今天这个会议、昨天的议程,刑事诉讼制度40年是相互呼应,相得益彰。何茹主任提出进行云南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状况,提出了法律援助的财政问题、队伍建设问题,薪资结算的问题,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视和解决。朱桐辉教授提出了刑事辩护是我们刑事法治中最短的一块短板,我也非常的赞同,同时他介绍了实践调研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说经费问题、信息化建设问题。刘仁琦教授也是根据自己的实证调研,提出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问题,其中涉及到详实的实证调查,并且运用了管理学的知识,可以看出治学的严谨态度。

 

对法律援助我也有一些体会,法律援助发展近一百年来,在国际范围内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遵循两条主线。第一,政府责任理念的观测。第二质量对效益的妥协。根据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进行划分,我们可以区分为传统的律师指派模式,合同律师模式,还有辩护人模式,也就是公诉人律师。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模式在“政府责任”的理念上是逐步加深的。首先指派模式是政府通过强制力为后盾,指派给普通律师的。刚才何主任也提到,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补偿费用在400-600元,连基本的补助可能都不够。这是最基本的政府法律援助模式,政府更多的承担管理责任。合同律师模式,政府指派的模式,到公平市场竞争的发包人,这种模式下,政府充当了更多经济上的责任,有合理的司法价格来吸引律师的招标,到公诉人、辩护人的模式,政府发挥了完全的法律援助的责任,承担了更多的从人员、到经济、到制度设计的责任,承担了完全的责任。在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辩护人都是法律援助模式,国外学者统计,在美国近75%的人口都是公设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美国司法部作出了统计,对全美人口最多的90个郡县设置了法律援助辩护人系统。

 

我们国家的发展还是沿袭了指派律师的模式,政府还是承担管理的职责。我们国家80%的案件还是以律师指派与社会律师承担的责任。政府责任的贯彻是法律援助制度贯彻的基石,决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上限。律师辩护,我们当下基本上以市场经济规律来进行的。法律援助则必须依靠政府的大力投入,政府完全由管理者到责任人的角色转变,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援助在范围和质量上的提升。刚才朱教授也提到了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何主任也提到了法律援助需要情怀,但是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投入。

 

世界上各个国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发展,都涉及到质量和效益的妥协。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之后,各国的案件数量呈现了剧增的态势。为了应对急速提升的案件数量,比如英国率先有值班律师制度,美国的运作模式也是相当于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特别是我国推行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基本上也是以值班律师的形式,实现了辩护质量妥协下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但是认罪认罚改革下,如果以值班律师来配备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这个就不是很合适的。因为两个追求效率和简化的制度叠加下,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程序的更加简化,更加的追求效率。但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简化了大部分的程序,克减了大部分的诉讼权利,唯一不能克减的就是辩护权,是认罪认罚的基石,是保障平等协商所不可或缺的权利。在美国很多时候专门规定了用于认定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但是值班律师的价值导向,是从以效率为追求的,但是他的制度设计和价值追求,无论如何完善也无法实现非常有效的辩护。吴宏耀教授一直提出,在值班律师发展中的美国、英国,它的价值就是体现刑事辩护的公允问题,我认为在制度设计和目标价值错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