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3-25
3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大讲堂”第三讲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202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一、王迎龙教授主持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与嘉宾进行了介绍。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及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重点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法学资深教授高景峰教授主讲。高景峰教授实务经验丰富,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多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改革文件,审核或参与选编40余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又具有深厚理论造诣,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等重大、重点、一般课题十余项,并在多个著名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等重要奖项。
本次讲座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肖沛权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孟婕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邵俊副研究院进行与谈。
二、高景峰教授主讲

高景峰教授高屋建瓴,聚焦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从改革立足本国实际、司法改革发展脉络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热点问题三个面向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
首先,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应当属于中国式现代化范式。高景峰教授认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应当立足我国国体、政体,充分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土特色,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司法制度设计与改革中。为此,高教授通过对前苏联以及俄罗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梳理,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渐进性与系统性。以党的重要会议为节点,高景峰教授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落实十五大报告期间,各执法机关根据十五大报告精神,自觉自主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聚焦优化执法司法机关之间权力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步优化机关权力配置,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同步优化司法机关内部权力分配,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基础;十八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补齐制度短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二十大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这为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明确了方向。
最后,高景峰教授对近年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逐一分析。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于关于该制度核心内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与现有刑事诉讼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制度的关系尚未厘清,一系列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关注。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是否应当删除应当谨慎对待。从被追诉人视角出发,能否获得具有可预见性的从宽处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重要动因,这一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关系到该制度的运行。同时,还应当厘清当事人上诉权和检察机关抗诉之间的关系,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是捕诉一体制度改革。高教授认为这项改革本质上应当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是否上升至立法需要研究。同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不仅要从法理上分析,还要注重实证调研。从内部制约角度,无论捕诉分离抑或一体,效果差异与否均需要加强实证研究;
四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核心争议是“轻微犯罪”的界定标准问题,学界与实务界仍然没有形成共识。此外,还存在犯罪圈不断扩张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之间的张力,对比不仅需要研究封存制度本身,还要研究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治安处罚法等相关问题。比如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短期自由刑可能带来的“震慑不足,改造不够,交叉感染”的问题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短期自由刑有关问题等。
三、嘉宾与谈
嘉宾与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肖沛权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孟婕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邵俊副研究员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肖沛权教授首先感谢高景峰主任带来一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经验的讲座。肖教授随后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展开与谈,认为两项改革并行不悖。其指出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保证被告人获得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的公正审判是应然面,但从实然面来看,要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放弃庭审实质化的审判的权利。被告人的此种放弃不是没有动力的,其能因认罪认罪获得从宽的处理。因此,两项改革并非完全对立的。肖教授还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表述问题,建议改为“可以”。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践中未见实质性成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落实迅猛。他认为,85%以上的高认罪认罚适用率本身在中国语境下意义有限,因为被告人缺乏真正的选择权,即在不认罪时难以获得庭审实质化保障。这导致认罪的自愿性存疑,被告人很多时候是在别无选择情况下被迫认罪。他强调,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重大案件刑事庭审已经达到“精细化”程度,但并未实现“实质化”,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仍然基本上不出庭。庭审实质化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根本保障,犹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是以不认罪案件有权选择陪审团审判为底色。当前中国亟需在刑诉法修改中确立庭审实质化目标,大力促进与完善庭审实质化,对不认罪的少数案件提供公正审判,这是推进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孟婕副教授关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的关系平衡,认为当前改革过于侧重轻罪,对重罪治理及庭审实质化关注不足。她着重讨论了值班律师制度,指出该制度在实践中与认罪认罚深度绑定,功能定位模糊,沦为万能补丁,导致“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困境。而效果不佳的根源在于,值班律师与被帮助者之间缺乏明确的委托关系认定,导致律师责任心不足、职业伦理规则难以适用。在现行捆绑模式下,应通过规则明确关系、区分案件类型,设定服务底线、建立考评机制以提升帮助质效。长远看,值班制度应剥离于认罪认罚,回归法律帮助的本源,填补侦查阶段的空白,实现辩护体系实质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邵俊副研究员强调从历史沿革分析,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底色。他认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需相互协调,中国推行认罪认罚并非单纯效仿美国辩诉交易的效率逻辑,更是为了将节约的司法资源用于复杂不认罪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并有利于犯罪损害修复与社会和谐。除了赞同对第201条一般应当和技术性抗诉的讨论外,他认为改革应更加关注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保障及辩护权落实等方面。对于捕诉合一,学界以“权力制约不足导致逮捕质量下降”的批评有待商榷,实践中检察官因责任考量反而更慎重,逮捕质量在上升,真正风险在于“捕诉标准混同”,但可通过机制建设来化解。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他主张从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加强研究,刑事司法既要通过封存制度避免“犯罪标签”,促进回归社会,也需避免简单出罪导致震慑改造不足,应配套轻微犯罪转处机制,完善程序与实体衔接。
四、师生互动
讲座即将结束之际,有两位同学分别向高景峰教授提问。


五、讲座总结
在讲座尾声,王迎龙教授首先对高景峰教授提出的改革热点问题的有关观点表示赞同,并谈了三点学习体会:一是充分认识到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独特性。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域外经验可以作为借鉴但决不能照搬照抄,需要基于中国实际解决本土问题;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治理功能。近些年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还是轻罪治理等,在传统的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外,刑事诉讼程序愈发具有犯罪治理的政策功能;三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一体化发展。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我国犯罪圈不断扩张,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有所因应。针对当前的犯罪结构与发展趋势,刑事诉讼程序与理论也应当有所反思与发展,例如我国传统的以起诉法定为主的公诉模式,是否还适应当下犯罪治理现状值得探讨。
最后,王迎龙老师再次对高景峰老师和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感谢,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