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周洪波:中国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戈尔狄翁之结”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民族大学周洪波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谢谢主持人,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会议,对我来讲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参加过不少会议,很多会议都没有什么“营养”,但感觉此次会议的学术质量非常高。前面各位会议嘉宾所讲的内容使我受益甚多,尤其是昨天上午4位主咖龙老师、顾老师、孙老师和熊老师的主题发言,确实给了我们很多启发。今天我所要讲的题目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戈尔狄翁之结’”。
 
公元前334年春天,马其顿王亚历山大远征波斯,进入小亚细亚的戈尔狄,戈尔狄的卫城有一座宙斯神庙,庙内有一辆当地国王戈尔狄翁献给宙斯的战车,车轭与车辕之间有一个绳结,看不到绳头与绳尾。几百年来,许多智者和能工巧匠都尝试解开此结,但皆未成功。神谕说:谁能解开此结,谁就能够成为亚细亚之王。亚历山大对这个预言很感兴趣,来到神庙,凝视绳结,之后猛然拔出剑劈碎了绳结。在场的人欢呼赞誉亚历山大是超凡的神人。“戈尔狄翁之结”便被用来喻指极为棘手困难的问题。
 
什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戈尔狄翁之结”,在我看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证明标准!为什么呢?因为:第一,证据法是正义的基石。事实的证明与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并且诉讼中争议的问题也主要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规范事实证明与认定的证据法对司法正义的实现具有非常关键的基础意义。第二,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的核心。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目的地,目的不同决定着道路不同,因此,证明标准的设定对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具有全局性的影响;中国对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独特的表述和理解,因此,中国的证据法(本来)具有比较法上的独特性。第三,证据法是诉讼法的脊梁。如果说诉讼主要是围绕诉讼证明而展开,那么可以说,证据法就是诉讼法的脊梁,而且,证据法的逻辑范型会影响程序法的逻辑样态。对于这三点,可以说,理论和实务都存在着许多认知不足和混乱,这造成中国刑事诉讼的法治改革难以得到“顺畅”的展开。下面,我谈一下在法律和知识上存在的四个突出现象。
第一个是,证据标准的混乱。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证明标准表述的关键词,主要是“以事实为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等。对于这些表述,到底是指客观真实/绝对真实,还是主观真实/相对真实,目前的认知极为混乱。在我看来,除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引入的“排除合理怀疑”之外,其他几个关键词都是指的客观真实/绝对真实(我这里所说的是指,一定能够确信某一现象事实肯定存在而不会发生判断错误)。事实,一定就是真实的,而(某人的)事实确信则可以说不一定都是真实的。我国法律上的这几个关键词的表述都是无主语(判断主体)的,因此,从法律语义解释的角度来说,其所指的证明标准都应该是客观真实/绝对真实;也正因为客观真实/绝对真实这种标准的判断不允许/存在个体判断差异,所以,这些关键词前面就无需表述判断主体。但不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即便是没有判断主体的标识,其也可以指主观真实/相对真实,因为,其“合理”可以是指“合情理”,而不一定是合必然之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将两种性质的证明标准混杂在一起,使得对证明标准的理解难免产生混乱。
 
 
在法律上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之后,人们对法律上到底是何种标准,争论不少。但是,从两个角度来说,可能是应该理解为客观真实/绝对真实是更为妥当的:其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中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位是高度统一的。从立法历史来看,我国之所以采用“以事实为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些关键词,就是有意要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即认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心证制度,必然导致错案的产生,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允许判错案,使案件事实认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的检验。这种统一认知,基本上是到了2000年左右才开始逐渐离碎。其二,“结论具有唯一性”是司法解释中的表述,其语义应该是指客观真实/绝对真实,从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具体化的角度来说,这一关键词应该是证明标准的具体法律定位。
 
第二个现象是,晦暗不明的证据法逻辑。目的地不同,道路必然不同;证明标准不同,证明方法与证据法的基本逻辑必然有异。这种差异,限于时间,我只讲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真实/绝对真实与主观真实/相对真实这两种标准,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