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7-01

2026年6月27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共同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深圳隆重召开。
本次论坛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为核心议题,聚焦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前沿疑难问题,汇聚近60位法学领域专家学者与实务一线精英作主题分享,现场参会人员超400名。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毛立新应邀参会,并在“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司法实践”研讨单元作主题发言。
开 幕 式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陈京春主持。

开幕式上,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先后致辞。



开幕式环节,同时进行了“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征文颁奖仪式。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明灿主持颁奖仪式,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为12篇优秀论文作者代表颁发了奖杯、证书。


主 旨 发 言
开幕式结束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厦门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兰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出版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冀祥德,分别作主旨发言。
田文昌老师指出,在主观要件、事实证明问题上,推定规则在实践中易出现适用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与之相对的综合认定规则,在司法实操层面标准模糊、难以把握。两种路径各有局限,简单二选一无法破解当前认定难题,亟需另辟蹊径。同时提出,想要突破该司法困境,关键在于打破固有认知,挣脱固化思维定式,方能开拓全新的裁判与辩护思路。

李兰英教授结合真实贪污案件的证据材料、庭审实况与裁判文书,引入概括故意议题,逐层阐释 “故意” 与 “概括” 的基础释义及概括故意的核心内涵,并辅以多起典型案例展开佐证分析,深化理论与实务衔接。

冀祥德老师指出,刑事诉讼主观要件证明正由推定模式向综合认定模式转变。该模式通过构建全案证据链,结合经验法则推定行为人主观认知。当前司法解释持续限缩推定规则的适用边界,进一步确立并强化了综合认定模式的主导地位。在信息化司法背景下,裁判者仍需依托充分说理,达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主旨发言环节结束后,与会成员们围绕“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规则”、“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司法实践”三个单元展开深入交流。
第 一 单 元
第一单元“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主题发言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勇辉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栋提出,资金分析算法易受人为引导,律师应主动介入鉴定对抗与规则构建,维护司法公正。
四川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阐释,司法可依托基础事实与常态联系,借助事实推定、法律推定认定主观故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董坤提出,针对主观要素内隐带来的证明难题,应从严审查口供稳定性、结合客观行为推定并规范适用司法解释。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洪淇围绕主观明知认定规则的新变化展开解读,深入剖析其对刑事辩护工作产生的影响。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中心,从四个方面系统阐释监督过失的证明结构。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朱明勇围绕专家咨询制度的司法价值展开探讨,提出结合犯罪动机开展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路。
随后,在广东金唐(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梅一港的主持下,西南财经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兰荣杰;北京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哲;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谢智勇;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孙永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刘昕帅;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谢国军;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清明分别作与谈发言。
第 二 单 元
第二单元“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规则”主题发言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宋志军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门金玲聚焦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与推定规则,剖析程序法解释滞后带来的实务困境,对比 “可以认定” 与 “应当认定” 的规范区别,指出证据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脱节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龚江围绕未成年人案件主观明知认定,提出建立多维度评分体系以提升司法判断的客观性。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王嘉铭提出,证券犯罪需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可反驳的推定机制,平衡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杨文斌指出,行刑交叉案件的主观要件认定标准模糊,亟需建立统一的主观认知认定规则。
随后,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论辩中心主任吴静的主持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谢进杰;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冉巨火;广东金桥百信(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委员邱祖芳;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泓轩;深圳律协常见型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平聚;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卜祥波分别作与谈发言。
第 三 单 元
第三单元“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司法实践”主题发言由广东金唐(杭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邱文强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郭烁强调,推定的适用应以证据为核心边界,司法认定中必须严守证据标准、审慎适用推定。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彪结合典型案例,厘清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的边界,揭示了实务中客观归罪、证据认定标准模糊的乱象。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毛立新聚焦司法实践中“明知”要件的证明路径,认为包括运用直接证据的“直接证明”和运用间接证据的“间接证明”,以及二者融合运用的“综合认定”,证明标准都是排除合理怀疑;推定是证明方式的替代,“应当知道”应限指“推定知道”,不能将其与“知道”并列,其本身包含了“不知道”的可能,具有错误定罪的风险,无法律规定时不能运用;不同罪名对“明知”的内容和程度要求不同,应当进行精细化的研究和界分,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对作为犯罪主观故意核心要素的 “应当知道” 展开阐释。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杭州分院副院长邓楚开围绕刑法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展开,重点讨论司法解释对明知推定的适用边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敬芳结合案例剖析单位行贿案件推定规则与实务的冲突,厘清监委调查阶段律师法律咨询的服务价值与执业边界。
随后,在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煜的主持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实;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赵姗姗;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李瑞;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协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谭仲萱;广东金唐(前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协金融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李茂阳;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颜毅豪分别作与谈发言。
闭 幕 式
最后,由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明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先后作总结发言,为本次论坛画上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