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潘金贵:完善证据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做到四个“必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第一,必须健全证据规则,加强证据指引。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要有基本的证据规则,而我国刑事证据方面长期以来最大的问题就是规则缺乏。1979年刑事诉讼法31条到37条,只有7个证据条文;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有8个证据条文;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有16个证据条文。从1979年至今的历程就是证据规则粗疏到逐步发展的过程,但现在依然不够完善。为什么证据规则的健全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首要条件?因为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能让公安司法人员在没有基本的证据规则指引的情况下,自己摸着石头过河地办案。多年前我曾经参与一个镇党委书记受贿案的辩护,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时顺口说了一句:意见证据应当排除。审判长马上问旁边的两个法官,什么叫意见证据?所以要保证公安司法人员正确办理案件,健全证据规则,有规则可循是关键。当前我国在借鉴西方证据规则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正在创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证据规则,尽管这个规则体系还有不少问题,但所取得的进步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必须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尤其是刑讯逼供问题长期以来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疾。我曾经做过一个讲座,非法证据不排除规则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基本不排除的现象进行评析。非法证据规则的核心是国家不能从自己的非法行为中获利,如果非法证据不排除,会形成非法取证的恶性循环。因为侦查人员没有受到相应的规制,这次非法取证了,法官不排除,下次继续非法取证。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问题是要坚决遏制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只是因素之一,但是造成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绝对脱不了干系。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我们做了很多努力,制定了相当多的法律规定,这表明国家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端正的、坚决的,关键是要落实。尤其要强调一点,目前司法实践中,随着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的增强,刑讯逼供中的“酷刑”方式不是完全没有,但基本上已经很少了,现在更多的是诸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等指供、诱供行为,要防范发生冤假错案,必须坚决对这些变相刑讯逼供行为和非法取证行为加强规制。

 

第三,必须完善人证规则,强化人证的审查判断。以我个人的观察,造成冤假错案在证据运用上最主要的原因是人证的错误运用。我所说的人证,包括了证人、被害人陈述、口供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言词证据。从司法实践来看,实物证据作为客观证据,稳定性、真实性较强,出问题的很少,造成冤假错案往往是在人证的使用上出问题,如错误采信口供、证言;错误采信辨认笔录;错误采信鉴定意见等等。我国的人证规则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证人出庭规则、对质规则等等。此外,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尤其要强化对人证的审查和判断,确保不要错误的运用、采信言词证据,防止将案件办成冤假错案。

 

第四,必须切实提高法律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素养,高度重视证据法学的研究和教育。徒法不足以自行,冤假错案是谁造成的?办案的法律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证据素养较低无疑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切实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证据素养。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高度重视证据法学的研究和教育。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不重视证据法学课程,证据法学课迄今还是可学可不学的选修课。我们培养的法科学生就是干什么呢?无论他以后当了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都是办案的。我们在其读书期间不教给他基本的证据知识、理念、素养以及操作技能,他毕业了去办案,就难免办出冤假错案。目前教育部已经把证据法学列为法科学生B类选修课的第一门,无疑有利于加强对在校生证据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和培养,希望将证据法学作为必修主干课的这一天早日到来!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只有认真总结我们证据运用的经验教训,才能够真正反思过去、把握当下、展望未来。我总结我国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经验,就是:认真对待证据,正义方能实现!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