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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论文 丨张德强: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以“有效法律帮助”为研究视角

作者:张德强 时间:2020-07-10

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人权事业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  律师值班制度

 

我国从2006年初步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到今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渐凸显。理论界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达成了相对一致的观点,即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免费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司法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冲突,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如何理解新诉讼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以及如何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落实值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认真研究和对待。

 

笔者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环境,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展开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即介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主体、受援对象、适用条件和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进行了具体界定。第二部分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和主体进行列举。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值班律师的作用。第四部分结合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状况和效果,探讨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于在场权的缺失、会见权的虚置、阅卷权行使的随意性,使得值班律师的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难以有效发挥辩护职能。程序启动机制不完善和程序衔接机制不畅共同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难以有效推进。同时,由于在实施保障环节中值班律师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值班律师经费不足、值班律师私下转接案件,这些问题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难以有效运作。第五部分提出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为了保障公正价值的实现,同时考虑到认罪认罚案件追求的效率价值,不仅要有条件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赋予值班律师单独会见权、强制值班律师查阅案卷,还要丰富值班律师辩护途径,以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保障值班律师辩护职能充分发挥。此外,从明确启动主体、启动模式和建立具体衔接机制三个方面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同时,建立强制性公益服务计划、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值班律师回避制度解决实施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值班的来源与形式

 

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自20世纪末英国建立起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后,世界其他各国也逐步建立起具有本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我国从2006年初步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到今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渐凸显。理论界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达成了相对一致的观点,即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免费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司法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冲突,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如何理解新诉讼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以及如何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落实值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认真研究和对待。

 

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形式主要分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看守所律师值班、刑事法律援助法院律师值班等三种形式。

 

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对象和援助主体

 

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类是通知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形式中律师值班又分为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看守所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作用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几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明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为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既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这将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四、刑事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存在的问题

 

(一)地位尴尬,师出乏名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只有刑事诉讼法上第三十六条提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而且本身这一法条前后就自相矛盾,前边是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值班律师,后边是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设不设还没有确定,何来应当告知?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且不说法律援助机构只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内设机构,本身的职权范围对律师值班缺乏充分有效话语权(司法机关内部另设有律师管理机构),而且级别也是比公、检、法三兄弟差了不只一级。所以,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于此项制度的态度也是冷热不一迥然不同,公安和法院多是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检察机关虽是强力推进,但却独木难支。加之由于此项政策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广大非试点地区司法机关,更是隔岸观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案多律少,疲于应付

由于认罪认罚没有刑种、刑期的限制,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导致大量会见和俱结签字任务涌向值班律师,令值班律师应接不暇,叫苦不迭。个别值班律师一天接到过二十多起参与帮助案件,值班律师纵有三头六臂,也是定辱使命。只好走马观花,签字了事,使严密的认罪认罚制度设计成了流于形式的刑事文字游戏。

 

(三)会见虚置,流于形式

有的不值不见。甚至一些自行开展试点的地方,仍然没有严格落实律师值班制度,使认罪认罚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有的见而不值。有的个别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是高度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检云亦云,律师成了公安助理、检察官助理和法官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维护自然成为纸上谈兵。有的值而不见。一是值班律师没有时间见。值班律师都是社会律师,以办案收入为生活来源。而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有的地方是学雷峰做好事,无私奉献;有的地方发点补助,聊胜于无;二是人去室空没有办法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被亲属取保候审,律师想见而不能。

 

(四)补贴较少,质量参差

两院三部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对值班补贴的标准、支付渠道语焉不详,只是在第9条(倒数第二条),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工作需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所以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补贴要么少的可怜,要么属于法律援助义务无偿奉献。从而导致社会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工作质量全凭律师个人职业素养的执业道德。 

 

五、刑事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的改进建议

 

(一)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相关立法

通过修改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签字背书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律师在场权。从而将刑事法律形式帮助变成实质帮助,实现有效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这也是釜底抽薪之法,但是由于涉及法律修改任务量大和司法观念的改变,恐怕一时难以落地。

 

(二)实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分级

借鉴英国的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职责划分,严格区分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定认罪认罚案件服务范围。将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过失犯罪交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将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重大、恶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交给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表现,将刑事律师分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使刑事律师承担的任务与其本身的技能、品质、职业道德相匹配。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目前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和民事法律援助资金是混合拨付,分别支付。按目前的补贴标准,刑事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和力度也远远小于对民事案件的补贴。一般的刑事案件援助办案补贴比民事案件办案补贴,要少三分之左右。与刑事法律援助承担的任务和职能不相适应,也不利于维持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因此有必要加大政府采购购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同时可以考虑从国家层面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与普通法律援助资金相区分,拓宽补贴资金来源,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四)建立专职值班律师队伍

为了弥补刑事法律援助中案多律少的矛盾,建议国家大力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一是充分发挥公职法律援助律师的作用,弥补社会律师力量的不足。二是公职法律援助律师理论上具备可以被国家派驻法院、看守所、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可能性和操作性。我们国家目前公务员不缺少,即便缺少了也好通过公开招录迅速补充。但是律师队伍却因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双重标准,成为国家建设急需的稀缺专业人才。司法部发布中国律师行业最新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底,我国现有3万多家律所,律师队伍总人数已经突破42.3万名。这是自2018年起,司法部第二次在官网发布年度权威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比上年度增长11.5%;2018年增长率为15.8%,高于2010-2017年的年化增长率13%。此外,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市)由14个增至18个,超过2万人的省(市)由4个跃升至8个,北京成功迈过3万律师大关,广东律师人数则于6月率先在全国突破4万人。律所数量由2.8万多家增至3万多家,广东以超3200家居首,北京、山东超2000家,江苏、浙江、上海超1500家。

 

虽然整个中国律师行业仍然在高速发展,但是与依法治国的法律人才的整体需求仍然是不相适应。从律师类别看,全国专职律师 36.4万多人,占85.89%,兼职律师1.2万多人,占2.87%,公职律师 3.1万多人,占 7.43%,公司律师7200多人,占1.71%,法律援助律师7400多人,占1.75%,军队律师1500人,占0.35%。而全国有2100多个看守所,如果将7400多名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中选拔出三分之一的优秀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理论上是可行的。为了建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人才储备,也可以每年从新取得法律资格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选拔充实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值班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