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4日,由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与国浩律师学院联合主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办的第六期“国浩刑事热点大家谈”成功举办。本期聚焦“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邀请了多位法学专家与资深律师,围绕实物证据的证据规则、鉴真原理与质证策略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现场气氛热烈,线上亦吸引了大量观众观看,并获得一致好评。
活动上半场由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国浩上海合伙人刘艳燕主持,下半场由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国浩北京合伙人李丰才主持。
实物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沉默证人”,其客观性、稳定性往往是锁定案件真相的关键所在。刘艳燕律师在开场致辞中指出,相较于主观易变的言辞证据,实物证据更具不可替代性,一旦灭失便难以复得。然而,从提取、保管、移送到举证、质证,任何一个环节的程序瑕疵或手续缺失,都可能影响其证据效力,进而左右案件走向。因此,锤炼对实物证据的质证能力,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基本功与必修课。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下的四重审查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冰子以“通关秘籍”为比喻,全面介绍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实物证据的四重审查关卡。
其中,第一关是相关性,依据《联邦证据规则》(以下简称“FRE”)第401条,该标准相对较低,证据只需或多或少有助于推动待证事实的认定即可。第二关是鉴真,依据FRE第901条,举证方需提供基础证明,表明该证据即为其所声称之物,证明标准为“很可能是”,并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确定。第三关是保管链,根据FRE第104条(b)款等规定,针对毒品、血液、DNA等易污染或替换的物证,需建立比普通认证更为严格的追溯机制。保管链不要求绝对无缝衔接,链条上的小瑕疵通常只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必然导致证据被排除。第四关是不公正偏见,依据FRE第403条,若证据的证明力被其带来的不公正偏见、混淆争点等危险严重超过,法官有权依法将其排除。同时,胡冰子教授还介绍了若干美国联邦判例,生动演示了上述原则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中国法背景下物证举证质证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合伙人毛立新从中美证据规则对比切入,深入分析了我国实物证据举证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很少出示原物,多以照片、录像等替代品代替,有违最佳证据规则;二是物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保管链条往往不完整,有违鉴真规则;三是鉴真主要依赖各类笔录,侦查人员、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有违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在质证重点方面,毛立新律师提出应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展开:物证替代品是否与原物相符、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提取程序及方式,物证的保管链条、物证的辨认与鉴定,以及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等。在质证方式上,他建议尽量申请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有效质证。
实物证据质证规则与电子证据应对
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国浩南京管理合伙人周世军结合自身执业经历,系统归纳了实物证据质证的几项重要规则:一是真伪鉴定与保管链条审查,要求保管链完整、可追溯,每个环节均有签名和交接记录;二是合法性审查,提取主体与提取方式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的程序瑕疵需能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坚持原始物证优先原则;四是注重关联性与全面性规则。
针对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占比日益增加的趋势,周世军律师指出,质证时应重点审查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已被依法扣押,数据提取与固定的技术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及其内容是否完整且未被篡改。他还强调,律师需将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最终落脚于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或主张依法排除。
实物证据的理论框架与实践问题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从理论角度对实物证据进行了界定。他指出,实物证据的范围已从传统的物证、书证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其证明力高度依赖于司法鉴定,而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是有效质证的基本保障。他进一步阐述了举证质证的七项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原则、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并重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有效辩护原则,以及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综合运用原则。
胡常龙教授同时指出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刑事庭审的形式化、过场化色彩较为浓厚;证据制度的出罪功能不足,而入罪功能有余;重言辞证据、轻实物证据的现象长期存在;控辩双方在举证与质证能力上严重失衡;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辩方整体质证能力有待提升等。在质证策略上,他提出应精准瞄准证明对象、严格对标证明标准,以瓦解控方证据体系作为质证的核心目标。
书证质证——从形式真实到三性审查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馨仝聚焦书证这一证据类型,指出书证的客观性并非绝对,其来源、制作和传递过程均需严格审查。她特别提醒,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材料,本质上属于言辞证据的书面化表达;而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还存在争议。由于不同证据属性适用不同的审查规则,质证前应首先对相关材料的证据属性作出准确界定。
关于书证的举证,她概括了四项要点:交代身份、证明来源、说明制作、建立关联。在质证方面,她围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对于合法性,要先审来源、再审程序;对于真实性,要坚持从原件原则到制作真实;对于真实性,王馨仝律师重点指出,书证的存在并不等于待证事实成立,需进行详细的区分和判断。此外,她还根据自身实务经验,归纳总结了一份详实的书证质证清单,供与会者学习参考。
鉴真制度的中美差异与理论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郑飞从中美诉讼程序构造的差异入手,指出美国实行法官与陪审团的二元审判结构,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分别由不同主体判断,而中国缺乏这一程序基础。关于证据的“三性”与“两力”之间的关系,他提出二者并非替代关系——“三性”是证据评价的核心要素,“两力”则是评价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他建议,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质证时,律师应明确区分哪些因素影响了证据的哪一性,以及该影响是导致证据丧失证据能力,还是仅影响其证明力。
关于鉴真制度,郑飞教授指出,其核心在于证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就是最初在现场收集的证据。然而,目前我国证据审查仍以笔录为中心,鉴定检材的鉴真成为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前提性问题,杜培武案即为其中的典型教训。他还提及,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呈现出引入直接言词原则的动向,期待未来该原则能为鉴真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制度性推动。
最后,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北京合伙人张旭涛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表示,六位嘉宾的分享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到中国本土实践,从书证等具体领域的质证实务痛点到证据法理论的深入反思与制度展望,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
张旭涛律师特别指出,若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正式引入直接言词原则,将对律师的法庭发问与交叉询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而这些能力的根基,正在于对证据规则的精熟掌握。“我们应当把对域外先进经验的学习理解消化透,再转化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真正有用的东西。”他强调,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既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关乎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期待未来本系列活动能继续为刑事法律从业者搭建高质量的学习与交流平台。
“国浩刑事热点大家谈”是由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与国浩律师学院推出的常态化活动。每期“国浩刑事热点大家谈”都会邀请多位资深刑事律师和专家学者围绕刑事热点、刑辩实务、新法适用中的疑难、行业前沿问题等展开深度探讨。未来,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将继续举办系列专题活动,进一步促进行业交流,深化专业研讨,提升服务水平,共同推动国浩刑事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