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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论文丨毛立新:师“闹庭”与辩审冲突

作者:毛立新 时间:2020-07-10

近年来,在一些刑事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所谓律师“闹庭”的现象。“闹庭”,大抵是指辩护律师与法庭之间发生冲突:或者律师直接质疑法庭的合法性,或者不服从法庭的庭审安排,或者集体退庭,或者被法庭驱逐等。在2012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领导将这一现象归纳为“闹庭”后,引起了律师界的强烈反响。

“闹庭”的本质是辩、审冲突。根据刑事诉讼原理,控、辩双方是平等对抗关系,而法庭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因此,常态下,只会出现控、辩对抗,而不应出现辩、审冲突。但蹊跷的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仅出现了辩、审冲突,而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罕见现象,发人深思,值得研究。

 

单纯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分析,律师“闹庭”,自然是对法庭权威的冒犯,是对法庭纪律的违反和对法庭秩序的妨害,因而应受谴责和惩戒。而且,“闹庭”所体现的辩、审冲突,还有可能激怒法庭,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再则,还有人认为,“闹庭”还损害了律师职业自身形象,并妨害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上述批评,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对“闹庭”的思考,不能止步于此。古人云:“欲审其末,当溯其源”。正确认识和看待“闹庭”,必须追根溯源,找出病因,然后才可能对症下药。通常情况下,基于诉讼角色和利益,辩护人本该积极说服法庭、争取法庭支持,以期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和结果,而不会选择对抗。可为什么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就“闹庭”了呢?

 

涉及“闹庭”的案件,主要有广西北海裴金德故意伤害案、贵阳黎庆洪涉黑案、江苏常熟聚众斗殴案等,辩、审之间确实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冲突。具体分析发生的原因,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是与法庭本身的一些程序违法问题相关,例如违法改变管辖、变相不公开审理、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限制律师发言、唆使被告人解聘律师等。

 

正是这些违法问题,损害到辩护人的权利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辩护律师才奋起抗争,不惜与法庭冲突。可见,“闹庭”并非律师无理取闹,其产生的主要责任在于法庭自身违法。而法庭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其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影响,偏离了公平、公正的立场,违背了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完全站到控方立场上去了。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充分行使权利,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就不得不铤而走险,首先针对法庭的违法行为展开抗争。这就如同在竞技场上遇到了“黑哨”,如果不首先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则比赛结果可想而知。此时,对律师而言,抗争一下,或许有可能促使法庭复归原位,或者能引起舆论关注,使法庭惮于外界压力不敢胡作非为。于是,辩、审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可见,解决“闹庭”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强化对律师的惩戒,而在于保障法庭的独立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0条,企图以严惩重罚的方式规制律师“闹庭”,显然是用错了药。“千秋永胜在于理”,惟有公平、公正的法庭,才能赢得各方尊重。试想,如果法庭严格依法审理,恪守其中立、公正立场,哪个律师会去“闹庭”?

 

当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何确保法庭的独立和公正,还是个比较困难的课题。一方面,在根本上,需要对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作出重大调整,减少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削弱法院与公安、检察的亲密性,避免法院与诉讼一方的单方、私下接触;另一方面,在业务层面,法院应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杜绝程序违法现象。

 

今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开庭审判,引起世界瞩目。在该案审理中,有两点值得称赞:一是审判公开前所未有,法院以微博直播方式发布“庭审实录”,十分详尽;二是法庭秉持程序中立,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说话,甚至赢得了被告人的尊重。如此庭审,诉讼各方满意,社会舆论反映良好,它再次申明了一个道理:法庭只要严格依法审理,秉持程序中立,任何案件都可以审得精彩,审得公正,审得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