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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刘仁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以权利保障为逻辑起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13

谢谢主办方给予我发言的机会,发言题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以权利保障为逻辑起点。目前,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很多,比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严重不足、法律援助律师明显不够、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明显不高等。虽然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已经被大家接受,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并没有贯穿下来,以致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从根本而言,法律援助是在为贫弱者平权。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健全、受益范围不断扩大、案件援助阶段不断提前,但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一直饱受诟病。

 

案件质量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关键。随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增多与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统一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2019年2月25日,司法部发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范》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给出了各诉讼阶段承办案件应归档材料目录(《规范》附录A),并对未成年人援助案件单独进行了规范。2019年5月23日,为及时总结各会员国关于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切实可行经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保障手册:实践指南与良好做法》,以便为国际法律援助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并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保障与提升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综合性指导,吴宏耀老师参与了手册的起草和制定。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应以权利保障为逻辑起点。当前,国内所有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的标准全部以管理者视角,即,评估指标的设计、分值的分布等,均以如何能够强化管理进行设计,很难真正评估该援助案件到底给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哪些益处。问题是,管理者视角的评估是一种形式审查、形式评估,那么,对于法律援助而言,我们到底是要形式评估,还是要实质评估?我想这个问题不言而喻。转换视角,我们通过实证调研,以“权利保障”为视角对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有了不同的发现。

 

2019年8-12月,我们用了4个月的时间,对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质量进行了调研。我们采用“等距抽样 ”方法,从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援助中心2019年度“连续案号”排列的援助案件中,共计随机抽取了500例案件作为评估样本,其中:13个区县援助中心获取样本455例,每个中心35件,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取样本45例。其实,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个什么状态,心里是有一个预估值的,也就是质量可能不会太高。

 

500件案件中,适用一审程序的援助案件为422例(占案件总数的84.4%);剩余78例分别为:审查起诉程序案件27例,侦查程序案件18例,强制医疗案件6例,二审程序案件27例。

 

就方法论而言,接受委托后,我们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未发现太多问题,但转化为“权利保障”评估标准后,通过对案卷信息认真分析,相关质量问题不断浮现。我只以案卷中“会见笔录”材料所蕴的几个援助信息,反思当前质量评估指标和内容的设定。第一,会见次数明显不足。会见次数不能直接反映援助结果的有效性,但却可以反应援助过程的有效性。500份评估样本中,共计484份会见笔录表明:律师只会见一次的案件占比90%,两次的占比6%,三次的占比0.8%,未会见受援人占比3.2%,绝对占比最多的一次性会见效果不佳,受援人权利受损普遍。第二,权利义务告知明显不足。会见笔录中显示全面告知诉讼权利的仅有24例,较多告知的有17例,较少告知的有101例,完全未告知的有342例,援助律师不告知或不全面告知被追诉人权利义务,其“知情权”受阻,“选择权”受限。第三,庭审程序说明与解释严重缺失。去除6例强制医疗案例,其余开庭审理的437例样本中:援助律师告知庭审程序的有39例,未告知的为398例绝大多数首次受审的被告人才能在紧张的庭审程序中充分自我表达、自我辩护,庭审流程告知的严重不足,将导致被告人辩护权严重受损。

 

评估指标设计不科学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各地已有实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设计上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权重比失衡”现象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重结果的有效性、轻过程的尽职性,重庭审程序、轻庭前程序,重定罪辩护、轻量刑辩护,重实体性辩护、轻程序性辩护,重事实辩护、轻证据辩护,重规则、轻伦理,此外,将成年人案件与未成年人案件评估混同等问题也较为严重;其二,评估指标的设定、量化标准的设定等一般都未经信度、效度检验,科学性较差,操作性和实践性不强。

 

我们认为,首先,评估指标的设定应以刑事诉讼审判进程为脉络,以“法律援助是否能够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其次,评估指标的设定应更多关注行为意义上的有效辩护,淡化结果意义上的有效辩护;复次,评估指标的设定应区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并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再次,应注重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在评估指标中的体现;最后,为鼓励援助律师的积极援助行为,评估指标设定中应对特殊援助行为等,设定单独权重加分项。

 

基于此,我们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一级评估指标设定为委托与授权、会见、阅卷、庭前辩护、参与庭审、辩护词、职业道德、结案归档等八个,各一级评估指标下设二级评估指标。其一,委托与授权的二级评估指标为法律援助机构手续、授权委托书的齐备程度;其二,会见的二级评估指标为会见笔录制作的规范性、释法说理的全面性、沟通的顺畅性;其三,阅卷的二级评估指标为阅卷笔录的规范性、卷宗摘录的内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分析程度等;其四,庭前辩护的二级评估指标为庭前会见、庭前辩护意见沟通等;其五,参与庭审的二级评估指标为法庭礼仪的规范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尽职性、庭审笔录的规范性;其六,辩护词的二级评估指标为形式规范性、证据运用的合规性、事实分析的合理性;其七,职业道德的二级评估指标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业规范、职业操守;其八,结案归档的二级评估指标为卷宗档案的完整性、结案报告的规范性。除此之外,评估指标设定中,应对取证、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经申请人证出庭、人性关怀、观护帮教未成年人等行为予以肯定,并设置单独加分选项。

 

当然,我们自己的评估指标也是存在问题的。比如,指标的信度和效度检测并不是多次,可能科学性上存在问题,很多评估指标可能要重新设定,有些评估指标要删除,有些评估指标可能要加大。

 

总之,我觉得在刑法援助案件现在全覆盖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关注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量,更要关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而后者更加重要,因为,有效果的辩护是被追诉人更希望得到的,也是他们应该得到的,也应该我们必须让他们得到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