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尚权20周年丨杨岚:积极投身于广阔法治实践之中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8-28

20周年征文活动的主题是:我与尚权20年。乍看到主题,犹豫了一阵,我与尚权还不到20年,10年也未到,尚且铺不开一条漫漫的来时路,是否有资格落笔。再犹豫了一阵,有幸进入尚权,又恰逢20年,也确确实实想借此之际表达一些真实的感受。再来回看这个主题,似乎也可以把“尚权20年”当作另一个主语:我与此时“20岁的尚权”。

 

我没有经历过尚权成立时的挣扎与决然,也没有见证过它一路走来或曾存在过的跌宕,但这并不妨碍站在此刻的我仍旧能感受到20年前这句“尚法护权,个案推动法治”所具有的穿越时间的力量。

 

这句话,是在近些年办案过程中所深切感受到的、在无数个做与不做之间反复横跳之时,促使自己或许可以迈出那一步、并且是往“大概率不会错”的方向迈出一步的原始动力。

 

刑事诉讼,宏观层面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但这只是一个目标,或者说是一个结果,它的正义性在于它所区分出来的是为“犯罪”的结果的正确性,否则,这就只是在事先划分敌我之后,借之以打击“敌人”的一种工具。

 

为了确保“是为犯罪的结果”的正确性,实体法在认识层面统一规定出犯罪是什么,程序法在识别犯罪过程中最大程度去削减人为偏差对识别结果的影响。这些规则,都是由既往实践中所生发出来的最大共识凝练而成,是我们在长达四年、六年乃至更长时间里学习的内容。

 

但问题在于,眼下的实践不都总是按照既有规则按部就班地发生的。真实发生的事情是,这个人原来做了一些事情,我们如何根据当下还原出当时的情况、识别其是否符合某个犯罪构成,作出“是为犯罪”的结论。在这过程中,存在还原事实时的客观障碍,也存在基于人的参与而产生的主观障碍,或许还存在来源于当事人本人的质疑、乃至希望崩塌。穿过一系列的障碍,才是结果,甚至仍旧很难有一个定论的结果。

 

于是,刑事辩护中一个很难的问题是,当你对某件事情基于学习、经验、判断而形成的基本确信的结论没有发生时,怎么办。

 

比如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持有执业证的律师助理一同会见,而不必占用辩护人名额,但有的看守所就是不让见。

 

比如说,确有必要调取的证据或者出庭的证人,法院可以解释一句通知了但是人家不配合而了事收场,甚至可以直接解释一句不认为是确有必要。

 

比如说,一个没有真的经历过刑讯逼供的人不太可能把对其刑讯逼供的人员、场景,乃至一句话都还原得活灵活现,也不会形成不合理的笔录现象,这也是为何法律规定申请排非的基准点是要求提供线索或者材料,但现实可能就是,如果不存在实锤性材料,那就可以因为被指出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主张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而不予认定存在刑讯逼供。

 

再比如说,按道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无罪处理,普通民众都如雷贯耳的“疑罪从无”,但现实就是你也不知道盲盒里面是一番什么内置结构,总之开出来的就是有罪。

 

还有,玄之又玄的推定主观故意。

 

诸如此类,一次又一次下来,可能你也不知道,究竟是你的问题,还是世界的问题。更进一步,如果现实世界如此,你的所作所为又有何意义。我认为,辩护人总该是能帮到点什么的,而不是单纯赚个专业信息差的钱。但如果“帮到点什么”这个事情没有当下现实可见的结果,那到底帮到了点什么?下次还要不要、能不能继续这么“帮”?

 

这个问题,卡住了我很久。

 

尚在思索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事情。

 

拿着律所制式《助理证明》上所载明的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中关于助理随同会见的规定跟看守所一番交涉后,下一次就可以会见了。

 

拿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具体规定跟侦查人员理论应当向嫌疑人出具撤案文书后,电话那头就不再用“只需要向被害人出具、不需要向嫌疑人出具”的说法来回应了。

 

结合在案相关数据讲明鉴定意见的计算逻辑有问题、不足以将其计算结果作为认定职务侵占数额的依据时,检察院真的会扣减掉相应数额。

 

把行贿案件中在案所有言词证据形成的时间线、变动及波动情况梳理提交,认为可以印证相应言词内容不真实乃至不合法的时候,法院真的会去调取所有受贿人的卷宗和查阅受贿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而且,在尚权,总可以听到、看到一些真实的故事。

 

比如耳熟能详的缪新华案件中关于33项证据的专项分析报告。

 

比如合议庭面对被告人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又如何形成了有罪证据链的质疑时无言以对,转而要求辩护人予以解释时,辩护人理所应当也理直气壮地以沉默回应。

 

比如本是素不相识的合议庭却会在宣判前一天专门告诉辩护人自己的意见是什么、自己真的尽力了,但是上级拍板没有办法。而合议庭之所以做这件事不是因为辩护人的份量有多重、咖位有多大,只是单纯的庭上辩护真真切切打动、说服了他。

 

在一件又一件的小事中,我可以感受到,坚持做对的、也即有法有据或者至少站得住理的事情,是有它的力量的。它或许可以迟滞乃至打破制度的惯性,或许在即便当下结果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至少打破一些麻木和冷漠。而打破一些,希望就大一些。

 

回过头来,我又看到了这句话:“尚法护权,个案推动法治”。

 

没有彻底功利的人治,也没有彻底理想的法治,现实是我们每个参与其中的人构建起来的人的法治。是积累起来的法治存在,决定了当下法治的样子,而当下形成的法治存在,也将会变成未来法治的样子。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在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事情本身之中,与其期待法治或谴责现实,不如尽可能的去推一个法治之治应有的行动。

 

所以,问题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尚法护权,个案推动法治”。

 

祝贺尚权20周年。很高兴,我也是其中的一份子。

 

 

 

杨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教育及实践背景: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最高人民法院实习生;

全国第15届CASC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比赛(英文)“优秀辩手”及“团体第二等奖”;

全国第2届硕博英才模拟法庭(刑事案件)“优秀辩手”;

全国第5届WTO英文模拟法庭(英文)团体二等奖;

全国第15届CIETC CUP商事模拟仲裁庭(英文)最佳贡献奖;

西北政法大学“法智杯”模拟法庭(刑事案件)优秀辩手。

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

 

工作经历:

《经验法则在刑事质证及辩护中的运用》被《刑事司法中经验发展的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收录。

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法律诊所授课教师。

北京市首届青年律师刑事模拟法庭大赛第三赛区晋级赛第1名,决赛“优秀辩护律师”“最佳风采团队奖”

 

部分经典案例:

★广东李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不予核准,一审重审改判死缓)

★四川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不予核准)

★内蒙古某银行票据诈骗案(涉案数额11亿元,重审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

★吉林省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经申诉,裁定再审,已开庭)

★北京市梁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

★广东省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

★北京市李某某盗窃案(不起诉)

★北京市代某某寻衅滋事案(侦查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

★北京市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

★北京市于某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法定刑7年以上,但经辩护,37天内取保候审,最终作终止侦查处理)

★黑龙江省张某某虚假诉讼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自4年改判为2年10个月)

★山西省张某某宣扬极端主义案(侦查阶段,37天内被不批准逮捕)

★内蒙古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内蒙古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云南陈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2个罪名、59起犯罪事实,庭审历时87天)

★北京韩某某诈骗案(改变罪名定性,减轻量刑)

★北京王某某间谍案

★走私毒品案(人体藏毒、数量1公斤以上)

★北京市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涉及近二十名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